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042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陳俊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
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
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俊樺對第三人貢寮澳底郵局、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之存款債權,並查詢債務人
勞保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分別位於新北市
貢寮區、新北市淡水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KSDV-114-司執-14042-20250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