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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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至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 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許至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至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 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13日送監 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23 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 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韻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2025-03-20

TYDM-114-聲保-112-20250320-1

聲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慶聖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慶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慶聖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2年6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 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3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39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前揭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共計2年6月確定在案;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 正署以114年3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3900號函核准假 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文暨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則受刑人既經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於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2025-03-20

TTDM-114-聲保-26-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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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韋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韋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韋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989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前揭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共計2年確定在案;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 以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8950號函核准假釋等 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文暨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則受刑人既經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於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2025-03-20

TTDM-114-聲保-27-20250320-1

聲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菩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菩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菩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5年7月,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 4013573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前揭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 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7月確定在案;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 矯正署以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390號函核准 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文暨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則受刑人既經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於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2025-03-20

TTDM-114-聲保-25-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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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春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春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春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28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6 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希冀受刑人假釋出獄後,重 啟人生,避免再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0

TYDM-114-聲保-125-20250320-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侑良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侑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侑良前因妨害秩序罪,經本院判處 合計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8月31日送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規定。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於執行中經 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4180號核 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 40135418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2025-03-20

TYDM-114-聲保-119-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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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美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美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美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送監執行中,茲經陳奉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 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證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19

TYDM-114-聲保-124-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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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騰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騰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騰碩前經本院以114年聲保字第70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然因假釋後更定其刑期,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7日重新審核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 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12年12月6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於114年3月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 原為114年12月5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0日後 ,刑期屆滿日為114年11月1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 3月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715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法院,是受刑人既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19

TYDM-114-聲保-109-20250319-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2月17日 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 14年3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 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895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無訛,是聲請 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TYDM-114-聲保-120-20250319-1

聲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月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郭月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郭月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107年6月5日判處有期 徒刑8年8月,於107年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 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9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 處罪刑確定後,由臺北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148號裁定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月,於107年6月18日確定;復因2次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由本 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5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於 107年8月22日確定。嗣受刑人於107年1月17日先入監執行殘 刑7月14日,復接續執行上揭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1年, 其執行完畢日期原為117年4月2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縮短刑期日數106日,縮刑期滿日為117年1月14日;其後, 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403003342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上揭函文與檢附之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是聲 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2025-03-19

SLDM-114-聲保-27-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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