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劉三源

共找到 13 筆結果(第 11-13 筆)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843號 原 告 許睿芸 被 告 劉益亨 陳富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7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 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 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同法第48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四、原告雖具狀對被告劉益亨、陳富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惟被告2人均非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7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之刑事被告,該案之被告僅有劉三源1人,被告2人經 起訴之案由為妨害自由案件,係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0499號提起公訴,非由本院審理,有該 案號起訴書在卷可稽,此部分既未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 ,自未繫屬於本院。是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無刑事訴訟之 繫屬,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一併駁回。至原告對劉三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 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6

PCDM-112-附民-1843-20250116-2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5號 原 告 鄭忠庭 被 告 劉三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7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6

PCDM-113-附民-1025-20250116-1

金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三源 選任辯護人 朱政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60158號、112年度偵字第1584、8185、17517、17970、 24544、26128、26132、30118、31438、31439、31652、31919、 33454、35278、37281、38413、38423、38424、38425、38706、 38707、38710、38711、38931、39526、39838、39839、40462、 42598、42627、43712、43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四 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 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施元明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2024-11-05

PCDM-112-金訴-1579-20241105-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