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蘇龍昇
被 告 吳春美
蔡欽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4,523元(計算式:85萬
866元+131萬3,657元=2,164,523,詳如附表一、二),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6,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4萬3,575元) 1 利息 84萬3,575元 113年9月10日 114年1月5日 (118/365) 2.49% 6,790.66元 2 違約金 84萬3,575元 113年10月11日 114年1月5日 (87/365) 0.249% 500.67元 小計 7,291.33元 合計 85萬866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9萬4,773元) 1 利息 129萬4,773元 113年9月8日 114年1月5日 (120/365) 4.13% 1萬7,580.53元 2 違約金 129萬4,773元 113年10月9日 114年1月5日 (89/365) 0.413% 1,303.89元 小計 1萬8,884.42元 合計 131萬3,6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