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31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王姿芳
被 告 程家翔
程沛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6,981元,及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6,981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程家翔於民國100至104年間就讀南台科技大
學,邀同被告程沛瀠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就學貸款
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放款借據,被告程家翔於
就學期間共借款8筆,合計349,760元。被告程家翔依約應於
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休、退學日或教育實習期滿日或
服義務兵役服役期滿日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
次日起開始分96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則按償還
期間起算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
利率加0.15%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遲延付息部分,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20%計付違約金,因前開情事或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並經
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借款利率加
年利率1%計息。詎被告程家翔自113年3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本息,依放款就據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被告程家翔對
原告負欠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於113年8月12日將本件
就學貸款款項轉列催收。被告程家翔尚欠本金126,981元及
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程沛瀠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
之;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
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477條前段、第233條
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參照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
務之文義甚明。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
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
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
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740條、第273條第
1項亦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利率資料、台
灣銀行99年9月16日銀消金乙字第09900437701號函、利率資
料、就學貸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
42頁、第47頁至第54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上開主張
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26,981元及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洵
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126,981元及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30元(即裁判費1,33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26,981元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11日止,按年利率1.775%計算。 自113年4月28日起至113年8月11日止,依年利率0.1775%計算。 自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775%計算。 自113年8月12日起至113年10月27日止,依年利率0.2775%計算;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0.555%計算。
TNEV-113-南簡-1311-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