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劉瑾芝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度司執字第51550號損害賠償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周宜萱間妨害名譽、損害賠償
事件經呂舒雯、陳顯榮、陳威龍、李俊彬、楊清安、周盟翔
審理,然其等因對於聲請人之偏見,且將主謀作為案件之證
人而誤判,足認其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聲請法官迴避
等語。
二、按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㈠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
人者、㈡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㈢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
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
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㈣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㈤法官於該訴訟事件
,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㈥法官於該
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㈦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
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
官迴避:㈠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㈡法官有
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
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1550號損害賠償強制
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期間聲請法官迴避
,然呂舒雯、陳顯榮、陳威龍、李俊彬、楊清安、周盟翔均
非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承辦法官,自無迴避問題,其提起本
件迴避之聲請,自非有據。是以,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TPDV-113-聲-656-202411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