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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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林詮定(即林羅秀香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金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2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13423-0 1 1,000 2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13424-2 1 1,000 3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13425-4 1 1,000 4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13426-6 1 1,000 5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13427-8 1 1,000

2025-03-28

TPDV-114-除-324-2025032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陳國忠 代 理 人 陳玲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⒈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60724 1 964.3 ⒉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60725 1 964.3 ⒊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60726 1 964.3 ⒋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60727 1 964.3 ⒌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60728 1 964.3

2025-03-28

TPDV-114-除-390-2025032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韓世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9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 年2 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7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08195-9  1 5000

2025-03-25

TPDV-114-除-379-20250325-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柯復元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記載受益憑證名稱為柏 瑞巨人A基金並非陳報狀記載之柏瑞巨人基金A,請重新提出 記載正確受益憑證名稱之掛失申請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5-03-24

TPDV-114-司催-408-20250324-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程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43號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基金 3789908 1 1000 002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基金 3789891 1 1000 003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基金 3789880 1 1000

2025-03-20

TPDV-114-除-384-20250320-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邱惠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4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2-01-1005564-5 1 8274.9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 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 ,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 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 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 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

2025-03-20

TPDV-114-司催-447-20250320-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劉文治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43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A-01-0006112-6 1 15000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 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 ,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 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 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 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

2025-03-19

TPDV-114-司催-438-2025031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韋宗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2-01-0299109 1 1000

2025-03-19

TPDV-114-除-366-2025031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俞華國(即俞小龍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李沛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積極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38 1 30000

2025-03-18

TPDV-114-除-223-20250318-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林柯瑞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4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柏瑞巨人A基金 21-D1-01-008770-0 1 5000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 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 ,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 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 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 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

2025-03-17

TPDV-114-司催-409-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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