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657號
原 告 李乘信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陳孝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默律師
被 告 梁喬雁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林邑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下午2時25分在
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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