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007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法定代理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A03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
之1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A03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
遊民名義轉介聲請人長期安置,並於民國101年9月7日因病
亡故,留有遺產新臺幣144元之現金,因被繼承人在臺灣無
親屬或債權人不明,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死亡證明書、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函、新北市政府函、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函、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函等件影本為證,惟未提
出被繼承人A03之戶籍資料。經本院命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
之戶籍資料並依職權函詢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聲請人來函表
示:被繼承人為遊民身分,於戶政系統查無被繼承人相關資
料,亦無死亡登記,故無法申請除戶謄本等語,有聲請人所
提函文在卷可參;另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1月20日新
北社助字第1132279104號函復略以:本案係由本府警察局於
92年10月29日接獲民眾報案,協助送至財團法人亞東紀念醫
院就醫,又因其疑似精神異常,無身分證件在身,僅能以其
自稱「A03」為名,並安置於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後於9
3年6月14日起轉院安置於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等語附卷可佐
。顯見,被繼承人之姓名「A03」,是否為真實姓名尚有疑
問,死亡證明書上所載之年籍資料亦非真實,本院無從調查
其有無繼承人存在,縱選任遺產管理人,本院公告之被繼承
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無一真實,亦
難期待有任何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承認繼承或陳報債
權等,並無實質意義,卻有使被繼承人之遺產不當處置之疑
慮。綜上,聲請人未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資料,無法確認被
繼承人之姓名及年籍,其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PCDV-113-司繼-3007-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