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月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664元,及其中新臺幣37,2
16元,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4,340元,及如附件聲請狀
之附表編號2所示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
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為民法第203條所明定。
查債權人就附件聲請狀之附表編號1所示信用卡債權部分,
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利息乙節,因未提出任何
釋明文件,是依上開規定,其請求利息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
5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SLDV-113-司促-16428-202503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