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06號
原 告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被 告 BRINQUEZ FERNANDO JR CASPE(費南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
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TNEV-114-南小-106-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