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鍾正銘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被 告 鍾聰明
鍾聰賜
鍾文成
鍾文隆
鍾文德
鍾文昌
鍾文宏
鍾宜珮
鍾育倫
鍾鴻儒
鍾鴻隆
鍾瑞珍
鍾旭然
鍾尚宜
鍾尚豪
鍾文通
鍾瑞祈
鐘沅翰
王阿月
鍾明峻
鍾淑娟
鍾淑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0,701元(計算
式:宜蘭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
值5,900元/㎡×土地面積2,248.17㎡×原告應有部分1/6=2,210,701
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扣除前已繳
納2,000元,尚應補繳20,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