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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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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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8號 債 權 人 方筱筑 債 務 人 李怡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 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85,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 3年12月31日,惟債務人並未依約清償,故請求債務人給付8 5,000元及自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惟查兩造約定之清償日期係113年12月 31日,則依前揭規定,債權人僅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自返還期 限屆滿時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是債權人逾第1項利息 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10

PTDV-114-司促-968-2025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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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秀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20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29,203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10

PTDV-114-司促-1530-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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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號 債 權 人 羅韋山即羅枝前之繼承人 羅張美乳即羅枝前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鳳嬌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下同)139,000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理由如下: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 項本文亦設有明文。 ㈡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於民國91年3月18日向被繼承人羅枝 前借款20萬元,債務人於105年3月18日清償4萬元後,未再 清償,餘16萬元。嗣被繼承人羅枝前於107年催告債務人清 償借款,債務人於108及109年間陸續清償共61,000元,抵充 部分本金後,尚餘本金139,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38,40 1元,共177,401元未清償。又被繼承人羅枝前於111年10月2 7日死亡,除債權人以外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故由債權人承受被繼承人羅枝前之權利、義務,請求債務人 給付177,40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㈢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債權人請求以177,401元為本金計算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之利息,均係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與上開規定不符。是債權人請求逾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部分,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新台幣) 起息日 迄息日 週年利率 金額(新台幣) 1 139,000元 109年6月23日 109年6月23日 百分之5 6,950元 2 145,950元 109年6月24日 110年6月23日 7,297元 3 153,247元 110年6月24日 111年6月23日 7,662元 4 160,909元 111年6月24日 112年6月23日 8,045元 5 168,954元 112年6月24日 113年6月23日 8,447元 小計 38,401元

2025-03-10

PTDV-114-司促-122-2025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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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7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丁建志 債 務 人 鐘涵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884元,及自民國11 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 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 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10

PTDV-114-司促-1574-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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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素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1,2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素惠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2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 3日止累計311,292元正未給付,其中302,301元為本金;8,9 9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2301元 林素惠 自民國114年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

2025-03-10

PTDV-114-司促-1798-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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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2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邱昌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45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90,455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10

PTDV-114-司促-1520-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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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賀沛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賀沛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給付價 金新台幣(下同)33,72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惟查聲請人聲 請時提出之分期申請暨約定條款及客戶對帳單等文件,並無 相對人之(電子/數位)簽名或蓋章,難認兩造間有分期付價 買賣契約存在。嗣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 日內補正: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上開 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聲請人,惟其迄今仍未補正,有送 達證書、聲請人114年2月25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10

PTDV-114-司促-680-2025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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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廖正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257元,及自民國110年12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10

PTDV-114-司促-1658-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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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伍緯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帳號0000000000號為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帳號之 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10

PTDV-114-司促-1784-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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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潘雪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2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8,128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10

PTDV-114-司促-1532-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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