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艾哈邁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16,985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9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3459元 艾哈邁德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7% 002 新臺幣733526元 艾哈邁德 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7%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3459元 艾哈邁德 暨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733526元 艾哈邁德 暨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9月
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3.7%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83,45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
2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3.
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33,52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
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SLDV-113-司促-14948-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