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44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朱建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利率 1 3,222元 民國112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3,222元 民國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3,222元 民國112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3,222元 民國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3,222元 民國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3,222元 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3,222元 民國113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3,222元 民國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29,006元 民國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20944-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