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HM-114-聲保-83-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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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案子是關於曾國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之前高等法院判了他4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也駁回了他的上訴,現在確定要執行了。因為法務部已經核准曾國維假釋,所以檢察署聲請要對他在假釋期間進行保護管束。高等法院審核文件後,認為這個聲請是合理的,所以裁定曾國維在假釋期間要接受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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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國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國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國維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 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 0年度上訴字第96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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