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林詮定(即林羅秀香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金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2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13423-0 1 1,000 2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13424-2 1 1,000 3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13425-4 1 1,000 4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13426-6 1 1,000 5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13427-8 1 1,000
TPDV-114-除-324-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