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EV-113-北補-2579-20241025-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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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方昊告劉宣妤損害賠償,但方昊還沒繳裁判費 1000 元,法院要他七天內補繳,還要補正被告警員姓名,不然就駁回他的訴訟。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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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79號 原 告 方昊以 訴訟代理人 方女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宣妤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9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元 ,並補正被告警員之姓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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