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虎簡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宗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431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
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虎
簡字131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8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檢察官起訴書具體指出被告此部構成
累犯之前科犯行,並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佐,堪
認檢察官就累犯之構成已盡舉證之責。考量被告經前案執行
完畢後,又再次故意犯罪,足見被告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認被告本案犯
行,倘加重其最低法定本刑,尚無罪刑不相當之情,爰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審酌被告甲○○無視本院核發之本案保護令,未遵期完成本院
裁定之處遇計畫,顯有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
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漠視公權力執行,法
治觀念不足,實不可取。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尤開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431號
被 告 甲○○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居雲林縣○○鄉○○000號
(現在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甲○○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112年5月9日核發OOO年度家護
字第OOO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系爭保護令),裁定相對
人即甲○○應於10個月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24小時,每2週至
少2小時等,經警於112年5月25日為系爭保護令之執行,甲○
○已知悉系爭保護令之內容,其應於10個月內完成上揭認知
教育輔導之處遇計畫。詎甲○○僅於112年7月2日參加認知教
育輔導之處遇計畫2小時,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即竟
不前往通知之地點接受認知教育輔導之處遇計畫,至上開保
護令核發後10個月內,未能完成系爭保護令之認知教育輔導
之處遇計畫,而違反系爭保護令。
三、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對違反保護令罪為認罪表示,並有系爭保護令
、系爭保護令執行紀錄表、雲林縣衛生局112年6月7日府衛
企字第OOOOOOOOOO號函及送達證書、113年1月31日府衛企字
第OOOOOOOOOO號函及送達證書、家庭暴力加害人未到達執行
機構通報書、家庭暴力加害人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聯繫紀
錄、雲林縣衛生局113年4月16日府衛企字第OOOOOOOOOO號函
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有被告之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檢 察 官 尤開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簡龍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
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
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ULDM-113-虎簡-249-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