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昌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0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昌隆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CTDM-113-審訴-225-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