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茂榮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81-190 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博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博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貮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博元(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 示之各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及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 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 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 所科之刑業經執行,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此與定應 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42號刑事裁 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詐欺等數罪,先後經臺南 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 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 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 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茲因聲請人 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113年9月16日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卷第9頁),本院依上開 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之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定應執行 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 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 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 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經徵詢其表示無意見(本院 卷第49頁),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  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22日至 110年4月23日 110年4月7日、 110年4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3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7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3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00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3月21日 112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3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00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1年4月26日 112年10月4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991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377號

2024-12-05

TCHM-113-聲-1528-2024120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文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文程前因違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8620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9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HM-113-聲保-801-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鈞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鈞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鈞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622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HM-113-聲保-796-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人銘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人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施人銘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 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622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9年度交上訴字第20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HM-113-聲保-797-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宣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宣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沈宣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60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 0年度上訴字第9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HM-113-聲保-793-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志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591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0年度上訴字第3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HM-113-聲保-794-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緯國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67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侵上 訴字第14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又查受刑 人所犯為妨害性自主案件,其強制治療情形,經法務部○○○○○○○1 11年第4次篩選會議認定應接受強制身心治療,並於112年第10次 治療評估會議認定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綜合評估:暴力危險性 評估為「低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為「低危險」、量表Static -99程度為「中低」、量表MnSOST-R程度為「低」,有法務部矯 正署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671號函在卷可稽。 是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HM-113-聲保-798-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安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安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顏安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397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9年度上訴字第4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HM-113-聲保-802-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竑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竑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竑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622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0年度上訴字第183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HM-113-聲保-799-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忠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忠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忠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344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8年度上訴字第15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HM-113-聲保-800-2024120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