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股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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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簡美華 代 理 人 劉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70號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259

2025-02-24

TPDV-114-除-206-20250224-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蔡月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向發行公 司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 0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以113年度司 催字第20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 人之聲請而於同年9月16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 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股票 1 1000 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股票 1 450

2025-02-24

CTDV-114-除-17-202502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林慧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2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002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003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004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005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006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007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008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009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010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2025-02-24

TCDV-114-除-32-202502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吳燕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9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0 1 300 002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0 1 575 003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1 1000

2025-02-24

TCDV-114-除-30-202502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張廖素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1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002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2025-02-24

TCDV-114-除-40-202502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簡妤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0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3ND0000000-0 1 1000 002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120 003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89

2025-02-24

TCDV-114-除-22-202502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鄭玫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1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02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03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04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05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06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07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08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09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10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11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12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13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14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15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16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17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18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19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20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21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22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23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24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25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26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27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28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29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30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31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32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33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X-1818-6 1 500

2025-02-24

TCDV-114-除-25-202502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曹友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6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00000-0 1 1000 002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00000-0 1 1000 003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00000-0 1 1000 004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00000-0 1 1000 005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06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007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008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009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010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011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91

2025-02-24

TCDV-114-除-27-202502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張振業即張陳梅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9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0 1 250

2025-02-24

TCDV-114-除-28-20250224-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解英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4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3年9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 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113年度司催字第174號民事裁定可 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 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196 Z000000000 2 同上 80-NX-00000000-0 1 13 Z000000000 3 同上 81-NX-00000000-0 1 10 Z000000000 4 同上 82-NX-00000000-0 1 25 Z000000000 5 同上 83-NX-00000000-0 1 23 Z000000000 6 同上 84-NX-00000000-0 1 32 Z000000000 7 同上 85-NX-00000000-0 1 43 Z000000000 8 同上 86-NX-00000000-0 1 34 Z000000000 9 同上 87-NX-00000000-0 1 36 Z000000000 10 同上 89-NX-00000000-0 1 20 Z000000000

2025-02-24

TYDV-114-除-39-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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