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72號
聲 明 人 温韙紃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
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
115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該三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
期間,倘繼承人逾三個月期間方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仍應
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11號研討結果要旨參照)。
二、聲明人係被繼承人周精武(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屏東縣○○鄉
○○村00鄰○○路000號,屏東○○○○○○○○)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為繼承人。被繼承人周精武於113年8月14日死亡,又聲明人
即繼承人雖於被繼承人死亡3個月後方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然該3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故雖逾3個月期間方向
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核仍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
三、被繼承人周精武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周精武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PTDV-114-司繼-272-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