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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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007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法定代理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A03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 之1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A03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 遊民名義轉介聲請人長期安置,並於民國101年9月7日因病 亡故,留有遺產新臺幣144元之現金,因被繼承人在臺灣無 親屬或債權人不明,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死亡證明書、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函、新北市政府函、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函、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函等件影本為證,惟未提 出被繼承人A03之戶籍資料。經本院命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 之戶籍資料並依職權函詢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聲請人來函表 示:被繼承人為遊民身分,於戶政系統查無被繼承人相關資 料,亦無死亡登記,故無法申請除戶謄本等語,有聲請人所 提函文在卷可參;另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1月20日新 北社助字第1132279104號函復略以:本案係由本府警察局於 92年10月29日接獲民眾報案,協助送至財團法人亞東紀念醫 院就醫,又因其疑似精神異常,無身分證件在身,僅能以其 自稱「A03」為名,並安置於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後於9 3年6月14日起轉院安置於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等語附卷可佐 。顯見,被繼承人之姓名「A03」,是否為真實姓名尚有疑 問,死亡證明書上所載之年籍資料亦非真實,本院無從調查 其有無繼承人存在,縱選任遺產管理人,本院公告之被繼承 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無一真實,亦 難期待有任何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承認繼承或陳報債 權等,並無實質意義,卻有使被繼承人之遺產不當處置之疑 慮。綜上,聲請人未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資料,無法確認被 繼承人之姓名及年籍,其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2024-12-02

PCDV-113-司繼-3007-20241202-1

司家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蕭振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2024-11-27

HLDV-113-司家補-81-20241127-1

司家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蕭振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 以外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前00年00月00日生、82年3月14日 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花蓮縣 ○○市○○路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 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 告處或司法院資訊網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 ,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 處或司法院資訊網站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 財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為聲請人管轄輔導之榮 民,於民國82年3月14日死亡,因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 無不明,聲請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 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之規定,為其遺產 管理人,爰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死 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 所提出之證據,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除申報權利期間外,於前 二條之公示催告準用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應揭 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 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第 1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 件法第139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定有明文。本院既准聲 請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聲請公示催告,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3項,退除役 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37條 、第138條,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 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2024-10-22

HLDV-113-司家催-46-20241022-1

司家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蕭振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 以外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113年6月19日死亡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花蓮縣○○鄉 ○○○街0巷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 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 告處或司法院資訊網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 ,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 處或司法院資訊網站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 財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為聲請人管轄輔導之榮 民,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死亡,因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 無不明,聲請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 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之規定,為其遺產 管理人,爰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死 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 所提出之證據,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除申報權利期間外,於前 二條之公示催告準用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應揭 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 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第 1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 件法第139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定有明文。本院既准聲 請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聲請公示催告,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3項,退除役 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37條 、第138條,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 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2024-10-22

HLDV-113-司家催-48-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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