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61號
原 告 孫丕江
被 告 許曉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21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87,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名籍不詳、綽號「得易」之成年人,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
意聯絡,於民國112年2月某日,先由被告提供其申設之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仁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合庫帳戶」),作為名籍不詳之成年人收受犯罪所
得之用,嗣名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原
告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
之金額,復輾轉匯款至被告合庫帳戶,款項復遭被告提領一
空,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原告因被告提供合庫帳戶之行為
,致受有新臺幣(下同)887,000元之損失,爰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87,000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
息等語。
二、被告答辯略以:同意如數給付原告請求之本金及利息,但被
告現在在服刑,無法給付,要等被告出監才能償還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
「上訴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
查被上訴人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
以認諾為該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
字第31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被告對原告犯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斷,經本院以113年度
金訴字第234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30,000元,罰
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之事實,有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234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嘉義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689、910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全卷核閱無誤,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本
件原告因遭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詐欺交付金錢,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88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被告於言詞辯論時
認諾原告之請求,並陳稱同意如數給付原告請求之本金及利
息,而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見本院卷76頁),依上開規定,
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88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2
1日(見附民卷第13、1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
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被害人 詐騙方式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備註 匯款時間、金額 及匯入帳戶 匯出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 匯出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 臨櫃提款時間、金額 孫丕江 名籍不詳之成年人先在「YouTube」刊登廣告,嗣於111年12月15日,孫丕江瀏覽廣告後,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名稱「朱家泓」、「陳怡佳」、「雙豐客服」等,渠等向孫丕江佯稱:下載App,保證獲利云云,致孫丕江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 孫丕江分別於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17分許、同日上午9時21分許,匯款1,000,000元、1,000,000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証緯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葉政緯) 於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28分許,由第一層帳戶匯出3,350,104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晶源文創有限公司;負責人:呂和蒼) 於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33分許,由第二層帳戶匯出890,060元至許曉安合庫帳戶 於112年21日上午10時30分許,許曉安至嘉義市○區○○路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臨櫃提款887,000元 詳見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4號刑事判決附表編號2所示之內容
CYDV-113-訴-861-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