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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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慶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慶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慶龍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11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 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 第20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50-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志楓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志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志楓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 字第15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27-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立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立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立緯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0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7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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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裕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裕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裕杰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40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4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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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 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 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84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 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19860 70號核准之法務部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假釋案件分文檢核表、 戶籍謄本、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 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受刑人直接調 查報告表㈡-㈥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84號判決所 載之A女、B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8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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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敏郎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敏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敏郎前犯藥事法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4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1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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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一)、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 、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二)、遠 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案件,經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 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 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94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 881號函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 書、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受 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 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輔導紀 錄表、教誨記錄表、教誨紀錄表(列管收容人-妨性)、整 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 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 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Static-9 9 and RRASOR、MnSOST-R等量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 結書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 、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94號判決 所載之乙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1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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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等案件,聲請 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家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 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四、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 定場所100公尺以上。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家庭暴力(放火燒燬建物及 住宅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 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 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5款所列一 款及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 2年度上訴字第217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 410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 揮書、戶籍謄本、人相表/身分單、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 、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個案輔導記錄、 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 條第2項第1、2、3、4、5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17號判決所 載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1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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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榆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榆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榆熙前犯違反銀行法等罪,經本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 原金上重訴字第11號、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7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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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 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 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 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 060號核准之法務部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執行 指揮書、戶籍謄本、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 、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收容人犯次認定表等資料,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3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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