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百總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保護令罪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
3年度易字第179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2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顏百總(下稱被告)曾對其兄顏百強實
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
日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42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其中主文第
3項內容為:被告應於112年6月30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
認知教育輔導12週,每週至少2小時;戒酒教育輔導6週,每
週至少2小時,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被告於上開保護令合
法送達並知悉該裁定內容後,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經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分別於111年12月29日及112年4月14日以
屏府授衛心字第11134395100號函及屏府授衛心字第1123126
3100號函通知其應於指定之日期前往屏東縣○○市○○路000號
「佑青醫療財團法人佑青醫院」參加上開教育輔導,仍未參
加任何場次,致無法完成處遇計畫,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
令裁定。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原審於113年6月18日以
113年度易字第179號判處拘役3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惟被告已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113年6月11日)後之
113年6月14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被告係於原審判決前死亡,
檢察官據此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1頁),確有理由,原審
即有違誤,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不
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
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蔡瀚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提起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KSHM-113-上易-319-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