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勝田明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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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小
臺北簡易庭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987號 原 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台灣富士 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被 告 加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邦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簡易訴 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 規定,該規定亦於小額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 議後,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並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且業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 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2025-01-03

TPEV-113-北小-4987-20250103-2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7號 債 權 人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富士全錄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債 務 人 台灣安平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貳佰零柒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1-03

TNDV-114-司促-227-20250103-1

花補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給付租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523號 原 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被 告 鉅烽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東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880元,扣除已繳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2024-12-17

HLEV-113-花補-523-2024121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579號 債 權 人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台灣富士全 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債 務 人 伯思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捌仟伍佰貳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2

PCDV-113-司促-35579-202412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88號 債 權 人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富士全錄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債 務 人 李耀權即萬隆電腦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0

TCDV-113-司促-35888-20241210-1

北小
臺北簡易庭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987號 原 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台灣富士 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參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壹仟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2024-11-28

TPEV-113-北小-4987-20241128-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21號 債 權 人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債 務 人 森樹下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529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0

ULDV-113-司促-6621-20241120-1

營小調
柳營簡易庭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調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富士全錄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岱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23元,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敘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 據: 1.原告主張被告積欠84723元係如何計算得出?應依合約內容 指明係何時至何時之何費用及其計算明細,並提出相對應之 證據。 2.對被告聲明異議狀之意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2024-11-18

SYEV-113-營小調-645-2024111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9號 原 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台灣富士 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彩橡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80,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2024-11-08

TPDV-113-補-2499-20241108-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8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梁善壬即信光照相館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梁善壬即信光照相館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梁善壬即信光照相館發支付 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信光照相館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 資料及負責人梁善壬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已於同年10月 1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 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本院無從就相對人於本 件聲請時是否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住所等法 定要件為審查,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31

PTDV-113-司促-9890-2024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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