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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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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文琦 高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9,9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1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9994元 李文琦 、高秀娟 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39994元 李文琦 、高秀娟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9994元 李文琦 、高秀娟 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文琦於民國(下同)99年就讀華梵大學期間邀 同債務人高秀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新臺幣80萬元,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約定於本教 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本借款本 金,共動用8筆,合計新臺幣332,920元。二、依上開借 據約定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服完義務兵役或參加 教育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日起算償還期間,每一學期借 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 息,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 時,亦同【借據第5條第1項】。倘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 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113年10月21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 日本借款利率1.775%加年率1%即2.775%固定計算【借據 第6條第2項】。三、倘債務人李文琦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除自遲延時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據第6 條第1項】。四、詎債務人李文琦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 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償,尚欠本金239,994元未還, 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高秀娟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 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釋明文件-借據、撥款 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基本資料查詢、利率查 詢單

2024-12-30

SLDV-113-司促-14129-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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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奕齡 羅富譯 謝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23,248元,及如附表本 金序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羅奕齡、謝美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4,364 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9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4054元 謝美智、羅奕齡、羅富譯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54054元 謝美智、羅奕齡、羅富譯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69194元 謝美智、羅奕齡、羅富譯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69194元 謝美智、羅奕齡、羅富譯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144364元 謝美智、羅奕齡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3 新臺幣144364元 謝美智、羅奕齡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4054元 謝美智、羅奕齡、羅富譯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69194元 謝美智、羅奕齡、羅富譯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144364元 謝美智、羅奕齡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奕齡於民國103年間至民國109年間邀同 債務人羅富譯、謝美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12筆,共計新臺幣56萬5,188元整。並約 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應於112年09月01日 起按月還本付息,查債務人於113年01月25日辦理「只繳息 暫緩還本」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 仍須依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二)、另依借 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三)、詎債務人羅奕齡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尚欠本金新臺幣46萬7,612元整及如附表所 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 債務人羅富譯、謝美智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二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2024-12-30

SLDV-113-司促-14942-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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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宜靜 李長慶 楊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0,4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1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0429元 李宜靜、李長慶、楊淑玲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10429元 李宜靜、李長慶、楊淑玲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0429元 李宜靜、李長慶、楊淑玲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宜靜、李長慶、楊淑玲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110,42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緣借款人李宜靜於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李長慶、楊淑玲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10,42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李長慶、楊淑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證物:證一:借據影本乙份證二:就學貸款利率表乙份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釋明文件:如上所述。

2024-12-30

SLDV-113-司促-14123-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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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艾哈邁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16,985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9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3459元 艾哈邁德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7% 002 新臺幣733526元 艾哈邁德 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7%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3459元 艾哈邁德 暨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733526元 艾哈邁德 暨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9月 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3.7%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83,45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 2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3. 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33,52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 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2024-12-30

SLDV-113-司促-14948-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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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1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靚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零捌拾壹元,及其中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51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542元 王靚雅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2-30

TNDV-113-司促-25166-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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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1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姿芳 債 務 人 陳宥琳即陳宥臻即陳麗娟 劉輝能 陳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51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790元 陳宥琳即陳宥臻即陳麗娟、陳嘉玲、劉輝能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51790元 陳宥琳即陳宥臻即陳麗娟、陳嘉玲、劉輝能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8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790元 陳宥琳即陳宥臻即陳麗娟、陳嘉玲、劉輝能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30

TNDV-113-司促-25145-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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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27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王羿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捌佰參拾壹元,及其中 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5279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977元 王羿文 自民國113年12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4-12-30

TNDV-113-司促-25279-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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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1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宥憓即黃鐙誼 債 務 人 李彥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伍佰玖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5144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235595元 李彥澂、黃宥憓即黃鐙誼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含)止 月息1.775%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235595元 李彥澂、黃宥憓即黃鐙誼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024-12-27

TNDV-113-司促-25144-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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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0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富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5084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789152元 許富強 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72%計算之利息

2024-12-27

TNDV-113-司促-25084-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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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1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珮琪兼許先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雪容兼許先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珮玟即許先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許珮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先培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許珮琪、陳雪容連帶清償債權人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柒佰零 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5148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230707元 許珮玟即許先培之繼承人、許珮琪兼許先培之繼承人、陳雪容兼許先培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2日(含)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230707元 許珮玟即許先培之繼承人、許珮琪兼許先培之繼承人、陳雪容兼許先培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024-12-27

TNDV-113-司促-25148-2024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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