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傅港琨

共找到 12 筆結果(第 11-12 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港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 月27日113年度訴字第1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   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合先敘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傅港琨因加重詐欺等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 後,判決正本於同年9月6日送達上訴人本人等情,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而雖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具狀聲明上訴,惟其 書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嗣經本院於 113年10月25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法定 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且該裁定業於113 年11月4日送達上訴人本人,然上訴人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 ,是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2024-11-18

MLDM-113-訴-128-20241118-4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港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 月27日113年度訴字第1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傅港琨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傅港琨因加重詐欺等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 後,判決正本於同年9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等情,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送達之翌日即同年9月7 日起算20日。而雖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9月20日具狀 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理由後補等語,未敘述具體 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迄未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2024-10-25

MLDM-113-訴-128-20241025-3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