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城簡字第90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孟忻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謝孟忻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共拾罪,各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謝孟忻所為,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8條、第80條第1項前段之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
罪。
㈡共犯關係:
被告雖不具備船長之特定關係身分,然與有船長身分之同案
被告陳冠廷、謝孟軒、陳竑佑、許勝凱間,就上開未經許可
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
條、第31條第1項之本文規定,以共同正犯論之,惟所涉情
節較為輕微,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㈢罪數:
被告上開10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基於釣魚之動機、目的
,以搭乘由他人駕駛遊艇之方式,擅自進入大陸地區,有害
我國邊防之管理之違反義務程度及犯罪所生危害;惟考量被
告坦承犯行,及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打零工、月收
入新臺幣20,000元至30,000元不等之經濟狀況,未婚、沒有
子女、與父母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見113年度偵字第991號
卷,下稱偵字卷,第112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復考量被告所犯之罪均為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
區罪,各罪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行為時間間隔不長,
暨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人格特性、對被告施以
矯正之必要性等因素,併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未扣案船舶「同心號」、「同心8號」、「同心88號」非為
被告所有,有中華民國遊艇證書在卷可佐(見偵字卷第21至
26頁),亦非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航行大陸地區之許可)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
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
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
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
(罰則)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
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28條規定或違反第28條之1第1
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5百萬元以下
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
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前項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或營運人為
法人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但
法人之代表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之行為者,不在此
限。
刑法第7條之規定,對於第1項臺灣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私
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者,不適用之。
第1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
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
長、機長或駕駛人之執業證照或資格。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91號
被 告 謝孟忻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業經偵
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
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孟忻與附表所示之陳冠廷等人(均另案偵辦)均知悉中華
民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且均
可預見金門地區與大陸地區緊鄰,船舶航行有逾越法定界限
之可能,仍基於縱航行至大陸地區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
故意,共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駕駛中華民國船舶
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由附表所示之陳冠廷、謝孟軒
、陳竑佑、許勝凱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附表所示之遊艇
,搭載附表示之人,自附表所示之岸際出海,並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航行至附表所示之大陸地區海域,而未經許可航行
至大陸地區。旋於附表示時間,返航附表所示之岸際。嗣為
警查獲。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孟忻於偵訊中供承不諱,並有中
華民國遊艇證書、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
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雷達航跡圖等在卷可資佐證
,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第80條第1項前段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嫌。又
被告與附表所示之人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雖分別與具有船長身分之陳冠廷、
謝孟軒、陳竑佑、許勝凱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但不具特定身分,請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
其刑。又被告本件10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
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席時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皓文
參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航行大陸地區之許可)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
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
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
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
(罰則)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
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 28 條規定或違反第 2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 2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
上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
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
或機長或駕駛人。
前項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或營運人為
法人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但
法人之代表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之行為者,不在此
限。
刑法第 7 條之規定,對於第 1 項臺灣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
外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
地區者,不適用之。
第 1 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
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
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執業證照或資格。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欲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行為人 船名 出 港 時 間 出港岸際 航行至大陸海 域之時間 航行至大陸海域之地點 返航時間 返抵岸際 1 陳冠廷 謝孟忻 黃家明 黃晉緯 同心號(船舶編號:931386) 112年1月5日 21時18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1月5日 22時5分許 大伯嶼北方0.07浬海域 112年1月5日23時3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0.5據點岸際 2 陳冠廷 謝孟忻 黃家明黃晉緯 同心號 112年1月6日 23時14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0.5據點岸際 112年1月6日 23時33分許 大伯嶼北方0.06浬海域 112年1月6日23時56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0.5據點岸際 112年1月7日 2時21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0.5據點岸際 112年1月7日 2時34分許 大伯嶼東北方0.1浬海域 112年1月7日2時58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0.5據點岸際 3 陳冠廷 黃家明 謝孟忻 黃晉緯 同心號 112年1月7日 23時35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0.5據點岸際 112年1月8日 0時5分許 大伯嶼北方0.1浬海域 112年1月8日0時14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0.5據點岸際 4 謝孟軒 謝孟忻 黃信譯 同心8號船舶編號:971115) 112年1月9日 0時5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0.5據點岸際 112年1月9日 0時24分許 大伯嶼北方0.2浬海域 112年1月9日0時44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0.5據點岸際 5 陳竑佑 黃家明 謝孟忻 王猷倫 同心號 112年1月19日22時53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1月19日 23時11分許 角嶼北方0.06浬海域 112年1月19日23時57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6 陳竑佑 謝孟忻 陳冠廷 黃家明 黃晉緯 同心88號(船舶編號:928168) 112年3月11日2時4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0.5據點岸際 112年3月11日 2時23分許 大伯嶼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11日2時55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7 許勝凱 謝孟忻 呂彥泊 黃晉瑋 同心號 112年3月14日3時8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14日 4時2分許 大伯嶼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14日4時52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8 許勝凱 謝孟忻 李承燁 蔡翔亦 同心號 112年3月18日21時7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18日 21時26分許 大伯嶼西方0.4浬海域 112年3月18日22時25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9 謝孟軒 謝孟忻 王猷倫 許豈榞 同心8號 112年3月19日 22時5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19日 22時13分許 大伯嶼西北方0.5浬海域 112年3月19日23時0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0 謝孟軒 謝孟忻 王猷倫 李承燁 同心8號 112年3月21日3時47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0.5據點岸際 112年3月21日 4時6分許 大伯嶼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21日5時20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0.5據點岸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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