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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楊玉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8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0-MX-0529420-0 1 353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MX-0427475-1 1 642 00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EX-0478622-6 1 738

2025-03-14

TPDV-114-除-184-2025031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林湯森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 准(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842號),於民國113年10月18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 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6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291089 3 1 605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371762 6 1 50

2025-03-14

TPDV-114-除-361-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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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高德瑞 代 理 人 陳女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7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MX-0408117-8 1 5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EX-0460068-8 1 6 00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4-EX-0689843-8 1 3 004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5-FX-0744054-7 1 4

2025-03-14

TPDV-114-除-278-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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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張春嶽 訴訟代理人 張淑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4-ND-0111794-1 1 1000 002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4-ND-0111795-3 1 1000 003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4-ND-0111796-5 1 1000 004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251139-5 1 248

2025-03-14

TPDV-114-除-337-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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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張景陽(即張陳美利之繼承人) 張正致(即張陳美利之繼承人) 張正芳(即張陳美利之繼承人) 張正馨(即張陳美利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陳張正雅(即張陳美利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2025-03-14

TPDV-114-除-303-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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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蔡亞倫 代 理 人 王英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EX-0489171-3 1 15

2025-03-14

TPDV-114-除-281-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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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王建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8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44347-0 1 1000

2025-03-14

TPDV-114-除-286-2025031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周素珠(即陳建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0NX02161078 1 476

2025-03-14

TPDV-114-除-284-2025031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張大經 訴訟代理人 張慶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2025-03-14

TPDV-114-除-219-20250314-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余慧芸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2025-03-14

SLDV-114-除-124-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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