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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景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景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景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99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2024-10-04

TCDM-113-聲保-331-20241004-1

單禁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世雄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2900號、112 年度緩字第1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 3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世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40號為 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5月15日確定,113年9月14日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扣案如 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附表編號2部分聲請意旨誤為被告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而據以聲請,應予更正),經送請檢驗 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019號鑑驗書1 紙附卷足憑,均屬違禁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 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或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 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請檢驗結果,亦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 年2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019號鑑驗書1紙附卷足憑,應 與其上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析離,視為第二級毒品整體,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聲請 意旨雖誤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而據以聲請,惟此部分 聲請尚屬有據,本院乃更正後據以裁定,經核本件聲請意旨 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4315公克) 112年度安保字第473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540號卷第119頁) 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分裝勺3支 112年度保管字第1705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540號卷第101頁) 3 吸食器1組 同上

2024-10-04

TCDM-113-單禁沒-635-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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