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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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郭明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許福建 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行 郭明杰 113年7月20日 6,882元 0000000

2025-02-27

TNDV-114-除-28-2025022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陳品 訴訟代理人 吳宥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5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 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 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 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本 件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千興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 79-ND-43052-4 1 1000 2 千興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 85-ND-200364-9 1 1000

2025-02-27

TNDV-114-除-16-20250227-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吳典儒(即姜苑枝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已在民國113年8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 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 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13年8 月9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8月13日將之公告於 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960009386-4 股票 1 2000 002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X-960002216-4 股票 1 200

2025-02-27

KSDV-114-除-43-20250227-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蔣佩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1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21907-3 1 278 2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23500-5 1 348

2025-02-26

SCDV-114-除-36-20250226-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楊中錦即楊正合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王麗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2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78-ND-69284-3 1 1000 002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0-NX-14486-3 1 120 003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1-NX-27281-8 1 112 004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3-NX-40007-0 1 257

2025-02-26

SCDV-114-除-30-2025022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王立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002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7-NX-19386-0 1 400 003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8-NX-20295-3 1 140 004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9-NX-21404-9 1 154 005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91-NX-22099-9 1 170 006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92-NX-22777-1 1 55 007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93-NX-23382-4 1 96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正薇

2025-02-26

PCDV-114-除-7-20250226-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劉宥廷 代 理 人 黃培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2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212

2025-02-26

SCDV-114-除-34-20250226-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子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9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450

2025-02-26

SCDV-114-除-13-2025022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趙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0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149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163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 97 00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1 421 005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1 883 006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107 007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297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正薇

2025-02-26

PCDV-114-除-2-20250226-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呂瓊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 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5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9-NX-1010-0 1 320

2025-02-26

SCDV-114-除-14-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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