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79號
原 告 方昊以
訴訟代理人 方女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宣妤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9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元
,並補正被告警員之姓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TPEV-113-北補-2579-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