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何水源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松燁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
事件,就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徵之裁
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本件再審之聲請係於民國114年2月4日繫
屬本院,依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加徵5
/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顏妃琇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