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79號 原 告 方昊以 訴訟代理人 方女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宣妤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9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元 ,並補正被告警員之姓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