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1-20 筆)

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11號 原 告 黃子桂 被 告 楊雅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44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2024-12-31

TPHM-113-附民-2411-20241231-1

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53號 原 告 陳秀卿 被 告 蔡沛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93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林彥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昀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2024-12-31

TPHM-113-附民-1253-20241231-1

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69號 原 告 李肅之 被 告 楊博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58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2024-12-31

TPHM-113-附民-1869-20241231-1

重附民上
臺灣高等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志義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郭禹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 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 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1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郭禹成被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 業經本院就其被訴如原判決附表編號2、3、6、9、10無罪 部分仍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上訴人即原告吳志義為原判決附 表編號2所示之被害人,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 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 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2024-12-31

TPHM-112-重附民上-19-20241231-1

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35號 原 告 林憲聲 被 告 蔡沛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93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林彥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昀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2024-12-31

TPHM-113-附民-1235-20241231-1

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69號 原 告 陳國忠 被 告 蔡春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03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4-12-31

TPHM-113-附民-2469-20241231-1

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36號 原 告 蔡育燐 被 告 王琬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79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2024-12-31

TPHM-113-附民-2336-20241231-1

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666號 原 告 黃琬瑜 被 告 黃煒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4214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 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2024-12-31

TPHM-113-附民-1666-20241231-1

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521號 原 告 陳盈君 被 告 邱思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405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邱思維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審判決後,被 告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提起上訴,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由 本院於113年12月3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6405號受理,有原 審判決書、本院收狀章戳所載日期可證。惟被告提起上訴後 ,於同年12月23日本院準備程序當庭撤回上訴,有準備程序 筆錄及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是本案刑事訴訟程序因被告撤 回上訴而終結,原告陳盈君於被告撤回上訴,刑事訴訟程序 終結後始於113年12月25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上開說 明,自無從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是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 予駁回。至原告對於被告提起一般民事訴訟之權利,則不受 被告撤回本案刑事上訴所影響,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2024-12-31

TPHM-113-附民-2521-20241231-1

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08號 原 告 譚國宏 被 告 吳俊憲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545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2024-12-31

TPHM-113-附民-2408-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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