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永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永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永南前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24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
字第26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TCHM-113-聲保-754-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