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830號
債 權 人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紀黃秀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
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
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
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
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
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
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
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
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
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與其共有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
號房地(下稱系爭房地),債務人占有系爭房地受有利益,債
權人受有損害,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依周邊不動產租賃行情,請求債務人返還自113年8月
2日起至113年11月1日止新臺幣(下同)53,118元云云。惟據
債權人提出之111年12月20日查封筆錄影本,無從確認債務
人於113年8月2日起至113年11月1日間占有系爭房地,不足
釋明原因事實,且所提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資料距今已逾半
年,物件與系爭房地所在位置有異,屋況與系爭房地是否相
符亦難確認,不足釋明請求金額,本件已涉及實體爭執事項
,而在支付命令為形式審查下,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資料,
難認債權人對債務人有上開請求權之存在,債權人復未提出
其他得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不當得利請求權之債權債務
關係之相關釋明文件,本院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
出債權人對債務人有請求53,118元之薄弱心證,依首開規定
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TCDV-113-司促-32830-2024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