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林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45號
原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律師
被 告 何阿對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阿對間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
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2,950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610元/㎡×占用面積595平方公尺=362,950元);訴
之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825元,即起訴前之不當
得利,應併算其價額;另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
還佔用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347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係起訴後方發生之不當得利,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3,775元(計算式:362,950元+20,825元=
383,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MLDV-113-補-2645-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