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90號
原 告 吳尚謙
原告與被告陳國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TCEV-113-中補-3590-2024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