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劉宣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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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補
臺北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43號 原 告 方昊以 訴訟代理人 方女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宣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2024-12-02

TPEV-113-北補-3043-2024120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94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宣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8月21日 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 務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 ,繳費前請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1-19

TCDV-113-司促-33594-20241119-1

北補
臺北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79號 原 告 方昊以 訴訟代理人 方女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宣妤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9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元 ,並補正被告警員之姓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2024-10-25

TPEV-113-北補-2579-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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