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楊陵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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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永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永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永南前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24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 字第26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54-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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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宏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宏憲前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237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 訴字第104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49-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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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天賜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 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天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天賜前因加重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5990號函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055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留 儷 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11-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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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俊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俊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俊佑(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83868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694-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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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美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美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美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256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 上訴字第16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留 儷 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14-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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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孝仁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孝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孝仁(下稱受刑人)前因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84015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698-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芸蓁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芸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芸蓁前因加重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5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94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留 儷 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13-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昭庭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昭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程昭庭前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34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83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55-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泰瑋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泰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泰瑋(下稱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08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693-20241122-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常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4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常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常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 ,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0月2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 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 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 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 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 ,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 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 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 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 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 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 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 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 ,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 定意旨參照)。又酌定執行刑,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綜合 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 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高之 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 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   ,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 第000000000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 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王常祐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13年10月2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刑調查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 2 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且受刑 人就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於上開調查表中已表示並 無意見進行陳述等語(本院卷第9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施用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屬與 毒品相關之犯罪,但行為態樣、危害程度各異,犯罪時間亦 有所間隔(各於112年10月、7月間所犯),且參諸附表所示 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 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   ,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檢察官於聲請本案定應執 行刑前,寄送上開調查表予受刑人表示意見,其上並有「如 對於上述所示罪刑請求定刑,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 無意見進行陳述(例如: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 體理由)?」欄位,且經受刑人表示如上,已保障其程序上 之權益,即無於裁定前另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陳述意見之 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 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留 儷 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王常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本欄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1日 112年7月1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74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7020號 最後 實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4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判決 日期 113年3月19日 113年5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08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0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30日 113年8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485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182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930號

2024-11-21

TCHM-113-聲-1483-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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