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安暘咖啡蛋糕烘培坊
法定代理人 王志斌
被 告 涂文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訴主張其對被告涂文珠存在債權
,計算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7月15日之債權額為新臺幣(
下同)316,195元,前依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7560號債權
憑證,聲請對涂文珠強制執行,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20
4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核發執行命令,扣
押涂文珠對於被告安暘咖啡蛋糕烘培坊之股東往來債權,因
涂文珠對安暘咖啡蛋糕烘培坊之出資額為5,000元,佔資本
額比例5%,涂文珠對安暘咖啡蛋糕烘培坊應存在股東往來債
權195,871元(計算式:3,917,420元×5%=195,871元),惟
安暘咖啡蛋糕烘培坊向系爭執行事件具狀聲明異議主張涂文
珠對安暘咖啡蛋糕烘培坊無股東往來債權存在,訴之聲明請
求確認涂文珠對安暘咖啡蛋糕烘培坊有股東往來債權存在,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實施強制執行所得受償之19
5,87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871元,應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KSDV-113-補-986-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