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4-10-15
案號
SLEV-113-士簡-657-20241015-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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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657號 原 告 李乘信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陳孝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默律師 被 告 梁喬雁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林邑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下午2時25分在 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