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景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景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景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99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TCDM-113-聲保-331-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