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共找到 23 筆結果(第 11-20 筆)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 務 人 陳思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元,及如附表一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6

TCDV-114-司促-2632-20250206-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思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2-03

TCDV-114-司促-2632-202502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0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定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2-03

TCDV-114-司促-2630-202502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3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莉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2-03

TCDV-114-司促-2633-20250203-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0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上列債權人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與債務人羅佩佩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5-01-23

CHDV-114-司促-902-20250123-1

苗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72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 被 告 陳沛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款事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113年度投小字第446號),本院於民國11 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200元,並自民國112 年12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前向第三人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依分期付款買 賣方式購買電動吸塵器,分期總價為新台幣(下同)84,000元。 本件分期付款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25日至113年03月25日,計30 期,每期繳款金額為2,800元,被告僅繳付26期後,即未再繳付 ,有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分期繳納款明細、分期申請表、審核 表上已記載債權轉讓證明文字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2024-12-31

MLDV-113-苗小-723-2024123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30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 務 人 黃信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捌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21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600元 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2 2,600元 自民國109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3 2,600元 自民國109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4 2,600元 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5 2,600元 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6 2,600元 自民國109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7 2,600元 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8 2,600元 自民國109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9 2,600元 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10 2,600元 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11 2,600元 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12 2,600元 自民國110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13 2,600元 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14 2,600元 自民國110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15 2,600元 自民國110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16 2,600元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17 2,600元 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18 2,600元 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19 2,600元 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20 2,600元 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21 2,600元 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22 2,600元 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23 2,600元 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24 2,600元 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25 2,600元 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26 2,600元 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27 2,600元 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28 2,600元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8

PCDV-113-司促-27930-20241128-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17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 務 人 吳冠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1,000元,及如附件 中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08

ILDV-113-司促-5117-20241108-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4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 務 人 陳珉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 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 全部價金5 分之1 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 法第389 條定有明文,且民法第389 條屬強制規定。經查, 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雖約定若債務人未依約定 清償債務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債權人得逕行要求立 即清償全部債務,然此約定與民法第389 條牴觸之部分,依 民法第71條之規定應屬無效。又本件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 同)84,000元,債務人積欠6期(即期付款2,700元×6=16,20 0元)始達買賣總價5分之1,又債務人自第10期即期付款日 為民國110年10月31日未依約付款,則於第15期即期付款日 民國111年3月31日遲付之價額始達全部價金5分之1,是債權 人主張其得於民國110年10月31日將債務人剩餘未繳之分期 款項視為全部到期,而自民國110年10月31日起計收遲延利 息,洵屬無據。從而債權人請求就全部未付款項請求逾主文 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3

CTDV-113-司促-8845-20241023-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23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 務 人 潘又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1 2,700元 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700元 民國110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700元 民國110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700元 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700元 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6 2,700元 民國11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7 2,700元 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8 2,700元 民國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9 2,700元 民國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2,700元 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2,700元 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2,700元 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3 2,700元 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 2,700元 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700元 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700元 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7 2,700元 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8 2,700元 民國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2,700元 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0 2,700元 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1 2,700元 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 2,700元 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3 2,700元 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4 2,700元 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2,700元 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 2,700元 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2,700元 民國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 2,700元 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9 2,700元 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0 2,700元 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1

KSDV-113-司促-17823-2024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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