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邱美芳
被 告 黃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927元(計算式:如附
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435,000元 1 利息 435,000元 108年7月10日 113年12月10日 (5+154/365) 5% 117,926.71元 小計 117,926.71元 合計 552,927元
PCDV-114-補-366-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