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郭明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許福建 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行 郭明杰 113年7月20日 6,882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