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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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青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青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青樺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 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09-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豐全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豐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豐全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本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3年2月,分別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928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02-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永勝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永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永勝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54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96-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韋呈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韋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韋呈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嗣經撤銷緩刑宣告入監執行; 另因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 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 訴字第69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08-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稚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稚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稚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並經本院以110年 度上訴字第879號諭知部分撤銷改判,部分上訴駁回,嗣經最高 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7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05-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HUSAENSEE SAKDA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USAENSEE SAKD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PHUSAENSEE SAKDA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 年度上訴字第85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係泰國籍, 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 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 分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03-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家澤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家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家澤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8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95-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吉利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吉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吉利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41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01-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鉦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鉦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鉦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18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99-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國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國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國維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 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 0年度上訴字第96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8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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