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17號
原 告 賀昌林
被 告 林俋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52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
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TYDM-112-附民-2517-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