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簡美華
代 理 人 劉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70號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259
TPDV-114-除-206-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