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94號
原 告 席睿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間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以起
訴時為準);另雖具狀請求更正被告為沈敏收,惟沈敏收已於起
訴前死亡,是原告應另為適當之聲明,若欲更正為沈敏收之繼承
人,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各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PCEV-114-板小-94-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