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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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蔡勝雄 訴訟代理人 林哲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池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 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向本院三重簡易庭聲請調解,經本院1 13年度重司建簡調字第137號調解不成立後,於114年1月7日送達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予原告,原告嗣於114年2月4日提起本訴,並 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9,0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 除原告前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5,830元。應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2025-03-20

PCDV-114-補-277-20250320-1

消債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陳小玫 代 理 人 陳欣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5,61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1×51×10=5 ,610)。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自108至110年度及113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等資料。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    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    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聲請人提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 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亦 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佐證。   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至今之收入情形,即自111年8 月27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停車費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    2 年即111年8月27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 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 、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    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11年8月27日迄今, 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 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取得、變 更、設定負擔或移轉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 變更情形)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11年8月27日迄今,有 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 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 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請陳報是否願依新北市所公告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 即2萬280元,作為其必要生活費用之金額。

2025-03-20

PCDV-113-消債清-339-20250320-1

重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教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舒涵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提起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係就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上訴 ,則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4萬6,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萬5,0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2025-03-20

PCDV-111-重訴-469-20250320-3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李智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2,55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5×51×10=2,550 )。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自108至110年度及113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表、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3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 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 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 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 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1 年9月12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   請說明聲請人及所扶養之母親呂阿蜂、未成年子女李○碩有 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 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 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或行政 機關函文等文件,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 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9月12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 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 (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 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 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9月12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9月12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母親呂阿蜂、未成 年子女李○碩之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以其母親及未成年 子女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 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其母親及未成 年子女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分別為聲請人之兄弟姊 妹及其前配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受扶養人及扶養 義務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此外,請提出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 ,以證明其等與受扶養人之關係。   聲請人未提出每月支出費用之相關憑證,故請陳報是否願 依新北市所公告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萬280元, 作為其必要生活費用之金額(含租金部分在內),若不願意 者,則請提出每月支出費用(包括餐費、電信費及各項生 活日用品等開始)之憑證。

2025-03-20

PCDV-113-消債更-848-20250320-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李啟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3,06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6×51×10=3,060 0)。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自108至110年度及113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表、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段 00巷00號3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 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 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 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1 年8月13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存摺內頁或行政機關函文等文件,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 ,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8月13日至今,有無 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 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 ,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 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8月13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8月13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聲請人未提出每月支出費用之相關憑證,故請陳報是否願 依新北市所公告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萬280元, 作為其必要生活費用之金額,若不願意者,則請提出每月 支出費用之憑證。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 聲請更生前1日(即113年8月12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 額資料。

2025-03-20

PCDV-113-消債更-809-20250320-1

重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舒涵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教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提起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就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上訴 ,則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新臺幣(下同)576萬19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萬3,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2025-03-20

PCDV-111-重訴-469-20250320-2

消債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林立輝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2,55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5×51×10=2,550 )。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自108至110年度及113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等資料。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    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    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聲請人提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 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亦 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佐證。   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至今之收入情形,即自111年8 月28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停車費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    2 年即111年8月28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 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 、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    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11年8月28日迄今, 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 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取得、變 更、設定負擔或移轉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 變更情形)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11年8月28日迄今,有 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 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 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2025-03-20

PCDV-113-消債清-358-20250320-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5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許文瑄 代 理 人 饒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4,08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8×51×10=4,080 )。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自108至110年度及113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表、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00 巷0號3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 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 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 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 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1 年8月29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   請說明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蘇○涵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 11年8月29日至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存摺內頁或行政機關函文等文件,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8月29日起至今 ,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 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 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8月29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8月29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其未成年子女蘇○涵 之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以其未成年子女為受扶養人之報 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 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其子女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 聲請人之配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受扶養人蘇○涵 與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 資料表。   請提出聲請人向甲○○○○○○○○○借款之證明文件(例如:借據) 以及聲請人實際取得富發優質當舖借款之帳戶明細資料或 匯款資料。   請陳報是否願依新北市所公告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 即2萬280元,作為其必要生活費用之金額,若不願意者, 則請提出每月支出費用之憑證。

2025-03-20

PCDV-113-消債更-835-20250320-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陳冠宏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 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胡曉嵐 被 告 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修清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鄭立輝 被 告 陳禹安 陳姵伶 陳煜翔 慶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羚君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被 告 兆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 1條第1項、第2項、第77之11條、第77之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 ○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地段207-2地號土地(以下各稱系 爭206-6地號土地、207-2地號土地,合則稱系爭土地),所得價 金按兩造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係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據。則參酌系 爭206-6地號土地面積483㎡,原告權利範圍為1/24;另系爭207-2 地號土地面積316㎡,原告權利範圍為1/32,又該2筆土地於起訴 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20萬4,000元/㎡,此有系爭 土地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見板司調字第417號卷第39、45頁) 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12萬元【計算式 :483㎡×20萬4,000元/㎡×1/24+316㎡×20萬4,000元/㎡×1/32=612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2025-03-20

PCDV-114-補-284-20250320-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楊淨淙即楊家豪 代 理 人 李文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4,08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8×51×10=4,080 )。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自108至110年度及113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表、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巷 0號2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 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 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 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 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1 年9月7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 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及所扶養之未成年子女楊○萱有無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 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或行政機關函文等文 件,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 自111年9月7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 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 、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 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 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9月7日起 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9月7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未成年子女楊○萱之 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以其未成年子女為受扶養人之報稅 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 人外,依法律規定對其未成年子女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 例如分別為聲請人之前配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受 扶養人及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 險投保資料表。此外,請提出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資料 (記事欄勿省),以證明其等與受扶養人之關係。   請陳報是否願依新北市所公告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 即2萬280元,作為其必要生活費用之金額。

2025-03-20

PCDV-113-消債更-872-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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