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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2年度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世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 服役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35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向最高行政法院提 起之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情形,符合下列 各款之一者,當事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一、當事 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 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 副教授。二、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具備前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資格。三、專利行政 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前條第 2項第2款規定之資格。」第4項規定:「第1項各款事件,非 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訴訟代理人:一、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 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二、符合前條第2項第1款、第 2款或第3款規定。」第5項規定:「前2項情形,應於提起或 委任時釋明之。」第7項規定:「原告、上訴人、聲請人或 抗告人未依第1項至第4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4 項規定委任,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9條之3為聲請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按同法第98條 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再按提起上訴,應於上 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依行政 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 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 、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6,000元,上訴人提起上 訴並未繳納。此外,上訴人亦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前述 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復未提出上訴理由,上開部分 均有待補正。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委任狀,並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書,逾期不補繳、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2025-02-26

TPBA-112-訴-353-20250226-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市區道路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1249號 114年1月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山城山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宗興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鍾鳴時 訴訟代理人 黃仲平 上列當事人間市區道路條例事件,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 112年8月30日第11200906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以民國112年2月3日山城字第112020301號函 (見訴願卷第17頁),向被告請求遷移設在新北市○○區○○路 ○○號前之計程車招呼站(下稱系爭招呼站),經被告於112 年3月3日上午10時30分派員會同原告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 芳分局、新北市瑞芳區公所等至現場會勘,嗣以112年3月16 日新北交管字第1120479953號函檢送「研商○○區○○路○○號前 計程車招呼站調整可行性會勘紀錄」予原告(下稱系爭會勘 記錄,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6頁),原告對之提起訴願,經 新北市政府以系爭會勘記錄非行政處分為由而為訴願不受理 (見本院卷第123頁至第126頁),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原告於109年7月10日向臺陽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臺陽公司)承租座落新北市○○區○○○段166-1地號 土地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建物經營民宿,位於 民宿大門旁空地有一法定停車位可供使用(下稱系爭停車位 ),惟被告設置系爭招呼站位在系爭停車位旁,不僅無權占 用原告承租土地,亦妨礙原告使用停車位,對於原告民宿人 員及顧客進出造成安全及交通堵塞問題,且系爭招呼站位在 豎崎路與九濱公路交岔路口,該處需要U型迴轉汽車與停放 在系爭招呼站之計程車常造成交通堵塞。為此,依行政程序 法第123條第4款及第5款、第128條等規定,請求廢止系爭招 呼站設置等語,並聲明:㈠訴願決定、原處分均撤銷。㈡被告 應依原告112年2月3日發文山城字第112020301號之申請,作 成廢止新北市○○區○○路○○號前計程車招呼站設置之行政處分 。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被告多次接獲遊客及計程車司機陳情,表 示希望增設九份老街周遭計程車排班區,此區民宿雲集,經 評估確有設置計程車招呼站需求。系爭招呼站設立至今已逾 10年,因臺陽公司於109年4月28日來函表示,其所有前揭建 物於108年12月12日領得使用執照,系爭停車位與系爭招呼 站緊鄰,有影響進出動線疑慮,被告遂於109年5月13日辦理 會勘,與臺陽公司商討後,共同決議將系爭招呼站格數由2 格調整成1格,調整後並無影響民宿大門進出安全,且已預 留進出系爭停車位空間,計程車於系爭招呼站排班時,駕駛 人應在車上候客,得隨時移動車輛,不致影響使用系爭停車 位,另系爭招呼站劃設於道路管養範圍,並無侵害原告承租 土地之使用權。被告112年3月3日會勘目的僅在釐清系爭招 呼站現況及調整之可行性,被告製作系爭會勘記錄,僅在明 確會勘過程與各單位表示之意見,以作為後續處置資料,並 無對外發生規制效力之意思存在,原告並未因系爭函或會勘 紀錄而致權利義務立刻遭受變動或影響等語,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四、法院之判斷:    ㈠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 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 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 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 起撤銷訴訟。」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及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 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凡行政機關之行為,而未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者,均應排除於行政處分之外。故行政機關所 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事實通知)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 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人民 即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最高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18號、 62年裁字第41號著有裁判參照)。查被告陳明該次會勘係各 機關間,為是否調整系爭招呼站設置決定前之協調準備作業 ,係新北市政府各單位間對事實認識、形成意見之協調,為 內部準備作業,觀諸系爭會勘記錄結論略以:「一、建議案 址前計程車招呼站設置於公車格後方空間部分,經現場評估 ,…經與會單位決議仍宜維持現狀。…二、另有建議拆除花台 (位置詳附圖)移設計程車招呼站,經查該處花台及土地均 屬私人所有,需請土地所有權人…及承租人…評估可否移除花 台,並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予交通局,始得辦理計程車招呼 站調整事宜。」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可知當次會勘目 的僅在確認系爭招呼站現況,並由與會各相關單位表示意見 ,以決定後續是否遷移之處置,不外為相關單位間對事實認 識、形成意見之協調而已,被告製作會勘紀錄,其意僅在明 確會勘之過程與各單位表示之意見,作為後續處置之資料, 並無對外發生規制效力之意思存在,亦無人民因該紀錄之製 作,而權利義務立刻遭受變動或影響,難謂已對外直接發生 法律效果,系爭會勘記錄應非行政處分。再被告以112年3月 16日新北交管字第1120479953號函檢送系爭會勘記錄予相關 單位,觀該函主旨:「檢送112年3月3日研商『○○區○○路○○號 前計程車招呼站調整可行性』會勘紀錄,請查照。」(見本 院卷第21頁),顯然僅是將正式完成之會勘紀錄檢送與會各 相關單位,以作為該次會勘結論之確認,俾利後續憑辦,被 告亦無藉該函對外發生規制效力之意,且原告之權利義務亦 不因該函之寄發遭受變動或影響,難謂有對外直接發生法律 效果可言,亦非行政處分,原告對之提起撤銷之訴,自屬無 據。 ㈡次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 ,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 ,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 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固定有明 文。然所謂「依法申請之案件」,係指人民依據法令之規定 ,有向機關請求就某一特定具體之事件,為一定處分之權利 者而言;所謂「應作為而不作為」,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 之申請負有法定作為義務,卻違反此一作為義務而言。是法 令如僅係規定行政機關之職權行使,因其並非賦予人民有公 法上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之權利,人民之請求行政機關 作成行政處分,性質上僅是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職權,並非屬 於「依法申請之案件」,即不得據以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 訟。原告雖主張:系爭會勘記錄有「經與會單位決議仍宜維 持現狀」等,含有拒絕廢止系爭招呼站設置之文義;惟依新 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1條規定:「本規則依市區道路條 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規定:「本規則 所稱市區道路,係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行政區域內所 有管轄之道路,並包括其附屬工程在內。」第22條規定:「 道路範圍內之計程車招呼站,由交通局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 機關設置之。」又交通秩序維護措施重在因地制宜與即時反 應交通情況之迅速變化,前揭規定賦予主管機關依其交通管 制之專業能力,參考交通流量大小與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之 相關因素,禁止或限制使用道路之內容,考量行政機關有較 多之專業知識及經驗,更能處理具體之行政問題,基於其專 業能力之尊重,賦予行政機關對於某些具體個案有判斷餘地 。故道路之規劃應由道路交通主管機關依交通政策、特性及 需求等各方面目的及因素通盤考量;倘若情事或環境有變更 時,自應為整體評估後,再進行道路規劃之調整及變更,此 係由主管機關考量交通順暢及維護安全之公益等因素而為判 斷決定。原告主張以新北市計程車招呼站設置管理要點第3 點規定(參見本院卷第39頁),有關計程車招呼站設置,應 考慮相關設置地點之道路寬度、交通流量、停車需求、建築 物車輛出入情形及行人通行等事項,而主張有權利保護規範 理論之適用(見本院卷第16頁),惟上開規定均是為公益目 的,未兼及保障私人之財產權或法律上利益,原告並無請求 被告作成廢止系爭招呼站設置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據以提起 課予義務訴訟部分,應屬無據。  ㈢再者,被告於該處核准設置計程車招呼站,主要目的是計程 車司機能在招呼站牌停等候客,核其性質為行政程序法第92 條第2項所定之一般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2項、第1 10條第2項規定,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為之,除公告另 訂不同日期者外,自公告日起發生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8年 度裁字第622號裁定意旨參照)。系爭招呼站之設置歷時已 久,此有被告提出來文日期91年11月25日,來文機關警察局 ,主旨:「有關台端建請改善○○鎮○○路○○○號前及九濱公路 與縣道一0二線交叉路口計程車招呼站乙案……」等語所附之G OOGLE街景照片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95頁),復原告到庭 不爭執,有本院113年5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按(見本 院卷第152頁至第153頁),嗣臺陽公司於109年4月28日函文 表示,系爭招呼站設置位置影響系爭停車位使用等語,並檢 附前揭建物108年12月12日使用執照(見本院卷第69頁至第7 1頁),被告遂於109年5月13日辦理會勘後,於110年4月27 日將系爭招呼站格位數由2格調整成1格等情,有被告109年5 月22日新北交管字第1090890259號函及109年5月13日會勘紀 錄、113年11月28日新北交管字第1132371248號函在卷可按 (本院卷第57至62頁、第219頁至220頁),是系爭招呼站於 91年11月25日前即設置完成,原告針對91年11月25日已設置 完成,而目前仍留存的1格招呼站,始以112年2月3日函文請 求遷移表示不服(見訴願卷第17頁),顯已逾法定救濟期間 。另據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12年8月10日新北養一字第11 24748954號函,系爭招呼站位於養護道路範圍(見本院卷第 73頁),至系爭招呼站是否無權占用原告承租土地,核屬民 事爭議,不影響已確定之系爭招呼站的設置決定,附此敘明 。  ㈣按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 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 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 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 公益之重大危害者。」揆諸上開條文規定「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允許原處分機關於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具本於職 權廢止合法處分的權限。因此,行政機關是否依行政程序法 第123條規定行使廢止權,委諸行政機關之裁量,上述規定 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行政機關廢止行政處分的公法上請求權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86號判決理由參照),故原告 以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5款規定請求廢止系爭招呼 站,自屬無據,不能准許。 ㈤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係針對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發生形 式確定力之行政處分,為保護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 確保行政之合法性所設之特別救濟程序,賦予行政處分之相 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於具有該條規定之事由時,得向原處分機 關請求重開行政程序權利之規範。所稱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係行政處分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予以撤銷或變更, 而發生形式確定力者而言。又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1 款所謂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變更,指當事人所 爭議者係原為合法之行政處分,於作成之後,事實或法律狀 況產生有利於己之改變;第2款所指新事實、新證據,應係 客觀上發生足以改變舊事實之新事實,及足以認定原處分違 法不當之從未斟酌之新證據。則在進行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有 無違誤之實體判斷前,自應先審究請求重開是否符合法定要 件,如不符合重開要件,即無進一步審理原處分之違法性之 必要。查未見原告向行政機關提出重開行政程序之申請,主 管機關依相關法規審查所為准駁之決定,原告此部分主張, 已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所訴各節,均無可採,其請求判決如聲明所 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詳加審究,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 ,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鄧德倩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四、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 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2025-02-20

TPBA-112-訴-1249-20250220-1

重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原 告 大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鳳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被 告 如附表二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四編號3「繼承人」欄位所示之被告,應就其等所繼 承坐落於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以如附表四編號3 「辦理繼承登記後權利比例」欄位所示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就如附圖一編號B部分之土 地,分歸由原告單獨所有,如附圖一編號A部分之土地,則 由其餘共有人依如附表三「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比例」欄位所 示之比例維持共有。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欄位所 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 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 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6條 、第178條分別定有規定。經查,本件原列被告鄭佳生、鄭 石相、鄭石烽、鄭徐蘭妹及鄭石良於訴訟中死亡,其等繼承 人如附表二「被告」欄位所示編號9-13、24-27、64-69、83 -88、103-106所示之人,迭經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及本院 依職權裁定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169、412、476頁,卷 三第57頁),先予敘明。 二、本件除被告鄭灶生、鄭錦生、鄭石先、鄭石進、鄭石陽、鄭 石敖、鄭石州及鄭石祖等人,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外, 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坐落於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稱系爭土 地)之共有人,或共有人之之繼承人、再轉繼承人,權利比 例如附表三「應有部分比例」欄位所示,另系爭土地上存有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0○000○000號建物(即桃園 市○○區○○段000○號,下稱系爭房屋,分稱各別門牌號碼), 系爭土地並無法律上、使用目的上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 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為求系爭土地真正之價值及維護各共 有人之利益,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等語。先位聲明:㈠如附表四各編號 所示之繼承人,應就其等各繼承被繼承人鄭佳生、鄭石烽、 鄭徐蘭妹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㈡兩 造共有之系爭土地應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一所示之編號 B部分土地(面積1754.29㎡)分由原告單獨取得,編號A部分 土地(面積5086.61㎡)由其餘被告按比例維持共有;備位聲 明:㈠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繼承人,應就其等各繼承被繼 承人鄭佳生、鄭石烽、鄭徐蘭妹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 分辦理繼承登記。㈡兩造共有系爭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 價金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二、被告部分陳述:  ㈠鄭灶生、鄭錦生、鄭石先、鄭石進:本件如採原物分割,原 告所提之分割方案中之分割線應延伸至地籍線,道路部分則 應維持共有,另系爭土地其上除有設定地上權外,尚有設定 高額抵押權,法律關係複雜,如原物分配困難,伊等亦同意 變價分割等語。  ㈡鄭瑞文、鄭謝文全、鄭文芳、鄭文露:對於分割方案無意見 等語。  ㈢鄭石恭、鄭石惠:伊與其他29名共有人同意依照原告起訴時 之分割方案,由原告分得1745.29㎡面積之空地,將系爭建物 所坐落土地部分之其餘5086.61㎡分由其餘共有人維持共有, 分得位置如訴字卷一第214頁所示,伊等為系爭140號房屋之 住戶,希望分割線不要劃到系爭建物所坐落之土地等語。  ㈣鄭石敖:伊同意原物分割,分割方案只要是法院決定的伊都 接受,系爭土地為祖先所遺留下來的,大家有經濟上及情感 上的依賴關係,希望不要變價分割等語。  ㈤鄭石雲、鄭秋蓮、鄭石祖、鄭石廷:鄭石祖為系爭142號房屋 使用人,鄭石廷為系爭138號房屋住戶,伊等均希望本件原 物分割方案之分割線,不要劃到系爭建物所坐落之土地等語 。  ㈥鄭石陽、鄭石州:系爭建物原告亦有持份,該建物之分割訴 訟現由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730號事件審理中,為求建物與 土地所有人同一,伊主張附圖二編號A之土地及其上建物分 由原告單獨取得,編號B部分之土地則由其餘共有人維持共 有等語。  ㈦鄭石勇: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不大,鄭家擁有大多數 之持份,如何分割、是否變價分割,應由全體共有人協商等 語。  ㈧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系爭土地應無分割之必要,原告所 提之分割方案獨厚於己,對於其餘共有人並不公允,另系爭 土地上存有地上權,如變價拍賣,應無人敢應買,或拍定價 格過低,損害所有共有人權利等語。  ㈨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為系爭土地之 共有人,或共有人之之繼承人、再轉繼承人,權利範圍比例 如附表三「應有部分比例」欄位所示,共有人間並無不分割 之協議,系爭土地亦查無不能分割之限制等情,是本件原告 請求裁判合併分割系爭土地,核屬有據。  ㈡次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 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 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基於訴訟經濟原則,應准他造 當事人追加請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最高法院69年台上 字第101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土地登記如附表四編號 3「被繼承人」欄位所示之共有人已死亡,如附表四編號3「 繼承人」欄位所示之法定繼承人迄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是 本件原告請求如附表四編號3「繼承人」欄位所示之繼承人 ,應就其等繼承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辦理繼承登記,亦屬有 據,應予准許。至如附表四編號1、2「被繼承人」欄位所示 之人雖已死亡,然其等繼承人均已辦理繼承登記完畢,有土 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是原告仍請求此部分繼承人辦理繼承 登記,容有未恰,應予駁回。  ㈢又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 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 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 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 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 法第824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究以原 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 物之使用情形、物之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 為適當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  1.經查,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本以原物分割為原則,本院審酌系   爭土地之面積為6,831.9㎡,面積非微,以原物分割並無困難 之處,併佐以原告及對於分割方案曾表示意見之其餘被告, 均未反對以原物分割之分割方法,是本院認系爭土地即應以 原物分割為適當。  2.次查,系爭土地上存有系爭建物,所坐落之位置如附圖一紅 色實線所示乙節,有複丈成果圖暨履勘筆錄在卷可稽(見本 院訴字卷二第200-203、210-212頁),本院審酌系爭建物之 共有人為25人(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28-136頁),人別與系 爭土地之共有人並非全然相同,且依照到庭被告之陳述,系 爭建物實際之使用人各別(即系爭138、140、144號房屋分 別由鄭石廷、鄭石恭及鄭石惠、鄭石祖占有使用中,見本院 訴字卷二第81頁),產權關係並非單純,系爭建物分割之本 院111年度壢簡字第730號事件亦未審結,本院實難令系爭建 物所坐落之土地分由特定被告單獨所有,是本件宜如附圖一 所示,將編號B部分土地分由原告單獨所有(面積1754.29㎡ ,依照原告對於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換算,其願意減少分得 0.64㎡,見本院訴字卷二第372頁),至系爭建物所占用之編 號A部分土地,則由其餘共有人依比例維持共有,將可盡可 能達成房地所有權合一之目標,以利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 開發及使用,令經濟效益最大化,亦避免權利不一致而日後 生議,另可兼顧部分被告就系爭建物及系爭土地情感上、生 活利用上之依賴關係,而得繼續原物使用系爭土地及系爭建 物之可能(系爭土地如附圖編號A部分與系爭建物權利間如 何調和,有賴日後另為處理),再者,此種分割方法,將使 編號A及編號B部分土地均能面臨如附圖一藍色實線所示之梅 高路,而利於使用柏油道路對外通行。是本院認應將系爭土 地如附圖一編號B部分之土地,分歸原告單獨所有,如附圖 一編號A部分之土地,則由其餘共有人依比例維持共有為適 當。 3.雖鄭石陽、鄭石州主張之分割方案如附圖二所示,認由原告 分得編號A之土地及其上建物,編號B部分之土地及其上建物 則由其餘共有人維持共有為佳,然系爭建物之分割方案本院 111年度壢簡字第730號事件尚未審結,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 日,仍無法確定編號A其上之系爭建物部分將分由原告單獨 取得,是若採取如附圖二所示之分割方案,反而為導致房地 權利之不一致及混亂,並非妥適而不足採,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共有人地位請求分割系爭土地,並無不 合,而如附表四編號3「繼承人」欄位所示之繼承人,應就 其等繼承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辦理繼承登記,爰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另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現況、系爭土地上關於 系爭建物之權利情形及使用關係、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 通行利用及社會經濟等一切情形,認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案, 應將如附圖一編號B部分之土地,分歸原告單獨所有,如附 圖一編號A部分之土地,則由其餘共有人依比例維持共有, 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原告請求如附表四編號1、2所 示應辦理繼承登記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判決如 主文第3項所示。另本件鄭石城於訴訟繫屬後雖將其所有系 爭土地之權利出賣與巨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然未據當事人 承當訴訟,是鄭石城仍未脫離本件訴訟地位,併此指明。 五、又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提 起本件訴訟於法雖屬有據,然被告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 然,其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本件訴訟費 用應由共有人依其原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諭 知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如主文第4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所舉證據,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附表一: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楊梅區 高上 1413 6,831.9 附表二:當事人年籍資料表(被告部分) 編號 稱謂 姓名 住所地址 1  被告 鄭灶生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傅鉅垣 住○○市○○區○○路00巷00號5樓 2    被告 鄭錦生 住○○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訴訟代理人 傅鉅垣 住○○市○○區○○路00巷00號5樓 3  被告 鄭石雄 住○○市○○區○○街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0號 4  被告 鄭瑞鎬 住○○市○鎮區○○路0段00巷00弄0號 5  被告 鄭瑞營 住○○市○鎮區○○街00巷0號 6    被告 鄭石先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傅鉅垣 住○○市○○區○○路00巷00號5樓 7    被告 鄭石進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傅鉅垣 住○○市○○區○○路00巷00號5樓 8  被告 鄭石城(遷出國外) 住○○市○○區○○路0000巷0弄00號 居11 Freeman Ave, Tranmere South, Austra  lia 5073 9 被告 鄭碧霞(即鄭佳生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10 被告 鄭碧玉(即鄭佳生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4樓 11 被告 鄭異哲(即鄭佳生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12 被告 鄭石柱(即鄭佳生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13 被告 鄭石祥(即鄭佳生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14 被告 鄭瑞典 住○○市○○區○○路000巷0號 15 被告 鄭瑞士 住○○市○○區○○路000巷0號 16 被告 鄭石敬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3樓 17 被告 鄭石恭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居桃園市○○區○○○○0號 18 被告 鄭石惠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19 被告 鄭尊億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20 被告 鄭石奔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21 被告 鄭石萬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居桃園市○○區○○○○0號 22 被告 鄭石陽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23 被告 鄭石銀 住同上 24 被告 鄭鄧風英(即鄭石相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 25 被告 鄭皓陽(即鄭石相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樓 26 被告 鄭皓元(即鄭石相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27 被告 鄭又慈(即鄭石相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巷00弄0號 28 被告 鄭石敖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9 被告 鄭瑞強 住○○市○○區○○路0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 30 被告 鄭瑞書 住○○市○○區○○路0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 31 被告 鄭石梯 住○○市○○區○○路000巷0號 32 被告 鄭道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 33 被告 鄭瑞宏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居桃園市○○區○○○○0號 34 被告 鄭瑞煌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35 被告 鄭瑞福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36 被告 鄭瑞志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37 被告 鄭瑞杏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居桃園市○○區○○○○0號 38 被告 鄭瑞廣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5樓 39 被告 鄭梅奶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40 被告 鄭石仁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41 被告 鄭石里 住○○市○○區○○路000巷0號 42 被告 鄭石村 住○○市○○區○○路000號 43 被告 鄭石州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44 被告 鄭瑞興 住○○市○○區○○街000巷0號 45 被告 鄭石雲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46 被告 鄭石政 住新竹縣○○鄉○○路000巷00弄0號 47 被告 鄭石山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居桃園市○○區○○○○0號 48 被告 鄭瑞蓮 住○○市○○區○○路000號6樓 49 被告 鄭秋蓮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50 被告 鄭美蓮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 51 被告 鄭瑞之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號 52 被告 鄭魏金定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53 被告 鄭石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54 被告 鄭石川 住彰化縣○○鄉○○路○00○00號 55 被告 鄭石文(遷出國外) 原設籍桃園市○○區○○路○○巷00弄00號4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56 被告 鄭石元(遷出國外) 原設籍同上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57 被告 鄭美子 住○○市○○區○○街00巷00號 58 被告 鄭瑞賢 住○○市○○區○○街00號 59 被告 鄭瑞霖 住○○市○○區○○○街0巷0號6樓之1 居桃園市○○區○○○街00號 60 被告 李淑娟 住○○市○○區○○路○○巷00弄00號4樓 61 被告 鄭石良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62 被告 鄭石強 住○○市○○區○○街000號 63 被告 鄭榮凱 住○○市○鎮區○○○街00巷00號6樓 64 被告 鄭石寶(即鄭石烽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巷00號 65 被告 鄭石安(即鄭石烽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66 被告 鄭石硜(即鄭石烽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巷00號 67 被告 鄭桂菊(即鄭石烽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號 68 被告 鄭桂珠(即鄭石烽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69 被告 鄭桂梅(即鄭石烽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70 被告 鄭石才 住○○市○○區○○路○○巷00弄00號4樓 71 被告 鄭婷閑(原名:鄭麗花) 住○○市○○區○○路○○段0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 72 被告 鄭瑞文 住○○市○鎮區○○路0段000巷000號 73 被告 鄭淨善 住○○市○○區○○路○○段000號 74 被告 鄭石全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75 被告 鄭石奎 住○○市○○區○○路000號 76 被告 鄭巧雯 住○○市○○區○○街00號3樓 居宜蘭縣○○鄉○○路000號5樓之1 77 被告 鄭紹霖 住○○市○○區○○街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0號 78 被告 鄭秋燕 住○○市○○區○○○○○村00號11樓 79 被告 陳嘉莉 住○○市○○區○○○路0巷00號13樓 80 被告 陳蕙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居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號 81 被告 徐秀妹 住○○市○○區○○路000號 82 被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住嘉義縣○○鄉○○000號之3 居同上 訴訟代理人 葉文隆 住○○市○○區○○○路00號 83 被告 鄭石文(即鄭徐蘭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 84 被告 鄭石權(即鄭徐蘭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85 被告 鄭石溱(即鄭徐蘭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86 被告 鄭素琴(即鄭徐蘭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巷00號 87 被告 鄭士豪(即鄭徐蘭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號 88 被告 鄭士祥(即鄭徐蘭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89 被告 鄭貴仁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90 被告 謝鄭文全(即鄭茂生之繼承人) 住○○市○鎮區○○街○○○巷0號2樓 91 被告 鄭文芳(即鄭茂生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6樓 92 被告 鄭文定(即鄭茂生之繼承人) 住○○市○鎮區○○路0段00號 93 被告 鄭文露(即鄭茂生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號3樓 94 被告 鄭石祖(即鄭茂生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95 被告 陳建維(兼鄭茂生之繼承人) 住○○市○鎮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3樓 96 被告 鄭石千(即鄭炫生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97 被告 鄭石廷(即鄭炫生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98 被告 李鄭秋雲(即鄭炫生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99 被告 鄭冬梅(即鄭炫生之繼承人) 住○○市○○區○○巷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100 被告 鄭文華(即鄭炫生之繼承人) 住○○市○鎮區○○路00巷00號 101 被告 鄭文彩(即鄭炫生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3樓 102 被告 鄭莉溱(即鄭炫生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0號2樓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11樓 103 被告 鄭佩菁(即鄭石良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巷00號 104 被告 鄭瑞于(即鄭石良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105 被告 黃美蓮(即鄭石良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106 被告 鄭瑞珏(即鄭石良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附表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表 編號 當事人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比例 1 被告 鄭灶生 60分之1 4020分之90 2 被告 鄭錦生 30分之1 2010分之90 3 被告 鄭石雄 120分之1 8040分之90 4 被告 鄭瑞鎬 240分之1 16080分之90 5 被告 鄭瑞營 240分之1 16080分之90 6 被告 鄭石先 180分之1 12060分之90 7 被告 鄭石進 180分之1 12060分之90 8 被告 鄭石城 180分之1 (於訴訟繫屬中之113年2月26日將權利範圍出賣予巨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2060分之90 9   鄭石柱 (即鄭佳生之繼承人) 84分之1 (鄭佳生之繼承人為鄭碧霞、鄭碧玉、鄭異哲、鄭石柱、鄭石祥,由鄭石柱於112年9月21日單獨辦理繼承登記) 5628分之90 10 被告 鄭瑞典 240分之1 16080分之90 11 被告 鄭瑞士 240分之1 16080分之90 12 被告 鄭石敬 45分之1 3015分之90 13 被告 鄭石恭 45分之1 3015分之90 14 被告 鄭石惠 45分之1 3015分之90 15 被告 鄭尊億 420分之1 28140分之90 16 被告 鄭石奔 420分之1 28140分之90 17 被告 鄭石萬 420分之1 28140分之90 18 被告 鄭石陽 420分之1 28140分之90 19 被告 鄭石銀 420分之1 28140分之90 20 被告  鄭皓陽 (即鄭石相之繼承人) 840分之1 56280分之90 21 被告 鄭皓元 (即鄭石相之繼承人) 840分之1 56280分之90 22 被告 鄭又慈 (即鄭石相之繼承人) 840分之1 56280分之90 23 被告 鄭石敖 280分之1 18760分之90 24 被告 鄭瑞強 360分之1 24120分之90 25 被告 鄭瑞書 360分之1 24120分之90 26 被告 鄭石梯 72分之1 4824分之90 27 被告 鄭道生 30分之1 2010分之90 28 被告 鄭瑞宏 672分之1 45024分之90 29 被告 鄭瑞煌 672分之1 45024分之90 30 被告 鄭瑞福 48分之1 3201分之90 31 被告 鄭瑞志 672分之1 45024分之90 32 被告 鄭瑞杏 672分之1 45024分之90 33 被告 鄭瑞廣 336分之1 22512分之90 34 被告 鄭梅奶 84分之1 5628分之90 35 被告 鄭石仁 60分之1 4020分之90 36 被告 鄭石里 60分之1 4020分之90 37 被告 鄭石村 60分之1 4020分之90 38 被告 鄭石州 60分之1 4020分之90 39 被告 鄭瑞興 120分之1 8040分之90 40 被告 鄭石雲 336分之1 22512分之90 41 被告 鄭石政 672分之1 45024分之90 42 被告 鄭石山 672分之1 45024分之90 43 被告 鄭瑞蓮 672分之1 45024分之90 44 被告 鄭秋蓮 672分之1 45024分之90 45 被告 鄭美蓮 672分之1 45024分之90 46 被告 鄭瑞之 2016分之3 135072分之270 47 被告 鄭魏金定 72分之1 4824分之90 48 被告 鄭石勇 288分之1 19296分之90 49 被告 鄭石川 288分之1 19296分之90 50 被告 鄭石文 288分之1 19296分之90 51 被告 鄭石元 288分之1 19296分之90 52 被告 鄭美子 288分之1 19296分之90 53 被告 鄭瑞賢 576分之1 38592分之90 54 被告 鄭瑞霖 576分之1 38592分之90 55 被告 李淑娟 324分之1 21708分之90 56 被告 鄭石良 336分之1 22512分之90 57 被告 鄭石強 336分之1 22512分之90 58 被告 鄭榮凱 336分之1 22512分之90 59 被告 鄭石寶 (即鄭石烽之繼承人) 1728分之7 115776分之630 60 被告 鄭石安 (即鄭石烽之繼承人) 1728分之7 115776分之630 61 被告 鄭石硜 (即鄭石烽之繼承人) 1728分之7 115776分之630 62 被告 鄭桂菊 (即鄭石烽之繼承人) 1728分之7 115776分之630 63 被告 鄭桂珠 (即鄭石烽之繼承人) 1728分之7 115776分之630 64 被告 鄭桂梅 (即鄭石烽之繼承人) 1728分之7 115776分之630 65 被告 鄭石才 2592分之1 173664分之90 66 被告 鄭婷閑(原名:鄭麗花) 公48分之1 公3216分之90 67 被告 鄭瑞文 公48分之1 公3216分之90 68 被告 鄭淨善 公48分之1 公3216分之90 69 被告 鄭石全 72分之1 4824分之90 70 被告 鄭石奎 72分之1 4824分之90 71 被告 鄭巧雯 公48分之1 公3216分之90 72 被告 鄭紹霖 360分之1 24120分之90 73 被告 鄭秋燕 420分之1 28140分之90 74 被告 陳嘉莉 576分之1 38592分之90 75 被告 陳蕙錚 576分之1 38592分之90 76 被告 徐秀妹 336分之1 22512分之90 77 被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36分之1 22512分之90 78 原告 大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90分之23 79   鄭徐蘭妹(歿) 6分之1 (繼承人:鄭石文、鄭石權、鄭石溱、鄭素琴、鄭士豪、鄭士祥) 80 被告 鄭貴仁 420分之1 28140分之90 81 被告 謝鄭文全 (即鄭茂生之繼承人) 公30分之1 公2010分之90 82 被告 鄭文芳 (即鄭茂生之繼承人) 公30分之1 公2010分之90 83 被告 鄭文定 (即鄭茂生之繼承人) 公30分之1 公2010分之90 84 被告 鄭文露 (即鄭茂生之繼承人) 公30分之1 公2010分之90 85 被告 鄭石祖 (即鄭茂生之繼承人) 公30分之1 公2010分之90 86 被告 陳建維 (即鄭茂生、陳怡芳之繼承人) 公30分之1(繼承鄭茂生       部分) 公30分之1(繼承陳怡芳       部分) 公2010分之90 公2010分之90 87 被告 鄭石千 (即鄭炫生之繼承人) 210分之1 14070分之90 88 被告 鄭石廷 (即鄭炫生之繼承人) 210分之1 14070分之90 89 被告 李鄭秋雲 (即鄭炫生之繼承人) 210分之1 14070分之90 90 被告 鄭冬梅 (即鄭炫生之繼承人) 210分之1 14070分之90 91 被告 鄭文華 (即鄭炫生之繼承人) 210分之1 14070分之90 92 被告 鄭文彩 (即鄭炫生之繼承人) 210分之1 14070分之90 93 被告 鄭莉溱 (即鄭炫生之繼承人) 210分之1 14070分之90 94 被告 鄭佩菁 (即鄭石良之繼承人) 1152分之1 77184分之90 95 被告 鄭瑞于 (即鄭石良之繼承人) 1152分之1 77184分之90 96 被告 黃美蓮 (即鄭石良之繼承人) 1152分之1 77184分之90 97 被告 鄭瑞珏 (即鄭石良之繼承人) 1152分之1 77184分之90 備註:應有部分比例記載為「公」,係代表「公同共有」,未記載者,為「分別共有」。 附表四:辦理繼承登記之人 編號 被繼承人及應有部分比例 繼承人及辦理繼承登記後權利比例 1             鄭佳生(84分之1) (已由鄭石柱單獨辦理繼承登記)             鄭碧霞(公84分之1) 鄭碧玉(公84分之1) 鄭異哲(公84分之1) 鄭石柱(公84分之1) 鄭石祥(公84分之1) 2     鄭石烽(288分之1) (全體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 鄭石寶(公288分之1) 鄭石安(公288分之1) 鄭石硜(公288分之1) 鄭桂菊(公288分之1) 鄭桂珠(公288分之1) 鄭桂梅(公288分之1) 3 鄭徐蘭妹(6分之1) 鄭石文(公6分之1) 鄭石權(公6分之1) 鄭石溱(公6分之1) 鄭素琴(公6分之1) 鄭士豪(公6分之1) 鄭士祥(公6分之1) 備註:應有部分比例記載為「公」,代表「公同共有」。

2025-02-11

TYDV-109-重訴-496-20250211-4

審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學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緝字第1 47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3年度審易字第2959號),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學鴻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元之汽油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鄭學鴻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詐欺之行為情節, 及被害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自承因另案羈押中無能力賠償,並參酌被告 高中之智識程度,自述前曾從事室內裝修,當時月薪約新臺 幣(下同)5至6萬元,無需扶養之人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宣告前二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 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 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 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詐得價值2,140元之汽油為其 本案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 案自然人憑證1張,雖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惟 原為供個人日常生活所用,與犯罪無相互依存之必然關係, 縱未一併宣告沒收亦不至對社會造成危害,是認此部分沒收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前揭規定,例外不為沒收之諭知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宣佑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惠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偵緝字第147號   被   告 鄭學鴻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7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16樓之6B              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學鴻明知其自始即無支付加油費用之意,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30日16時 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車子路加油 站(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加油新臺幣(下同) 2,140元後,向車子路加油站員工鍾俊敏佯稱其忘記帶錢包 ,3小時候會來支付加油費用等語,並簽立「欠款切結書」 及留下其自然人憑證,致鍾俊敏陷於錯誤,而讓鄭學鴻在未 支付費用之情況下離去。嗣因鄭學鴻後續未依約支付加油費 用,車子路加油站人員亦均聯繫鄭學鴻無著,驚覺受騙而報 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車子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鄭學鴻於偵查之供述     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間,駕駛上開車輛至上開地點加油,且未支付加油費用之事實。 2 告訴人車子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世昌於偵查之指訴 證明本案發生經過之事實。 3 證人鍾俊敏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本案發生經過之事實。 4 欠款切結書、車子路加油站電子發票證明聯、被告自然人憑證影本各1份 證明以下事實: ⑴欠款切結書上載有被告積欠2,140元油款一事,其上並有被告之個人資料。 ⑵車子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有於113年3月30日16時7分許,開立2,140元之電子發票。 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113年5月20日新北警樹刑字第113432597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113年6月25日霄警偵字第113001143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各1份 證明被告分別於113年4月17日3時20分許、同年月20日4時58分許,在臺灣中油永錡彭厝加油站、臺灣中油苑裡易鋐加油站,亦駕駛與本案相同車輛,以與本案相類似手法詐得價值2,067元、2,130元之汽油之事實。 二、核被告鄭學鴻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另被告於本案所詐得價值2,140元之汽油,核屬其犯罪所 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檢 察 官 郭宣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靖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1-24

TPDM-114-審簡-54-2025012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9號 債 權 人 薛燕雪 債 務 人 林世昌即金信土木包工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23

TCDV-114-司促-2239-20250123-1

司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0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林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30日 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在臺北市,金額新臺幣300,000元, 利息按年息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3年12月 11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1-23

TPDV-114-司票-2307-20250123-1

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17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林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1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27,35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10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到期日113年7月1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127,35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1-23

SLDV-113-司票-28174-20250123-1

臺灣高等法院

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125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蘇子怡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姝蓉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楊政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 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66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 起一部上訴、上訴,本院於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命楊政緯移除超過本判決附表編號1文章⑶ 、⑷及附表編號3文章⑸、⑹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 )均廢棄。 前開廢棄部分,蘇子怡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蘇子怡之上訴及楊政緯其餘上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關於蘇子怡上訴部分,由 蘇子怡負擔;關於楊政緯上訴部分,由楊政緯負擔六分之五,餘 由蘇子怡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 、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蘇子怡 (下稱其姓名)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楊政緯(下稱 其姓名)故意拆毀其房屋裝潢、搬走美容、店面物品等,伊 因此受有物品損失,及另支出新裝潢費用與裝潢期無法出租 之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賠償;嗣於本院稱楊 政緯拆除原裝潢,侵害伊使用裝潢之權益,追加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定為請求(本院卷二第449、450頁 ),核屬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之追加,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蘇子怡主張:  ㈠伊於民國102年11月間向訴外人蔡長和承租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000巷00號0樓及地下室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 自103年4月間起經營「○○美容」商行(下稱○○美容),嗣於 107年1月3日與楊政緯洽談將前揭房屋左側店面(下稱系爭 店面)轉租,而由兩造各自經營之香檳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香檳公司)、開花睫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花公 司)名義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及股權轉讓 同意書(下稱系爭轉讓書),約定租賃期間自107年1月3日 起至108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3萬元,保 證金為39萬元,開花公司應於每月25日給付次月租金予香檳 公司,且開花公司應將設立登記於系爭店面之開花睫果延吉 店(下稱系爭事業)之20%股份轉讓予香檳公司。詎楊政緯 僅於簽約時給付保證金19萬5000元,並未依約給付剩餘保證 金19萬5000元,亦未給付次月租金,伊向楊政緯催討租金, 均置之不理,伊遂於107年間以存證信函通知楊政緯終止租 約,並請求返還店面及原有物品。又楊政緯僅單純向伊承租 系爭店面,雙方並無頂讓系爭店面及設備之協議,詎其擅自 指示員工及搬家公司人員將伊所有電動升降美甲椅等設備、 物品(下稱系爭物品,如附件所示)搬離,並拆除店內天花 板輕鋼架、牆壁隔間、木地板、磁磚裝潢(下稱系爭裝潢) ,致伊受有附件編號1至18「請求金額」欄所示共124萬5520 元、支出重新裝潢費用155萬198元之損害,及107年8至11月 裝潢期間未能出租系爭店面之損失39萬4000元,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及追加依同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請 求賠償上開金額共計318萬9718元。  ㈡又楊政緯在其Facebook網站(下稱臉書)粉絲專頁及其管理 之個人網站上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之文章,指摘:⑴蘇 子怡以前自己經營的店面「○○美容早就已經結束營業,卻仍 然繼續對外招收儲值金」(下稱系爭言論甲);⑵蘇子怡跟 朋友在我們店裡消費,賒帳多個月,累計7萬元都一直不給 付(下稱系爭言論乙);⑶系爭店面及設備為頂讓物件,係 蘇子怡違法違約致開花公司受害、蘇子怡為惡房東、美睫圈 子的敗類(下稱稱系爭言論丙),毀損伊之名譽,伊受有相 當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1項規定,請求楊政緯賠償慰撫金15萬元,並請求其移 除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文章。 二、楊政緯之答辯:  ㈠兩造於106年12月間磋商後約定由伊按月支付溢價8萬5000元 租金、並轉讓系爭事業股份20%之方式取代原欲一次性給付 之頂讓金88萬元,達成頂讓原有系爭店面之契約,並因而簽 訂系爭租約及系爭轉讓書,故如附件所示之物及系爭裝潢均 為伊所有。嗣蘇子怡於107年6月29日以存證信函終止系爭租 約,要求伊於107年7月3日返還系爭店面,伊始於該日搬離 系爭店面並同意終止系爭租約,並將所有之物品搬離,再依 租賃常態將系爭店面還原至毛胚屋狀態,前案毀損刑事判決 亦認定系爭店面裝潢及相關設備係伊所有,故伊未毀損蘇子 怡之物品及系爭店面之裝潢。退步言,蘇子怡亦未提出附件 所示物品之購買憑證,復未證明裝潢支出與伊有關。  ㈡如附表編號3之文章非伊所發表,至如附表編號1、2文章內容 均有所依據,並非虛捏編撰,意見及評論之用詞遣字亦無逾 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限度,自無侵害蘇子怡之名譽權。前 案妨害名譽刑事判決所認有誤,蘇子怡確有以○○美容名義對 外繼續收儲值金,且違反系爭租約強拆系爭店面冷氣、破壞 門鎖,不讓伊使用租賃物。 三、原審判命楊政緯應賠償蘇子怡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本息,並 應移除原判決附表編號1、3所示文章,駁回蘇子怡其餘之訴 。蘇子怡對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一部上訴,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駁回蘇子怡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後開第 二項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楊政緯 應再給付蘇子怡323萬97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楊政緯應再將如附表 編號2所示文章移除(蘇子怡於原審逾前開範圍部分之訴經 原審判決駁回,未提起上訴,不在本院審理範圍)。楊政緯 對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 於命楊政緯給付蘇子怡10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 宣告均廢棄。㈡原判決關於命楊政緯將附表編號1、3所示之 文章移除部分廢棄。㈢上開廢棄部分,蘇子怡在第一審之訴 及其假執行聲請均駁回。並對蘇子怡上訴部分答辯聲明:上 訴駁回。蘇子怡對楊政緯上訴部分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一第236頁至第238頁、第489頁至 第490頁):  ㈠蘇子怡向訴外人蔡長和承租系爭房屋,承租之初房屋破舊且 無裝潢。  ㈡蘇子怡與楊政緯於107年1月3日分別以香檳公司、開花公司之 名義,簽訂系爭租約及股權轉讓同意書,約定租賃標的為系 爭房屋之左側店面,租賃期間為107年1月3日至108年6月30 日、每月租金為13萬元、保證金為39萬元,開花公司應於每 月25日給付次月租金予香檳公司(楊政緯租賃範圍見原審卷 二第186頁紅框處,實際使用範圍亦同,見本院卷一第302至 303頁)。  ㈢楊政緯於107年6月28日、7月1、2、3日,指示員工及搬家公 司人員,將系爭店面內如附件所示編號1至5、7、9、11、13 、18所示之物搬離。  ㈣楊政緯於107年7月3日僱用國聖室內裝潢有限公司負責人唐國 聖,帶領數名工人前往系爭店面,將系爭房屋之部分天花板 輕鋼架、牆壁隔間、壁紙予以拆除(拆除範圍兩造有爭議, 蘇子怡主張範圍見本院卷一第475頁,楊政緯抗辯範圍見本 院卷一第278頁、原審卷三第363頁)。  ㈤香檳公司與訴外人如果樹大安有限公司(下稱如果樹公司) 於107年9月7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由如果樹公司承 租系爭房屋左半部前區,租賃期間為107年9月1日至109年6 月30日,其中107年9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之每月租金為4萬 2000元。香檳公司另與訴外人即達麵商行之合夥人王楨雅於 107年6月28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由王楨雅承租系爭 房屋右半區,租賃期間為107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其 中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之每月租金為5萬5000元,10 8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之每月租金為6萬500元。  ㈥楊政緯於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時間在各該網站上,發表如 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文章,該等文章現仍未刪除,可供不特 定多數人瀏覽。  ㈦楊政緯因發表原審卷一第43至45頁所示之文章涉嫌妨害名譽 ,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7976號起訴,經原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029號 判決楊政緯犯散布文字誹謗罪,楊政緯不服上訴後,復經本 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507號判決(下稱前案妨害名譽刑事判 決)駁回上訴確定。  ㈧楊政緯因發表附表編號1、編號4所示文章涉嫌妨害名譽,前 經臺北地檢署以109年度偵續一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將該 案移由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07號案件,惟經本院退併辦後 ,臺北地檢署乃以109年度偵續一字第49號起訴(雖就如附 件編號2部分併為起訴,然業經蘇子怡撤回該部分告訴), 嗣經原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96、596號就原判決附表編號1所 示文章部分判決楊政緯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判決發表附表編 號4部分無罪,楊政緯、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不服該判決上訴 後,復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440號判決認定楊政緯就 發表附表編號1所示文章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發表附表編號4 所示文章為無罪確定。  ㈨楊政緯因發表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文章涉嫌妨害名譽,前經臺 北地檢署109年度偵續字第63號為不起訴處分,經蘇子怡聲 請再議後,經高檢署109年度上聲議字第5694號駁回再議, 蘇子怡復聲請交付審判,嗣經原法院以109年度聲判字第189 號裁定駁回聲請。  ㈩楊政緯因發表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文章涉嫌妨害名譽,經臺北 地檢署以110年度偵續字第146號追加起訴,經原法院110年 度易字第396、596號就原判決附表編號3所示文章部分判決 楊政緯犯散布文字誹謗罪。楊政緯、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不服 該判決上訴後,復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440號判決認 定楊政緯就發表附表編號3所示文章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臺北地檢署因楊政緯因涉犯侵占、毀損罪,而以107年度偵字 第18886號、108年度偵字第1681號起訴,嗣經本院110年度 上易字第71號判決(即前案毀損刑事判決)無罪確定。  五、本院之判斷:  ㈠楊政緯搬離系爭物品及拆除系爭裝潢是否應對蘇子怡負損害 賠償責任?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又 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 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 第493號判決意旨參照)。蘇子怡主張系爭物品及裝潢為其 所有及施作,楊政緯將系爭物品、裝潢搬離及拆除使伊受有 附件所示物品共124萬5520元、支出重新裝潢費用155萬198 元及107年8至11月裝潢期間未能出租系爭店面損失39萬4000 元等損害,楊政緯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應審究者為系爭物品 及裝潢是否為蘇子怡所有及楊政緯是否已受頂讓。  ⒉次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 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 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 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 ,以為其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 ,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裁 判要旨參照)。又所謂頂讓契約係頂讓人將店面營業之相關 權利概括讓與受讓人,並由受讓人支付對價之非典型契約, 頂讓範圍通常包含店面裝潢、招牌、設備、存貨、甚至包括 客戶權益等。依兩造於106年12月29日至107年1月2日間之LI NE訊息對話記錄(原審卷二第363至366、371至372頁),即 楊政緯:「我想請問一下,倘若我單純用租的……租金是多少 呢?」,蘇子怡:「傷腦筋!我正在弄頂讓書而已(並傳送 頂讓契約書草稿之照片)」、「是141000+14100=155000然 後成本是10萬,你想要多少租?」,楊政緯:「……我傾向用 租的……」,蘇子怡:「當然不會嫌棄,但最好是我能拿回一 些錢,然後你們租,88000就好,哈哈」,楊政緯:「其實 我今天有在思考你的問題哩:怎麼樣拿回以前投資的錢?… 靠目前這個點,回收期會太久…」,蘇子怡:「你告訴我你 要租多少?我來糾結一下,不要讓我太完全血本無歸了呀」 、「我也很阿莎力,如果你願意再給我一點股份,我一定支 持」,楊政緯:「給股份?也是個好主意」、「股份我覺得 可行喔。但是要讓我想一下」、「我覺得說不定接下來幾間 店面也可以一起,當作先暖身」,蘇子怡:「不貪心,一點 也好」、「我已經沒錢了呀,被榨乾了」、「我是好股東, 這個我確定,哈」,楊政緯:「給我一點點時間,我明天上 午回復具體的內容方便嗎,我會給你滿意的答案的」、「我 大致上條列如下喔,其他細節,回到電腦前面再作修飾:1. 占股10%。2.帳務透明,每月簽核。3.先前儲值的額度我全 部吸收。4.確定2018年分紅至少40萬,按月給付。5.2018年 期間,若有連續3個月虧損,則可有退場選擇權。6.押租金 方面 6.1希望以10萬元的租金承租 6.2下週看能否先給付1 個月租金+1個月押金……」,蘇子怡稱:「那10萬真的太少了 呀。我等於整家店送你,只剩10%股份」、「1.不然我租給 你前區跟兩個房間,算你10萬,另一間美容師的房間不動, 這樣我還有13.6萬的收入,這樣就沒有頂讓金,我還可以接 受!2.如果全部租給你,要把已經承租的房間收回來的話, 至少要租你12萬,這是我的底線,我一個月還能拿回2萬多 ,然後沒有頂讓金,只有10%股份也是太少了呀!那等於我 拿88萬投資你10%,那等於這個案件你事實總投資額是880萬 ,我才10分之1,你應該不用花那麼多錢投資,而我原本也 是擁有一間店的全部的人,只是真的不想再請員工跟管理員 工而已呀」、「我傾向一,這位哥哥」、「如果只有10%, 那我傾向只要穩定跟先回收一些錢就好了呀」,楊政緯:「 13.6萬+10%股份嗎」,蘇子怡:「嗯嗯呀!」、「我等於真 的是整間店送給你用喔,房租也是左手進右手出」,楊政緯 :「理解喔」,蘇子怡:「今天我們倆都有進公司,把草約 弄好了,只差修好改就行了,我們的兩種合約,租賃合約跟 股份讓渡書,都是制式的,應該是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等 語,嗣由蘇子怡傳送0000租約.docx檔案及股份.docx等電子 檔予楊政緯,兩造並於107年1月3日簽訂系爭租約及轉讓書 ,亦有系爭租約及轉讓書在卷可佐(原審卷一第31頁至第38 頁),足認兩造於討論系爭店面之租賃及轉讓事宜時,蘇子 怡原預期以88萬元頂讓系爭店面,並著手草擬頂讓契約書, 但因楊政緯欲採租賃方式,蘇子怡即表示單純租賃全部店面 為15萬5000元,成本為10萬元,欲商議租金,並要求就原討 論之頂讓部分需讓其能取回部分投入成本,並主動提及可以 「讓與股份」方式為之,嗣楊政緯提出租金10萬元及讓與股 份比例10%等條件後,蘇子怡就讓與股份比例、租金數額表 示太少,且認為原約定88萬元頂讓金僅換得10%股份太少, 故較希望採租金13.6萬及10%之方案一,如要採取方案二之1 0萬元租金,因「整間店送給楊政緯用,房租也是左手進右 手出」,則股份至少要20%;嗣兩造簽訂系爭租約,約定由 開花公司以月租金13萬元承租系爭房屋之左側店面,另簽訂 股權轉讓同意書,由開花公司轉讓系爭事業20%之股份予香 檳公司。衡諸楊政緯於107年1月7日以LINE傳送「我的客戶 ,有的人知道我是『頂讓0000』的,有的人不知道……」,蘇子 怡旋傳送3個比讚手勢之貼圖,有開花睫果光復店群組LINE 訊息紀錄可稽(原審卷一第365頁);及蘇子怡於臉書上稱 :去年12月底……要頂讓我的○○美容店88萬,然後他們的老闆 楊政瑋找上我,說要頂讓我的店……用給我系爭事業20%的分 紅讓渡書處理我的88萬頂讓金等語,暨蘇子怡於傳送予訴外 人陳麗娟之訊息中稱:你老闆沒有給我任何一毛頂店的錢, 只給我一張20%的股權書等語,亦有貼文截圖(原審卷一第4 05頁)及messenger訊息截圖(原審卷一第427頁)在卷可佐 ,蘇子怡並表示:兩造於107年1月間協議由開花公司承接伊 既有客戶等語(原審卷一第491頁),則楊政緯辯稱:伊以 轉讓系爭事業20%股份之方式為頂讓系爭店面之對價等語, 並非無據。  ⒊蘇子怡雖主張:頂讓竟未以書面約定有違常情,且楊政緯其 後亦提及「我原本是想說連同頂讓跟你的股權一起處理」、 「三月底頂讓事情沒有完成,到時候我們再拆夥即可」(本 院卷二第392頁),故股權轉讓與頂讓店面無關,兩造亦未 完成頂讓店面云云。惟徵諸楊政緯於107年1月25日以LINE傳 送:「冒昧問一個問題,你的股份20%倘若我買回10%,你願 意多少讓我買回,剛好你可以順便變現」,蘇子怡回稱:「 我的部分是用88萬計算20%,那10%就是44萬呀!…」,楊政 緯復稱:「88萬頂讓,但是租金是9萬喔。現在租金13萬, 計算應該要比88萬低」,蘇子怡稱:「嗯嗯,我知道」、「 反正我一定都是虧,你現在是覺得我佔這家公司20%太多了 嗎」,則由蘇子怡稱20%股份即係以原頂讓價88萬元計算, 及楊政緯表示欲買回之10%股份價值應低於88萬元,並衡之 楊政緯已於107年1月10日於系爭店面開業營運,已占有使用 系爭物品及裝潢等情(原審卷二第376頁),應認兩造間簽 訂股權轉讓同意書後已完成系爭事業之股份移轉、系爭物品 及裝潢之頂讓事宜,上開20%股份確係頂讓系爭店面之對價 ,僅其價值究為88萬元或因租金提高而降低價值尚待兩造商 議,則楊政緯其後雖稱「我原本是想說連同頂讓跟你的股權 一起處理」、「三月底頂讓事情沒有完成,到時候我們再拆 夥即可」等語(原審卷二第385頁),非無可能係針對兩造 間頂讓完成後之其他相關事務(例如兩造間爭執之原○○美容 客戶儲值金等),尚難以此逕認兩造間未完成系爭物品及裝 潢之頂讓。  ⒋況依蘇子怡所提供附件編號2之冷熱水恆溫泡腳機3臺、附件 編號3電腦設備及印表機1組之購買發票(本院卷一第343頁 至第355頁),其買受人均為香檳公司,衡之開設公司經營 業務得以裝潢、營業用品費用等成本抵稅,系爭物品及裝潢 應均係由香檳公司所買受或施作,蘇子怡稱香檳公司係代墊 款項,伊為系爭物品之所有權人云云(本院卷一第480頁) ,並無證據證明,尚難採信。則系爭物品及裝潢之所有權人 或出資者如為香檳公司,益難認蘇子怡受有系爭物品遭搬離 及系爭裝潢遭拆除之損害。至楊政緯搬離系爭物品及拆除系 爭裝潢雖造成系爭事業無法繼續經營,而會損害系爭事業之 股東權益,惟受讓系爭事業20%股權者為香檳公司(原審卷 一第35頁),故因此受損者應係香檳公司,蘇子怡自亦不得 以上開股權受損為由請求楊政緯賠償其損害,併此說明。  ⒌綜上,蘇子怡未能舉證其為系爭物品及裝潢之所有權人,則 楊政緯將系爭物品搬離及拆除系爭裝潢,即難認蘇子怡因此 受有附件編號1至18「請求金額」欄所示共124萬5520元、支 出重新裝潢費用155萬198元及107年8至11月裝潢期間未能出 租系爭店面損失39萬4000元等損害,而與前揭民法第184條 規定之受有損害要件不符,則其依上開規定請求楊政緯賠償 ,即無理由。      ㈡楊政緯侵害蘇子怡名譽權部分:  ⒈楊政緯雖不爭執曾發表附表編號1、2之文章(兩造不爭執㈥) ,惟辯稱附表編號3、4之文章非其所發表云云。查楊政緯曾 於書狀中自承曾於Wix網站上撰寫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文章等 語(原審卷一第260頁),亦於原審審理中自承:對於如附 表編號3之文章為其發表無意見,此為開花公司之網頁,其 為管理人等語(原審卷一第479頁);參以楊政緯所提WIX網 站管理後台頁面截圖(原審卷二第193頁)存在與附表編號3 文章標題、日期、作者均相同之文章,堪認附表編號3之文 章確為楊政緯所發表,楊政緯事後翻異前詞稱非其所發表云 云,自不可採。  ⒉蘇子怡稱楊政緯曾發表附表編號4之文章,並請求慰撫金云云 。惟附表編號4文章與附表編號3文章僅有所載日期不同,其 餘內容均相同,且均係發表於Wix網站之開花公司網頁(即 文章上方記載之網址均為http://000000000.wixsite.com) ,楊政緯並於原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96、596號111年5月17 日準備程序中稱:伊認為併辦(即附表編號4文章)與起訴 附表編號3是同一篇文章,是伊於7月17日寫的,文章日期非 伊所寫,老楊係伊在網站上的暱稱等語(本院卷一第553頁 ),並參以蘇子怡於本院更改附表編號3文章之網址中包含 「...post/2018/10/06/...」等字,與附表編號4文章上記 載之發表日期相同,且更正之附表編號3文章網址與蘇子怡 友人提供之附表編號4網址相同,有蘇子怡與其友人之Line 通話記錄在卷可稽(原審卷三第194頁、第255頁),衡情堪 認附表編號3文章應係楊政緯於107年7月17日先於上開網站 發表後,又於同年10月6日經重複編輯,致其網址有上開「. ..post/2018/10/06/...」等文字及日期,而足認附表編號3 及編號4應係同一篇文章。則蘇子怡既已就附表編號3文章請 求賠償其損害,自不得重複就附表編號4文章再請求賠償。  ⒊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為民法195條第1項所明定。又事實陳 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 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 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 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 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 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 人之陳述,如明知他人轉述之事實為虛偽或未經相當查證即 公然轉述該虛偽之事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 ,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 5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⑴關於楊政緯稱蘇子怡使用「○○美容」名義對外收儲值金部分 (系爭言論甲-附表編號1⑶、編號3、4⑸):  ①蘇子怡於前案妨礙名譽刑事案件中陳稱:伊原以「○○美容」 名義經營美容事業,其後將系爭店面租予楊政緯,楊政緯將 店名更改為「開花睫果」而經營,並承接「○○美容」之既有 客戶,舊有的儲值客人,因伊已收取之儲值金無法移轉而為 伊負債,故約定由楊政緯繼續提供服務後,提出客人該次消 費簽名文件為結算,每消費1000元,伊要給楊政緯400或300 元,且均已結算完畢,將店面租給楊政緯後均未再以○○美容 名義收儲值金,伊所介紹來消費的客人都是自行付費給楊政 緯,伊並未介入等語(原審卷三第321頁至第322頁反面), 楊政緯於該案亦稱:有結算,但是蘇子怡沒付錢等語(原審 卷三第340頁),參以楊政緯所提開花睫果光復店群組LINE 訊息紀錄中,楊政緯傳送「0000(按:即○○美容)應付帳款 」檔案,並向蘇子怡稱:這是○○「先前」儲值客戶的消費紀 錄等語(原審卷一第465頁),堪認兩造間確有約定「○○美 容」舊有儲值客人由楊政緯繼續提供服務,並於消費後兩造 再結算款項,則楊政緯辯稱:兩造未約定舊有儲值客人至系 爭事業消費後結算云云,即無可採。  ②楊政緯復辯稱:訴外人翁雅惠稱曾於105年間向蘇子怡承租房 子,蘇子怡則稱最後一筆○○美容收取儲值金係106年1月,又 儲值金紀錄於106年1月4日至同年8月23日間,確有於○○美容 結束營業後、翁雅惠承租期間,繼續向他人收取儲值金云云 。惟楊政緯所提前揭所有儲值金紀錄(原審卷三第344頁) 之表格名稱為「開花睫果-光復店期間預收款明細表」,亦 無其他蘇子怡收取上開儲值金之金流資料可佐,自無從據此 證明其內所載係蘇子怡以「○○美容」名義所收取儲值金之紀 錄。且證人即蘇子怡之會計小姐陳培莉於前案妨害名譽刑事 案件證稱:楊政緯接手店面開始經營之後,○○美容並沒有繼 續接受會員儲值,因為都已經租給楊政緯了,怎麼可能再收 費,蘇子怡或開花公司的員工是直接把房租匯給伊,他沒有 質疑過○○美容向會員繼續收儲值金的事情等語,有前案妨害 名譽刑事判決在卷可參(原審卷一第650頁),核與卷附兩 造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中,未見楊政緯曾向蘇子怡質 疑以○○美容收取儲值金等情相符(原審卷二第363頁至第392 頁),則楊政緯以系爭言論甲稱蘇子怡以「○○美容」名義對 外收儲值金與事實相符等節,自難認屬實。  ③楊政緯再辯稱:蘇子怡於刑案稱○○美容於105年年底結束營業 ,卻又於106年1月5日製作「○○美容」、「課程儲值優惠」 等價目內容,並發表於粉絲專頁,可知其確實於○○美容結束 營業後仍使用○○美容名義對外收取儲值金,且消費者於106 年1月4日、同年2月26日在臉書發表預約○○美容及至店內消 費經驗,故憑上開證據資料,系爭言論甲有相當理由確信為 真實,且提出過程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云云。惟蘇子怡於刑 案雖稱○○美容105結束營業,惟又稱伊那時去生產,停了約1 年等語(原審卷三第319頁),可見蘇子怡系爭○○美容於105 年僅係暫停營業,非永久停業,且若○○美容於106年已無營 業,自無可能有上開消費者於106年1月4日及2月26日至○○美 容消費之資料(本院卷二第53頁至第56頁),則楊政緯辯稱 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言論甲為真實,亦不可採。  ④綜上,系爭言論甲既為不實陳述,該言論稱蘇子怡於頂讓店 面後仍招攬客戶謀求不法利益,足以貶損蘇子怡之社會評價 ,而侵害蘇子怡之名譽權。  ⑵楊政緯稱蘇子怡與友人在系爭事業消費賒欠消費金額累計7萬 元不付款部分(即系爭言論乙-附表編號1⑷、編號3、4⑹):  ①蘇子怡並未於將系爭店面出租及頂讓予楊政緯經營系爭事業 後,繼續以「○○美容」名義對外收取儲值,兩造間並約定「 ○○美容」舊有儲值客人由楊政緯繼續提供服務,並於消費後 兩造再結算款項等節,業於前述。又依楊政緯於「開花睫果 光復店」群組傳送「0000應付帳款.xlsx」檔案予蘇子怡核 對後,稱「Vivian,這個是○○『先前』儲值客戶的消費紀錄, 先給你看一下,下週我們見面再一起討論」等語(原審卷一 第465、467頁),可知楊政緯亦稱此為「○○美容『先前』之儲 值客戶」至系爭事業消費,並非於○○美容結束營業後,仍有 繼續儲值、消費之情形。  ②復觀諸上開楊政緯傳送之「0000應付帳款.xlsx」檔案內容( 原審卷一第467頁),至107年4月21日為止,楊政緯統計之○ ○美容儲值金客戶總計消費9次、總金額為2萬2100元(扣除 陳姿岑及余兆琦),此部分依兩造約定應按比例結算,自非 屬蘇子怡個人或其友人到店消費之金額。而前揭檔案中,蘇 子怡使用療程之金額為1萬8700元、其他應付款項為網路832 元,縱加計0000客戶陳姿岑(Airbnb房客9折)及余兆琦( 備註蘇子怡付款招待)兩人各消費之200元及3600元,上開 蘇子怡及其友人到店消費之金額總計僅2萬3332(計算式:1 萬8700元+832元+3600元+200元=2萬3332元),遠低於楊政 緯所稱7萬元之金額;參以楊政緯曾以Line通訊軟體向蘇子 怡稱:「下週排個時間,來幫我驗收一下睫毛、美甲、美容 ,不用錢的,放心」等語(原審卷二第381頁),及蘇子怡 於107年4月20日至系爭事業接受身體服務課程後向楊政緯回 報服務內容等情(原審卷二第391頁),足見蘇子怡接受系 爭事業上開服務,並非應付費消費行為,而係楊政緯請求蘇 子怡協助驗收服務內容所免費提供,故上開蘇子怡使用療程 之1萬8700元亦難認係蘇子怡賒欠不還之款項。是楊政緯以 系爭言論乙稱蘇子怡與其友人在系爭事業消費賒欠7萬元云 云,顯係虛構不實消費金額,使他人對蘇子怡產生「積欠高 達7萬元之消費金額且拒不付款」之負面評價,亦屬侵害蘇 子怡名譽權之言論。  ⑶再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 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 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223 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楊政緯發 表系爭言論甲、乙,侵害蘇子怡之名譽權,業如前述,則楊 政緯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負損害賠 償之責。爰審酌蘇子怡高中畢業,擔任設計師並開設2間室 內設計公司;楊政緯以商為業,為4間企業、1間行號之負責 人,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原審卷一第262頁、卷二第247頁 至第第248頁),兩造間因承租及頂讓系爭店面而生糾紛, 衍生多件民、刑事案件(本院卷一第225頁至第228頁),及 蘇子怡名譽權受害程度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楊政緯行為時 之情境、兩造資力財產概況等一切情狀,認蘇子怡就系爭言 論甲、乙至其名譽受損,以請求楊政緯賠償10萬元之慰撫金 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則無理由。  ⑷復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 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名譽被 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 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 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 第3706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楊政緯將包含系爭言論甲、乙 之附表編號1、3文章在網站上發表,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 而侵害蘇子怡之名譽權,則蘇子怡依前開規定請求楊政緯將 附表編號1、3所示文章之系爭言論甲、乙部分移除(即附表 編號1⑶⑷及附表編號3⑸⑹部分),為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且 未逾越必要之範圍,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無理 由。    ⒋系爭言論丙部分:   末按發表言論與陳述事實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 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 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 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 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兩 造間就系爭店面是否為頂讓、租賃關係有無債務不履行、所 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多有爭執,更互提起多件妨害名譽、違 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毀損等民、刑事訴訟及告訴等情,業如 前述。且蘇子怡於楊政緯承租系爭店面期間,將系爭店面之 冷氣拆除致其無法營業,業據證人林沛緁到庭證述屬實(本 院卷一第332頁),並有照片2張在卷可按(原審卷一第455 頁)。則楊政緯基於前揭情事依其主觀上認為其已頂讓系爭 店面、蘇子怡違反租約、尚積欠楊政緯債務,更對外為諸多 對楊政緯之負面言論等事實,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所為表達其 見解或立場之系爭言論丙,該內容縱有不留餘地、尖酸刻薄 或造成蘇子怡之不快,然經本院審酌該陳述發生之整體脈絡 、對蘇子怡在社會上之客觀評價造成影響之程度及意見陳述 之內容,尚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故蘇子怡就系爭言 論丙請求楊政緯負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即屬無據。  ⒌綜上,楊政緯所為系爭言論甲、乙侵害蘇子怡之名譽,蘇子 怡請求楊政緯賠償10萬元慰撫金,並請求附表編號1⑶、⑷及 編號3⑸、⑹部分文章,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蘇子怡另請 求楊政緯再給付5萬元慰撫金,及請求移除編號2文章及超過 附表編號1⑶、⑷、編號3⑸、⑹部分文章,均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綜上所述,蘇子怡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等規 定,請求楊政緯給付10萬元慰撫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即110年7月27日(於110年7月16日寄存送達,送達證書見 原審卷一第23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部分,並移除附表編號1文章⑶、⑷及附表編號3文章⑸、⑹部 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 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之命楊政緯移除超過附表編號 1文章⑶、⑷及附表編號3文章⑸、⑹部分部分,尚有未合,楊政 緯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 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另原審就上開應 予准許部分,為楊政緯敗訴之判決,並為供擔保得、免假執 行之諭知,及就其餘不應准許部分(即蘇子怡請求楊政緯給 付超過10萬元及移除附表編號2文章部分),駁回蘇子怡之 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核無不合,兩造就其上開敗訴部分 分別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 駁回楊政緯此部分上訴及蘇子怡之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楊政緯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蘇子怡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 第1項、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附表:     編號 1 時間 107年6月27日 方式及網址 於楊政緯個人臉書張貼文章(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0000000000/posts/00000000000000000/) 內容 (1)#真倒楣遇到張淑晶這類的惡房東-(系爭言論丙) (2)有鑑於台北光復店二房東「蘇子怡 Champange Vivian」毀損商譽、惡意抹黑、顛倒是非之言論-(系爭言論丙) (3)蘇子怡以前自己經營的店面「○○美容」早就已經結束營業了,卻仍然繼續對外招收儲值金,並誤導開花睫果光復店是○○美容,我們跟客人澄清,她還會生氣-(系爭言論甲) (4)他跟他朋友在我們店裡消費,賒帳多個月,累計7萬元都一直不給付-(系爭言論乙) (5)蘇子怡找到了投資人,所以急著想收回我們已經營運穩健的店面,好讓投資人的資金能順利進駐,因此屢屢製造我們的麻煩(我都有點懷疑,究竟是真的投資人,還是典型借刀殺人)-(系爭言論丙) (6)不要再被蘇子怡混淆視聽了 甚麼砸店、詐欺,亂七八糟胡扯一堆,重點是你違法又違約在先,而且這個是頂讓物件!!(按:原法院查無該文章⑹之文字)-(系爭言論丙) 證據出處 網頁截圖:原審卷一第93頁至第98頁。 編號 2 時間 107年7月14日 方式及網址 於楊政緯個人臉書張貼文章(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0000000000/posts/00000000000000000/) 內容 (1)#遇到張淑晶這類的惡房東 (2)#違法又違約在先 (3)真的覺得這些人真是美睫圈子裏頭的敗類 (4)不要再被蘇子怡混淆視聽了 甚麼砸店、詐欺,亂七八糟胡扯一堆,重點是你違法又違約在先,而且這個是頂讓物件!! ---(以上均為系爭言論丙)  證據出處 網頁截圖:原審卷一第111頁至第119頁。 編號 3 時間 107年7月17日 方式及網址 於Wix網站上張貼文章(網址:https://000000000.wixsite.com/onlineshop/single-post/0000/00/00/-%E6%83%A1%E6%88%BF%E6%9D%B1-%E6%87%B6%E4%BA%BA%E7%BE%8E%E5%AE%B9%E8%98%87%E5%AD%90%E6%80%A1-champagne-vivian-%E6%B6%89%E5%AB%8C%E8%A9%90%E6%AC%BA-%E8%83%8C%E4%BF%A1-%E4%BE%B5%E5%85%A5%E6%B0%91%E5%AE%85-%E6%AF%80%E6%90%8D-%E5%A6%A8%E5%AE%B3%E8%87%AA%E7%94%B1%E7%AD%89%E5%88%91%E8%B2%AC) 內容 (1)惡房東 ○○美容蘇子怡(Champange Vivian)涉嫌詐欺 背信 侵入民宅 毀損 妨害自由等刑責-(系爭言論丙) (2)真倒楣遇到張淑晶這類的惡房東-(系爭言論丙) (3)惡房東違約在先且處處犯法-(系爭言論丙) (4)自本年度一月份開花睫果頂讓此物件以來,蘇子怡"就已經"屢次造成店裡同仁營運上面的困擾,並且惡意對外製造不實謠言-(系爭言論丙) (5)蘇子怡以前自己經營的店面「○○美容」早就已經結束營業了,卻仍然繼續對外招收儲值金,並誤導開花睫果光復店是○○美容,我們跟客人澄清,她還會生氣-(系爭言論甲) (6)他跟他朋友在我們店裡消費,賒帳多個月,累計7萬元都一直不給付-(系爭言論乙) (7)蘇子怡找到了投資人,所以急著想收回我們已經營運穩健的店面,好讓投資人的資金能順利進駐,因此屢屢製造我們的麻煩。(我都有點懷疑,究竟是真的投資人,還是典型借刀殺人)-(系爭言論丙) (8)光復店這個物件,一開始就是「頂讓」物件,所有權早已移轉至開花睫果,雙方都已經完成交易條件了-(系爭言論丙) 證據出處 網頁截圖:原審卷一第121頁至第142頁。 網址更正:本院卷二第411頁 編號 4 時間 107年10月6日 方式及網站 於Wix網站網站上張貼文章 內容 (1)惡房東 ○○美容蘇子怡○○美容蘇子怡(Champange Vivian)涉嫌詐欺 背信 侵入民宅 毀損 妨害自由等刑責-(系爭言論丙)。 (2)真倒楣遇到張淑晶這類的惡房東-(系爭言論丙)。 (3)惡房東違約在先且處處犯法-(系爭言論丙)。 (4)自本年度一月份開花睫果頂讓此物件以來,蘇子怡"就已經"屢次造成店裡同仁營運上面的困擾,並且惡意對外製造不實謠言-(系爭言論丙)。 (5)蘇子怡以前自己經營的店面「○○美容」早就已經結束營業了,卻仍然繼續對外招收儲值金,並誤導開花睫果光復店是○○美容,我們跟客人澄清,她還會生氣-(系爭言論甲)。 (6)他跟他朋友在我們店裡消費,賒帳多個月,累計7萬元都一直不給付-(系爭言論乙)。 (7)蘇子怡找到了投資人,所以急著想收回我們已經營運穩健的店面,好讓投資人的資金能順利進駐,因此屢屢製造我們的麻煩。(我都有點懷疑,究竟是真的投資人,還是典型借刀殺人)-(系爭言論丙)。 (8)光復店這個物件,一開始就是「頂讓」物件,所有權早已移轉至開花睫果,雙方都已經完成交易條件了-(系爭言論丙)。 證據出處 網頁截圖:原證19,原審卷一第143頁至第177頁。 附件:                   編號 物品名稱 請求金額(新臺幣) 1 電動升降美甲椅3組 115,200元 2 冷熱水恆溫泡腳機3臺 30,720元 3 電腦設備、印表機1組 46,400元 4 接待櫃檯(木做油漆水電)1組 96,000元 5 櫃台接待椅2張 10,400元 6 接待客戶沙發2張 20,000元 7 美甲工作桌3張 21,600元 8 木製手工法式美甲椅6張 72,000元 9 美甲美容推車7臺 25,200元 10 電動美容床2張 104,000元 11 基本美容床1張 14,400元 12 瑤浴包及相關設備1批 240,000元 13 瑤浴桶3個 180,000元 14 毛孔蒸氣機1臺 16,000元 15 美容小圓椅10張 12,000元 16 洗衣機1臺 9,600元 17 木作法式造型門扇5片 180,000元 18 進口法式雕刻鏡子1面 52,000元 19 總金額        1,245,520元

2025-01-22

TPHV-111-上-1259-20250122-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謝慶陽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施裕琛律師 被 告 何應昌 林世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麗瑜律師 被 告 林娟妹 陳丁元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文潔律師 被 告 陳慶鴻 廖安祥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604、1565、6238、6720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 第70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慶陽】犯如附表十二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編 號1、2所示之刑,及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沒收。併科罰金部 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 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如附 表十二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編號1、2所示之刑。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元。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何應昌】犯如附表十二編號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編 號1、3所示之刑,及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 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伍萬元。 【林世昌】犯如附表十二編號4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編 號4至6所示之刑及沒收,及如附表十二編號4所示之沒收。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肆年,並應於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林娟妹】犯如附表十二編號4、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編 號4、7所示之刑,及如附表十二編號4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丁元】犯如附表十二編號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二編號4所 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伍萬元。 【陳慶鴻】犯如附表十二編號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二編號8所 示之刑及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廖安祥】犯如附表十二編號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二編號9所 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謝慶陽係址設雲林縣○○鎮○○路00號1樓之台灣正豐農科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豐公司)及址設雲林縣○○鎮○○路00號 之宏民農藥行負責人,明知「氯化三苯錫(Triphenyltin c hloride,或fentin chloride)」係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 理法所列管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應按月據實申報其輸入 之數量,並與何應昌均明知氯化三苯錫並未於國內辦理農藥 登記及使用,如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有害生物時, 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藥。詎謝慶陽竟基 於加工偽農藥及不實申報毒性化學物質之犯意,先於民國10 8年4月14日至109年12月13日期間,以正豐公司名義,反覆 自大陸地區之常州天擇化工有限公司等化學工廠購買氯化三 苯錫原料,每次購買1公噸至3公噸不等,共計23公噸,而向 海關報關後輸入臺灣,再委託不知情之物流業者將氯化三苯 錫原料載運至宏民農藥行、雲林縣○○鎮○○路00號倉庫等處所 儲藏,同時以網際網路傳輸之方式,按月向環境部(改制前 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不實申 報正豐公司於108年4月至109年6月、109年8月至同年12月等 期間內每月輸入氯化三苯錫原料之數量為零,及於109年7月 輸入氯化三苯錫之數量為3公噸,足生損害於環境部對於管 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正確性。謝慶陽繼於不詳時、地,自 行將部分上開輸入之氯化三苯錫原料,以不詳方式進行加工 、分裝而標稱為如附表一之2-2-1編號1所示之「滅立菌」6 包後,儲藏在宏民農藥行,伺機對外販售;另於110年下半 年間某時,向擔任農藥經銷商之林世昌表示:其有螺藥可治 福壽螺等語,而向林世昌推銷其餘上開輸入之氯化三苯錫原 料,經林世昌同意購買並邀林娟妹一人各出資新臺幣(下同 )130萬元合購後,謝慶陽即以260萬元之代價,販賣2公噸 之氯化三苯錫原料與林世昌、林娟妹,由林世昌出面給付26 0萬元現金與謝慶陽,並駕車至宏民農藥行,將氯化三苯錫 原料載運回林世昌之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倉庫。迨林 世昌委託林娟妹將上開氯化三苯錫原料進行加工、分裝成俗 稱之「白藥膏」後,謝慶陽再於110年8月9日,以6萬4800元 之代價,向林世昌回購40公斤之白藥膏,由林世昌陸續於11 0年8月9日、10月13日、11月22日分批交付白藥膏與謝慶陽 (林世昌、林娟妹所涉加工、分裝及販賣偽農藥等犯行詳如 後述)。謝慶陽繼向址設宜蘭縣○○鄉○○路○段00號之農旺農 業資材行負責人林俊宏表示:三苯醋錫已經禁用,其有替代 三苯醋錫之殺螺劑等語,而向林俊宏推銷白藥膏,經林俊宏 同意購買,謝慶陽即以6萬6000元之代價,販賣3200公克之 白藥膏與林俊宏,由林俊宏如數匯款給付價金後,謝慶陽於 110年12月29日委託何應昌將裝有上開白藥膏之包裹8件寄送 與林俊宏。而何應昌斯時已預見謝慶陽所委託寄送之物可能 係偽農藥,仍基於縱使與謝慶陽共同實施販賣偽農藥犯罪, 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謝慶陽形成犯意聯絡,於 翌(30)日,以假名「呂進」為寄件人,且不載明寄件內容 之方式,委託嘉里大榮物流公司將上開白藥膏包裹運送至該 公司羅東站,供林俊宏到站取貨,何應昌並因此獲得謝慶陽 所給付之3000元報酬。 二、謝慶陽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 品之農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藥,竟 基於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之犯意,於不詳時地,以不詳代 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二之2-1編號2 至8所示含有「chlorbenzuon」、「亞滅培(acetamiprid) 」、「加保扶(carbofuran)」、「派滅淨(pymetrozine )」、「賽滅寧(cypermethrin)」、「賽安勃(cyantran iliprole)」、「阿巴汀(abamectin)」等成分而標稱為 「放心用」、「總管」及其他無標示之偽農藥後,儲藏在其 不知情之子謝宗哲位在雲林縣○○市鎮○路00號戶籍地處所, 伺機對外販售。 三、何應昌已預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成年人委託 其載運而儲藏待售之物品,可能為含有氯化三苯錫成分之偽 農藥,竟基於縱使與他人共同實施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犯 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依「阿明」之指示,於 111年1月11日17時許,駕車前往桃園市南崁交流道附近某空 曠處,向另二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收取如附表三之 2編號1、2所示之白藥膏共27箱又15包後,載運回何應昌之 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儲藏,並俟「阿明」之下一步指 示,伺機對外出貨販售。 四、林世昌與林娟妹、陳丁元均明知氯化三苯錫並未於國內辦理 農藥登記及使用,如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有害生物 時,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藥。詎林世昌 與林娟妹共同基於加工偽農藥之犯意聯絡,而陳丁元則基於 幫助加工偽農藥之犯意,由林世昌、林娟妹於110年下半年 間某時,合資260萬元向謝慶陽購得2公噸氯化三苯錫原料後 ,即由陳丁元駕駛小貨車搭載林娟妹至林世昌上開彰化縣○○ 鄉○○街00巷000號倉庫,載運上開氯化三苯錫原料回到林娟 妹之彰化縣○○鄉○○路000號工廠,復由林娟妹以加入水、玉 米粉及乳化劑進行稀釋攪拌,再充填分裝至瓶罐或鋁箔袋等 容器後封裝等方式,將上開氯化三苯錫原料加工、分裝成白 藥膏,嗣將部分不詳數量之白藥膏成品交付林世昌,並向林 世昌收取代工費20萬元。林世昌取得上開白藥膏後,即將之 儲藏在其上開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倉庫,繼於110年8 月9日,以6萬4800元之代價,販賣40公斤之白藥膏與謝慶陽 ,而陸續於同年8月9日、10月13日、11月22日分批交付白藥 膏與謝慶陽,謝慶陽再於111年1月10日如數匯款給付價金與 林世昌。林世昌復於110年11月24日,以3萬元之代價,販賣 3箱(每箱154瓶,每瓶100ml)之白藥膏與址設高雄市○○區○ ○0路000○00號之全年農業資材行實際負責人凌清厚,而向凌 清厚收取上開價金,並委託嘉里大榮物流公司於110年11月3 0日將上開白藥膏運送至全年農業資材行供凌清厚收受。 五、林世昌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 品之農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藥,竟 基於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之犯意,於110年間某時,以不 詳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四之1-1- 1編號8至64所示含有「阿巴汀(abamectin)」、「芐寧激 素(6-benzyl aminopurine)」、「加保扶(carbofuran) 」、「免敵克(bendiocarb)」、「馬拉松(malathion) 」、「賽滅寧(cypermethrin)」、「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chlorbenzuon」、「芬化利(fenvalerate )」、「貝芬替(carbendazim)」、「賽滅淨(cyromazin e)」、「丁基加保扶(carbosulfan)」、「賜派芬(spir odiclofen)」、「脫芬瑞(tolfenpyrad)」、「亞滅培( acetamiprid)」、「銅」、「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 le)」、「納乃得(methomyl)」、「萘乙酸(l-naphthyl acetic acid)」、「吲哚丁酸(indole butyric acid)」 、「二四地(2,4-D)」、「蘇力菌(Bacillus thuringien sis)」、「仙人掌桿菌(Bacillus cereus)」、「葉枯唑 (bismerthi azol)」、「歐殺滅(oxamyl)」等成分而標 稱為「蜘蛛王(蛛蟲滅)」、「無虫道」、「滅蠅」、「剋 蠅」、「特攻隊 (吊絲、青虫)」、「真蟎億」、「絲了了 」、「THE HELLENIC CHEMICAL PRODUCTS AND FERTILIZER CO.,S.A.」、「穩治蟲」、「ETC Methomyl」、「嘉扶精( 加保扶)」、「保天下」、「固殺草原體95%」、「蟲總剋 」、「微生物殺蟲劑」、「剋腐爛」、「稻寶」、「綠青」 、「蝶蝶嚇」、「粒粒大」及其他無標示之偽農藥後,儲藏 在其上開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倉庫,伺機對外販售。 六、林世昌明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 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6條所列 管之禁用農藥,竟基於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之犯意,於 不詳時地,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四之1- 1-2編號1所示含有「護谷(nitrofen)」成分而無標示之禁 用農藥後,儲藏在其上開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倉庫, 伺機對外販售。 七、林娟妹明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 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6條所列 管之禁用農藥,而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 內外產品之農藥,更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 藥,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加工偽農藥、 加工禁用農藥之犯意聯絡,由該不詳之人於110年10月間某 時,將含有「亞滅培(acetamiprid)」、「納乃得(metho myl)」、「克凡派(chlorfenapyr)」、「emamectin ben zoate B2a」、「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亞 喜芬(acifluorfen)」、「阿巴汀(abamectin)」、「因 滅汀(emamectin benzoate)」、「脫芬瑞(tolfenpyrad) 」、「賽安勃(cyantraniliprole)」、「加保扶(carbofu ran)」、「免敵克(bendiocarb)」、「派滅淨(pymetro zine)」、「E2Y50(FMC代號)」、「馬拉松(malathion )」、「賽滅寧(cypermethrin)」、「芬化利(fenvaler ate)」、「貝芬替(carbendazim)」、「賽滅淨(cyroma zine)」、「巴克素(paclobutrazol)」及禁用農藥「三 苯醋錫(fentin acetate)」等成分之原料,載運至林娟妹 之雲林縣○○鎮○○街00號住處,復由林娟妹運往其上開彰化縣 ○○鄉○○路000號工廠,而以加入水、玉米粉及乳化劑進行稀 釋攪拌,再充填分裝至瓶罐或鋁箔袋等容器後封裝等方式, 將上開原料進行加工、分裝而標稱為如附表五之1-2-1編號5 至31、33、附表五之2-2編號1、2所示「冠20%」、「萬靈」 、「好」、「冠15%」、「因油10%」、「K10」、「K20」、 「亞喜芬」、「黑4.5%」、「因5%」、「因油15% 」、「因 15%」、「哈士奇」、「因10%」、「丙」、「加寶」、「3 瓜」、「啊順藍色」、「蜂」、「冠水10%」、「汽」、「3 8」、「剋蠅」、「汽佳讚」、「K4」、「百蟲王」及其他 無標示之偽農藥,連同如附表五之1-2-1編號32(同附表五 之1-2-1編號4、附表五之1-2-2編號1)所示加工後尚未分裝 之桶裝偽農藥、禁用農藥,分別儲藏在其上開彰化縣○○鄉○○ 路000號工廠及雲林縣○○鎮○○街00號住處,伺機對外販售。 八、陳慶鴻為址設雲林縣○○鄉○○路0○00號之聯美農藥行負責人, 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之農 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藥,竟基於意 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偽農藥之犯意,於110年間某時,在其 先前向他人所購買如附表八之2編號1至4所示含有「勃激素A 3(gibberellic acid)」、「鄰硝基酚(2-nitrophenol) 」、「對硝基酚(4-nitrophenol)」、「2-甲氧基-5-硝基 酚(2-methoxy-5-nitrophenol)」、「依普座(epoxicona zole)」等成分之農藥上,張貼其所自行製作而標示產品名 稱為「開根素」、「果旺植物生長劑」、「克菌安」等字樣 之標籤,藉此仿冒為其他品牌之農藥產品,以提高知名度, 增加銷量,而將上開農藥陳列、儲藏於聯美農藥行,伺機對 外販售。 九、廖安祥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 品之農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藥,竟 基於輸入偽農藥之犯意,接續於108年至109年期間,三度將 大陸地區之江蘇洽益農化有限公司所生產如附表九之2編號1 、2所示含有「E2Y50(FMC代號)」成分之農用增效劑共50 瓶,以搭乘飛機時放在行李箱內夾帶闖過海關之方式輸入臺 灣,再將之儲藏在其雲林縣○○鎮○○路000號住處,伺機搭配 農藥對外販售。 貳、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供述:  ㈠被告謝慶陽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之自白。   ㈡被告何應昌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之自白。   ㈢被告林世昌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㈣被告林娟妹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㈤被告陳丁元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之自白。  ㈥被告陳慶鴻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㈦被告廖安祥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人證:   ㈠證人林俊宏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㈡證人即被告謝慶陽之子謝宗哲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㈢證人即同案被告凌清厚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三、書證:  ㈠搜索扣押暨扣案物翻拍照片:  ⒈被告謝慶陽部分:  ①受搜索人即被告謝慶陽、證人謝宗哲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 年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共3張、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雲林 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1月12日偽禁農藥封存清冊、農藥保管 切結書、抽樣物品清單各1份。  ②受搜索人即證人謝宗哲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9 號搜索票2張、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筆錄、無應 扣押之物證明書各1份、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  ③被告謝慶陽扣案之iPhone 7手機中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快 豐收」、「謝宗哲」、「林世昌」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 份。  ④被告謝慶陽扣案電腦檔案:  ❶三苯基氯化錫分子結構式1紙。  ❷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文件編號:148-09-T0001)1 份。  ❸氯化三苯錫安全資料表1份。  ❹格林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到貨通知書(訂單編號:GTBHL000000 0)暨常州天擇化工有限公司販售氯化三苯錫之商業發票、 貨物清單、COA各1份。  ❺臺灣銀行110年9月11日轉帳交易明細資訊各1份。  ⑤被告謝慶陽扣案隨身碟中檔案:  ❶LINE對話紀錄擷圖暨氯化三苯錫貨物翻拍照片各1張。  ❷「阿爸交辦氯化三苯錫.xlsx」檔案擷圖1張。  ⒉被告何應昌部分:  ①受搜索人即被告何應昌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9 號搜索票1張、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 隊偵二隊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11年1月12日搜索扣 押筆錄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  ②搜索現場暨蒐證照片6張。  ③被告何應昌扣案手機相簿中寄貨單翻拍照片2張、被告謝慶陽 與LINE暱稱「快豐收」、被告林世昌與LINE暱稱「何應昌」 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張。      ⒊被告林世昌部分:  ①扣押物暨搜索現場照片157張。  ②受搜索人即被告林世昌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9 號搜索票2張、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同意書1紙 。  ③被告林世昌扣案之估價單4紙。  ⒋被告林娟妹部分:  ①受搜索人即被告林娟妹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 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責 付保管單、責付保管物品目錄表各2份。  ⒌被告陳丁元部分:  ①受搜索人即被告陳丁元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 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筆錄、無應扣押 之物證明書各2份。  ⒍被告陳慶鴻部分:  ①受搜索人即被告陳慶鴻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 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②被告陳慶鴻扣案之IPHONE手機中之瓶裝農藥照片1張。  ⒎被告廖安祥部分:  ①受搜索人廖安祥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 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各1份。  ②被告廖安祥扣案物照片:  ❶不明罐裝溶液照片2張。  ⒏證人即同案被告凌清厚部分:  ①受搜索人凌仕曜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單 各1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1張。  ②扣案物品照片2張。  ③同案被告凌清厚扣案手機中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世昌」 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  ④嘉里大榮物流公司貨物配送紀錄暨全年農業資材行照片1張。  ㈡處所勘查報告:  ⒈被告廖安祥相關處所勘查報告1份。  ⒉被告陳丁元相關處所勘查報告1份。  ⒊被告林娟妹相關處所勘查報告1份。  ㈢被告正豐公司申報暨公示資料:  ⒈財政部關務署提供之被告正豐公司自108年至110年間進口氯 化三苯錫紀錄表影本1份。  ⒉環保署提供之被告正豐公司108年至109年間氯化三苯錫運作 申報紀錄表影本1份。    ⒊農藥資訊服務網查詢被告正豐公司許可證資料1紙。  ⒋被告正豐公司之進口報單(進口艙單)詳細資料1份。  ⒌被告正豐公司之108年至110年間銷售發票明細資料1份。  ⒍被告正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份。  ㈣農藥檢驗報告:  ⒈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改制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 物毒物試驗所,下稱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1年1月20日 、111年1月25日、111年2月24日、111年2月25日、111年3月 24日、111年3月31日、111年5月18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123 、1112620128、1112610647、1112610744、1112620348、11 12620349、1112620369、1112620515、1112620525、111262 0540號號函暨所附農藥檢驗報告及照片。  ⒉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1年4月11日中市農作字第1110013005號 函暨所附臺中市外埔區111年1月2日查扣鋁箔袋裝樣品1件之 檢驗報告1份。  ⒊彰化縣政府112年7月13日府農務字第1120275125號函暨所附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2年7月11日藥試殘字第1122620870 號函所附農藥檢驗報告10份。  ⒋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7月14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4652 號函暨所附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2年7月11日藥試殘字第 1122620868號函所附農藥檢驗報告1份。  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12日刑偵六二字第1120095 509號函暨所附扣押物編號及檢驗報告編號對照表、農藥檢 驗報告10份。  ⒍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29日府農務字第1130188842號函暨所附1 13年3月21日現勘資料、重新送驗清單、農業部農業藥物試 驗所113年5月15日藥試殘字第1134521111號函暨農藥檢驗報 告20份。  ㈤稽查報告清單、彙整表:  ⒈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5月18日雲動防六字第1110700291 號函暨所附111年1月12日聯合稽查檢驗報告清單(雲林縣)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⒉彰化縣政府111年1月19日府農務字第111025956號函暨所附疑 似偽劣農藥清單1份。  ⒊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1年3月31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369 號檢驗報告彙整表1份。  ⒋高雄市政府111年5月20日高市農植字第11131389800號函暨所 附檢驗報告簡表。  ⒌謝慶陽等違反農藥管理法案扣押物檢驗結果彙整表。  ㈥被告謝慶陽配偶林虹均另案農藥管理法案之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98年度偵字第3049號起訴書、本院99年度訴字第7298號 刑事判決。  ㈦氯化三苯錫、三苯醋錫相關資料:  ⒈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之歷年政府禁用農藥一覽表擷選1份。  ⒉三苯醋錫之維基百科資料1份。  ⒊氯化三苯錫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快速查詢資料1份。  ㈧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⒈宏民農藥行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份。  ⒉農旺農業資材行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份。  ㈨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改制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 物防疫檢疫局,下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函文:  ⒈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0年4月7日防檢三字第1101437927 號函。  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0年7月15日防檢三字第110148948 1號函暨附件:  ①彰化縣政府110年3月9日府農務字第1100078013號函、農業部 農業藥物試驗所110年3月3日藥試殘字第1102620147號函暨 所附農藥檢驗報告各1份。  ②CPT海關進出口統計。  ③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110年4月29日環化評字第1100003073 號函暨所附氯化三苯錫107年至109年申報紀錄、使用用途及 流向資料各1份。  ④財政部110年5月24日台財關字第1101013701號函暨所附氯化 三苯錫進口通關表各1份。  ⑤被告正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份。  ⑥農藥登記管理系統查詢被告正豐公司農藥販賣業執照資料1份 。  ⒊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0年12月13日防檢三字第11014907 86號函。  ⒋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1年1月12日防檢三字第111148810 1號函。  ⒌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1年3月2日防檢三字第111140988 號函。  ⒍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5月15日防檢三字第112148842 3號函暨其附件。  ⒎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5月24日回覆本院函詢事項電 子郵件1紙。  ⒏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 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  ㈩雲林縣機關單位函文:  ⒈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1年2月21日雲環衛字第1110002395號函 暨附件:  ①稽查工作紀錄暨毒性化學物質稽查圖片檔案1份。  ②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案號 :附件、許可運作事項及毒性化學物質各1紙。  ③正豐公司108年至110年間之「氯化三苯錫」運作申報紀錄1份 。  ⒉雲林縣警察局112年4月14日雲警刑科字第1120015534號函暨 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31日刑偵六二字第11 20039171號函、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字第264號扣押物 品清單各1份。  ⒊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 暨所附附件1至7各1份。  ①附件1: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品質規格實驗室農藥檢驗報告 1份。  ②附件2:雲林縣政府112年2月16日府動防六字第1129900119號 裁處書暨所附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廖安 祥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  ③附件3: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27日府動防六字第1119900972 號裁處書暨所附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農 藥保管切結書、林娟妹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  ④附件4:環境部毒性化學物質列管編號148-21號安全資料表1 份。  ⑤附件5:雲林縣政府112年1月12日府動防六字第1129900032號 裁處書暨所附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暨發還清冊 、會勘紀錄、農藥保管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肥料登記 證、謝慶陽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  ⑥附件6: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17日府動防六字第1119900935 號裁處書暨所附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謝 宗哲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  ⑦附件7: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17日府動防六字第1119900936 號裁處書暨所附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陳 慶鴻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  ⒋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動防六字第1129901044號函暨所附 偽禁農藥沒入清冊5紙。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函文:  ⒈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1年10月28日中市農作字第1110041139號 函、本院111年11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⒉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1年11月21日中市農作字第1110044442號 函暨所附被告何應昌111年9月30日陳述意見表1份。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3日雲檢春玄111偵604字第1129 002738號函暨所附彰化縣政府112年1月30日府農務字第1120 027501、0000000000號、111年9月19日府農務字第11103609 52號函、111年9月26日府農務字第1110367677號函各1份。  內政部警政署函文:  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12年3月25日保三 壹警偵字第1120002295號函暨所附苗栗縣政府112年3月21日 府農農字第1120073937號函及扣押物品照片、查扣非法農藥 品名、數量各1份。  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2年3月30日 保二(刑二)字第1120005135號函暨所附111年7月18日鹿警分 偵字第111002090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雲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保字第264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  法務部調查局函文:  ⒈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 30號函暨所附附件一至四:  ①附件一: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 案件扣案證物流向表。  ②附件二: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9月19日雲法字第1 1163525200號函暨所附移交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  ③附件三: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8月31日雲法字第1 1163523530號函暨所附移交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  ④附件四: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字第1072號扣押物品清單 。  ⒉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4月11日雲法字第112635125 10號函、本院112年4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5月31日雲法字第112635182 20號函暨鑑驗結果彙整表。  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3年2月21日雲法字第113635062 70號函。  彰化縣警察局函文:  ⒈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2年4月6日鹿警分偵字第1120008592 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字第264號扣押物品清 單、彰化縣政府111年9月1日府農務字第1110333905號函各1 份。  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2年5月9日鹿警分偵字第1120010750 號、112年5月15日鹿警分偵字第1120014333號函。  被告陳慶鴻扣案之標籤翻拍照片4張、被告林娟妹扣案證物外 觀翻拍照片16張。  網路列印之農藥產品資料12張。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112年12月12日環化評字第1128013680 號函暨所附日紀錄歷程檢視表。  本院113年8月29日公務電話紀錄1紙。 四、物證:   如附表一之2-1編號4至6、附表一之2-2-1編號1、附表二之2 -1各編號、附表三之1編號1、附表三之2各編號、附表四之1 -1-1各編號、附表四之1-1-2編號1、附表四之2編號4、5、 附表五之1-1編號1、2、附表五之1-2-1各編號、附表五之1- 2-2編號1、附表五之1-2-4各編號、附表五之2-1各編號、附 表五之2-2各編號、附表七之2-1編號1、附表八之1編號3至6 、附表八之2各編號、附表九之2各編號、附表十各編號所示 之扣案物。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謝慶陽所為,就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 法第47條第1項之加工偽農藥罪,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 理法第51條第5款之不實申報毒性化學物質罪;就犯罪事實 二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意圖販賣 而儲藏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被告謝慶陽輸入 氯化三苯錫後再予加工、分裝、販賣、意圖販賣而儲藏,其 輸入、分裝、販賣、意圖販賣而儲藏等低度行為,均應為加 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謝慶陽於108年4月至 109年12月期間,按月向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不實申報輸 入氯化三苯錫之數量,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於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將此數行為視為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被告謝慶陽不實申報輸入氯化三苯錫之數量 後,再對氯化三苯錫進行加工,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且具 行為局部同一性,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工偽農藥罪處斷。至被告謝慶 陽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部分犯下之加工偽農藥罪、意圖販 賣而儲藏偽農藥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二、被告謝慶陽身為被告正豐公司之代表人,因其執行業務而分 別就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加 工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示部分,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 第1項第1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已如前述,爰均依 農藥管理法第49條規定,對被告正豐公司同科以上開二罪所 定之罰金刑,並應予分論併罰。 三、核被告何應昌所為,就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 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販賣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示部 分,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 農藥罪。被告何應昌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四、核被告林世昌所為,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 法第47條第1項之加工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五所示部分, 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 罪;就犯罪事實六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6條第1項 之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罪。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被 告林世昌加工氯化三苯錫後再予分裝、販賣、意圖販賣而儲 藏,其分裝、販賣、意圖販賣而儲藏等低度行為,均應為加 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被告林世昌所犯上開三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核被告林娟妹所為,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 法第47條第1項之加工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七所示部分, 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之加工禁用農藥罪、農藥管理 法第47條第1項之加工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 被告林娟妹加工氯化三苯錫後再予分裝,其分裝之低度行為 ,應為加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就犯罪事實七所 示部分,被告林娟妹加工其他偽農藥及禁用農藥後再予分裝 、意圖販賣而儲藏,其分裝、意圖販賣而儲藏之低度行為, 均應為加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就犯罪事實 七所示部分,被告林娟妹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工禁用農藥罪 及加工偽農藥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加工禁用農藥罪處斷。至被告林娟妹就犯罪事實四、 七所示部分犯下之加工偽農藥罪、加工禁用農藥罪間,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核被告陳丁元所為,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幫助加工偽農藥罪 。被告陳丁元幫助分裝偽農藥之低度行為,應為幫助加工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七、核被告陳慶鴻所為,就犯罪事實八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 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偽農藥罪。 八、核被告廖安祥所為,就犯罪事實九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 法第47條第1項之輸入偽農藥罪。被告廖安祥輸入偽農藥後 再意圖販賣而儲藏,其意圖販賣而儲藏之低度行為,應為輸 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廖安祥於108年至109 年期間,三度輸入偽農藥,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將此數行為 視為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 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九、被告何應昌、謝慶陽2人間,就犯罪事實一所示之販賣偽農 藥部分;被告何應昌、「阿明」2人間,就犯罪事實三所示 部分;被告林世昌、林娟妹2人間,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 ,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 論以共同正犯。 十、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陳丁元幫助他人實行加工偽農藥之犯罪行為,為幫助犯 ,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  十爰審酌被告謝慶陽、何應昌、林世昌、林娟妹、陳丁元、陳 慶鴻、廖安祥本案所分別涉及之偽農藥(含毒性化學物質氯 化三苯錫)或禁用農藥數量、行為期間及手段、獲利狀況等 全案犯罪情節;被告謝慶陽、何應昌、林世昌、陳丁元、陳 慶鴻均有違反農藥管理法而經判法院處罪刑或檢察官緩起訴 處分之前科,被告林娟妹、廖安祥則無犯罪前科;其等犯後 均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其等所自陳之學歷、工作及收 入、家庭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均不揭露,詳本院審判 筆錄)等一切情狀,及被告謝慶陽、林世昌所提出之量刑資 料,分別量處如附表十二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為自然人部分 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 於法人為社會組織體,與自然人有別,事實上無法服勞役以 代替罰金之執行,故刑法第42條易服勞役之規定,與法人本 質不合,不能予以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刑 事判決要旨參照),爰不就被告正豐公司部分諭知罰金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復審酌本案被告謝慶陽就犯 罪事實一、二所示部分之2罪(併科罰金部分),被告正豐 公司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部分之2罪,被告何應昌就犯罪 事實一、三所示部分之2罪,被告林世昌就犯罪事實四至六 所示部分之3罪,及被告林娟妹就犯罪事實四、七所示部分 之2罪,均係違反農藥管理法之案件,犯罪情狀及時、地亦 相近,而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 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認於併合處罰時 ,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酌定應執行刑自不宜過高, 而就其等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並就被告為自然人部分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或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十關於緩刑之宣告:  ㈠被告謝慶陽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103年度訴字第4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被告謝慶陽 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45 號判決駁回確定,嗣於107年12月29日執行完畢;被告何應 昌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 訴字第41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被告何應昌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 度上訴字第763號判決駁回確定,嗣於99年6月17日執行完畢 ;被告林世昌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98年度訴字第41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檢察官上訴 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480號判 決駁回確定,嗣於99年6月17日執行完畢;被告陳丁元前因 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 上訴字第9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被告陳丁元上訴後,復 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781號判決駁回確定,嗣於1 08年1月6日執行完畢,迄至本案判決時止均已逾5年以上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另被告陳慶鴻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 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657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其與被告林娟妹、廖安祥均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據此,被告謝慶陽、何應昌、林世昌、 林娟妹、陳丁元、陳慶鴻、廖安祥於本案均符合緩刑之要件 。茲以被告謝慶陽、何應昌、陳丁元犯後均終能坦承犯行, 已有悔悟,且被告謝慶陽年事已高,目前並罹患新冠肺炎重 症而領有重大傷病卡,而被告何應昌、陳丁元於本案中均僅 係聽從他人指示行事之非核心角色,另被告林世昌、林娟妹 、陳慶鴻、廖安祥均自始即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相信其等 經本案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經本院綜 合各情,認其等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併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謝慶陽、何應昌、 林世昌、林娟妹、陳丁元、陳慶鴻、廖安祥應分別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5萬元、20萬元、10 萬元、5萬元、3萬元、5萬元,以資警惕。  ㈡法人所屬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罪時,處罰行為人同時亦對法人 科以罰金刑之兩罰規定,法人雖非犯罪主體,但仍係刑罰宣 告之對象,為受罰主體。而我國緩刑制度,依刑法第74條之 規定,採刑罰執行猶豫主義,於有罪判決宣告之同時,得依 法對受罰主體,宣告一定期間之緩刑,在緩刑期間內暫緩刑 之執行,俟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即 因而失其效力,法人既得為受罰之主體,自具有受緩刑宣告 之適格;又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除可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 之流弊外,主要目的係在獎勵惡性較輕者使其遷善,則惡性 較短期自由刑猶輕之罰金刑,溯自我國舊刑法修正施行時, 即入於得宣告緩刑之列,是法人雖無有期徒刑之適應性,既 得科以罰金,復以刑法緩刑規定並未排除法人之適用,對法 人自非不得宣告緩刑(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刑事 判決參照)。準此,本案就被告正豐公司部分,爰亦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規定,併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另依刑法第74 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正豐公司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 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以資警惕。  ㈢被告等人如未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 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肆、關於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之2-1編號4至6所示之物,為被告謝慶陽所有 供本案犯罪事實一使用之犯罪工具;扣案如附表三之1編號1 所示之物,為被告何應昌所有供本案犯罪事實一使用之犯罪 工具;扣案如附表四之2編號5所示之物,為被告林世昌所有 供本案犯罪事實四使用之犯罪工具;扣案如附表五之1-1編 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林娟妹所有供本案犯罪事實四使用之 犯罪工具;扣案如附表八之1編號3至6所示之物,為被告陳 慶鴻所有供本案犯罪事實八使用之犯罪工具,均應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被告謝慶陽、何應昌就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之犯罪所得,分 別核為266萬6000元、3000元;被告林世昌、林娟妹就犯罪 事實四所示部分之犯罪所得,分別核為9萬4800元、20萬元 。其中,被告林世昌已主動繳交部分犯罪所得3萬元與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扣案,嗣又向本院提出擔保金6萬4800元作 為犯罪所得之替代物,另林娟妹亦主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0 萬元與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扣案,此等部分均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不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 至其餘未扣案之被告謝慶陽犯罪所得266萬6000元、被告何 應昌犯罪所得3000元,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扣案如附表一之2-2-1、附表二之2-1、附表三之2、附表四 之1-1-1、附表五之1-2-1、附表五之2-2、附表八之2、附表 九之2等各編號所示之偽農藥;如附表四之1-1-2、附表五之 1-2-2所示之禁用農藥;如附表五之1-1編號1、附表五之2-1 編號1-9、附表五之1-2-4各編號所示之林娟妹加工、分裝偽 農藥及禁用農藥之器械,應由主管機關依據農藥管理法第55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等 規定執行沒入、銷毀,不在本院宣告沒收之範疇。 四、至其餘扣案物部分,或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或雖可作為 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然尚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 非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爰不一一贅述,均不予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睿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趙俊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致嚴重污染環境 。 二、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運作或未依許可 證所列事項運作,致嚴重污染環境。 三、未依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登記或核可而擅自運作或未依登記或核可所列事 項運作,致嚴重污染環境。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採取緊急防治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 關依同條第三項所為之命令,致嚴重污染環境。 五、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農藥管理法第45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農藥管理法第46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農藥管理法第47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農藥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儲藏。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 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被告謝慶陽扣案物 附表一之1:(未入庫,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發還謝慶陽)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路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3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5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謝慶陽之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93至95頁反面) 沒入: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本院卷三第171至173頁) ◎非偽、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1-1 不明粉末 6包 謝慶陽 ①交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帶回檢驗,未檢出農藥有效成份,非屬農藥管理法所稱偽農藥,爰於112年1月12日會同謝慶陽啟封發還(檢驗樣品殘樣業已銷毀在案)。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4  ‧送驗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I(F)-11124),約50g夾鏈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80頁反面至281頁正面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5  ‧送驗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I(F)-11125),約300g夾鏈袋內塑膠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81頁反面至282頁正面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6  ‧送驗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I(F)-11126),約50g夾鏈袋裝淺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82頁反面至283頁正面 ⑤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7  ‧送驗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I(F)-11127),約100g夾鏈袋內裝塑膠袋裝淡黃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83頁反面至284頁正面 ⑥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8  ‧送驗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I(F)-11128),約100g夾鏈袋裝淡黃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84頁反面至285頁正面 ⑦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9  ‧送驗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I(F)-11129),約150g夾鏈內塑膠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85頁反面至286頁正面 附表一之2-1:(已入庫,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3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時54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謝慶陽、謝宗哲之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1月12日偽禁農藥封存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抽驗樣品清單各1份(警卷一第87至91頁反面)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2-1 記帳本 1本 謝慶陽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1(本院卷二第127頁) 2 1-2-2 記帳本 1本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2(本院卷二第127頁) 3 1-2-3 手抄通信錄 1本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3(本院卷二第127頁) 4 1-2-4 ASOS電腦主機 1臺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4(本院卷二第127頁) 5 1-2-5 隨身硬碟 1個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5(本院卷二第127頁) 6 1-2-12 謝慶陽iPhone7手機(含SIM卡) 1支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6(本院卷二第127頁) 附表一之2-2:(未入庫,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分別辦理沒入或發還謝慶陽)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3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時54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謝慶陽、謝宗哲之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1月12日偽禁農藥封存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抽驗樣品清單各1份(警卷一第87至91頁反面) 沒入: ①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暨所附雲林縣政府112年1月12日府動防六字第1129900032號裁處書及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暨發還清冊、會勘紀錄、農藥保管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肥料登記證、謝慶陽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本院卷三第171至173、199至205頁) ②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動防六字第1129901044號函暨所附偽禁農藥沒入清冊(本院卷三第333至334、337頁) ◎附表一之2-2-1: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2-9 滅立菌 (容量100g) 6包 謝慶陽 ①抽驗2包,餘4包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2年1月12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4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滅立菌」(編號:1(F)-11104),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57頁正反面 ◎附表一之2-2-2:非偽、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2-6 不明桶裝原體(液態)(容量200kg) 7桶 謝慶陽 ①責付謝慶陽保管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2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桶狀原體,編號:I(F)-11102),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1頁反面至272頁正面 ③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非屬農藥管理法所稱偽農藥,爰於112年1月12日會同謝慶陽啟封發還(檢驗樣品殘樣業已銷毀在案)。 2 1-2-7 不明桶裝原體(粉狀)(容量27.5kg) 25桶 ①24桶(27.5kg)、1桶(約25Kg) ②責付謝慶陽保管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1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桶裝原體,編號:I(F)-11101),約400g夾鏈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0頁反面至271頁正面 ④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非屬農藥管理法所稱偽農藥,爰於112年1月12日會同謝慶陽啟封發還(檢驗樣品殘樣業已銷毀在案)。 3 1-2-8 活綠寶 (容量1000ml) 200罐 ①抽驗1瓶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3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活綠寶」(編號:1(F)-11103),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2頁反面至273頁正面 ③屬肥料,且有肥料登記證為憑,爰於112年1月12日會同謝慶陽啟封發還199瓶(檢驗樣品殘樣業已銷毀在案)。 4 1-2-10 不明原體(液狀)(容量300kg) 1桶 ①責付謝慶陽保管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5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原體,編號:I(F)-11105),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黑褐色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3頁反面至274頁正面 ③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非屬農藥管理法所稱偽農藥,爰於112年1月12日會同謝慶陽啟封發還(檢驗樣品殘樣業已銷毀在案)。 ◎附表一之2-2-3:其他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2-11 標籤 2綑 謝慶陽 ①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2年1月12日辦理沒入。 附表二:證人謝宗哲扣案物 附表二之1:(已入庫,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3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時54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謝慶陽、謝宗哲之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87至90頁正面)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2-13 謝宗哲iPhone12 Pro Max手機(含SIM卡) 1支 謝宗哲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7(本院卷二第127頁) 附表二之2:(未入庫,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辦理沒入) 搜索處所:雲林縣○○市鎮○路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下午3時25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4時46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謝宗哲之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他1067卷一第127至133頁反面) 沒入: ①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暨所附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17日府動防六字第1119900935號裁處、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謝宗哲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本院卷三第171至173、207至215頁) ②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動防六字第1129901044號函暨所附偽禁農藥沒入清冊(本院卷三第333至334、341頁) ◎附表二之2-1: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 不明(袋裝) 2包 謝宗哲 ①1包送檢及備份用,餘1包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9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編號:1(F)-11119),約1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6頁反面至277頁正面 2 1 放心用 46瓶 ①每瓶500cc ②2瓶送檢及備份用,餘44瓶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4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放心用」(編號:1(F)-11114),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4頁反面至275頁正面 3 2 不明(罐裝) 2瓶 ①每瓶500cc ②1瓶送藥毒所檢驗,1瓶防疫所備存,無其他封存。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5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罐裝),編號:1(F)-11115),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5頁反面至276頁正面 4 3 總管 56包 ①2包送檢及備份用,餘54包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6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總管」(編號:1(F)-11116),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含亞滅培(acetamiprid)、加保扶(carbofura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6頁正反面 5 4 不明(袋裝) 54包 ①1包送檢及備份用,餘53包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7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編號:1(F)-11117),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派滅淨(pymetro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7頁正反面 6 5 不明(袋裝) 6包 ①1包送檢及備份用,餘5包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8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編號:1(F)-11118),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8頁正反面 7 7 不明(罐裝) 5瓶 ①1瓶送檢及備份用,餘4瓶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0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編號:1(F)-1112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褐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賽安勃(cyantraniliprol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9頁正反面 8 10 不明(罐裝) 1瓶 ①1瓶送檢,無其他封存。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3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5-八」(送樣名稱:不明,編號:1(F)-11123),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9頁反面至280頁正面 ◎附表二之2-2:非偽、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8 正豐露 1瓶 謝宗哲 ①1瓶送檢,無其他封存。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1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正豐露」(編號:1(F)-11121),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草綠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7頁反面至278頁正面 2 9 不明(罐裝) 1瓶 ①1瓶送檢,無其他封存。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2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編號:1(F)-11122),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8頁反面至279頁正面 附表三:被告何應昌扣案物 附表三之1:(已入庫,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3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時54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何應昌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154至153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無 何應昌MOTO手機(含SIM卡) 1支 何應昌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4(本院卷二第127頁) 附表三之2:(未入庫,由台中市政府農業局辦理行政沒入) 搜索處所: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執行依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17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2時16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何應昌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159至162頁) 沒入: ①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1年10月28日中市農作字第1110041139號函、本院111年11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本院卷一第157至159頁) ②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1年11月21日中市農作字第1110044442號函暨所附被告何應昌111年9月30日陳述意見表各1份(本院卷一第163至166頁) ◎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7-1 不明藥粉 27箱 何應昌 ①每箱100包,現場開啟1包。 ②警方查扣後偽農藥成品均放置台中市政府農業局,嗣由該局於111年10月28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C0401  ‧送檢單位: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  ‧送檢樣品:無標示(F111A001),約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他1067卷二第437至439頁 2 7-2 不明藥粉 15包 附表四:被告林世昌扣案物 附表四之1-1:(未入庫,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辦理沒入) 搜索處所:彰化縣○○鄉○○○00巷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15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3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世昌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他1067卷二第115至135頁) 沒入: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2年4月6日鹿警分偵字第1120008592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字第264號扣押物品清單、彰化縣政府111年9月1日府農務字第1110333905號函各1份(本院卷二第231至236頁) ◎附表四之1-1-1: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四-2 白色塑瓶綠蓋不明農藥 50瓶 林世昌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49、22AJ0149(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塑膠瓶(綠蓋),編號:H111A049(四-2)),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16.0%。【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6頁反面至337頁正面、402頁正反面 2 四-3 白色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20箱 ①100毫升/瓶,10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C0501、22AC0501(1)  ‧送檢單位: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  ‧送檢樣品:無標示(B-3),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氯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17.0%。【氯化三苯錫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他1067卷二第441至443、461至463頁 3 四-6 白色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8箱 ①100毫升/瓶,154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塑瓶黃圈不明農藥,編號:H112A002(四-6)),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氯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72至273頁 4 四-16 鋁箔袋裝粉狀 13箱 ①250公克/包,10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1、22AJ0201(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裝,編號:H111A056(四-16)),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20.4%。【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2頁反面至343頁正面、406頁正反面 5 四-36 亮面鋁箔裝袋粉狀 100包 ①1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0、22AJ022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亮面鋁箔,編號:H111A075(四-36)),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28.8%。【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5頁反面至356頁正面、415頁正反面 6 四-55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185瓶 ①2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6、22AJ0236(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91(四-55)),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17.2%。【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0頁正反面、422頁正反面 7 四-57 白瓶黃圈不明農藥 8箱 ①150毫升/瓶,154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8、22AJ0238(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93(四-57)),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17.9%。【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2頁正反面、423頁正反面 8 四-8 白塑瓶不明農藥 6箱 尚加24瓶完整 ①50毫升/瓶,30瓶/箱 ②取1瓶送驗。 ③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15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塑瓶,編號:H111A051(四-8)),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黑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7頁反面至338頁正面 9 四-9 白塑瓶不明農藥 50瓶 ①1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塑瓶不明農藥,編號:H112A004(四-9)),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無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為植物生長調節劑農藥『勃寧激素』有效成分之一。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77至278頁 10 四-10 白塑瓶不明農藥 10箱 尚加27瓶 ①50毫升/瓶,3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152、33AJ0152(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塑瓶,編號:H111A052(四-10)),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灰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15.1%。【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8頁反面至339頁正面、404頁正反面 11 四-11 白色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3箱 尚加32瓶 ①500毫升/瓶,3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塑瓶黃圈不明農藥,編號:H112A005(四-11)),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80至281頁 12 四-12 白塑瓶不明農藥 10箱 尚加29瓶 ①500毫升/瓶,3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153、22AJ0153(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編號:H111A053(四-12)),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灰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19.4%。【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9頁反面至340頁正面、405頁正反面 13 四-13 鋁箔袋裝粉狀500公克 61箱 ①40包/箱,5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5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裝,編號:H111A054(四-13)),約5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0頁反面至341頁正面 14 四-14 鋁箔袋裝粉狀1公斤 40箱 ①20包/箱,1公斤/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5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裝,編號:H111A055(四-14)),約1000g鋁箔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1頁反面至342頁正面 15 四-15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26箱 另加6瓶 ①250毫升/瓶,4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塑瓶黃圈不明農藥,編號:H112A006(四-15)),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阿巴汀(abamectin)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82至283頁 16 四-17 蜘蛛王(蛛蟲滅) 25瓶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蜘蛛王(蛛蟲滅)」(編號:H111A057(四-17)),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07頁正反面 17 四-18 無虫道 25瓶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無虫道」(送樣名稱:無蟲道,編號:H111A058(四-18)),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08頁正反面 18 四-19 滅蠅 4箱 另加4包 ①200公克/包,8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滅蠅」(H111A059(四-19)),約25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3頁反面至344頁正面 19 四-20 白塑瓶(阿巴丁)不明農藥 50箱 ①1公升/瓶,2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塑瓶,編號:H111A060(四-20)),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4頁反面至345頁正面 20 四-21 鋁箔袋裝粉狀 41箱 ①200公克/包,9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61(四-21)),約25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芬化利(fenvalerate)【氣相層析質譜法】;含貝芬替(carbendazim)【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5頁反面至346頁正面 21 四-22 剋蠅 12箱 ①200公克/包,10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蠅」(H111A062(四-22)),約25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6頁反面至347頁正面 22 四-23 特攻隊(吊絲、青虫) 50箱 ①300公克/包,5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特攻隊(吊絲、青虫)」(H111A063(四-23)),約250g鋁箔袋裝淡藍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賽滅淨(cyroma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7頁反面至348頁正面 23 四-25 白塑瓶不明農藥 40箱 ①500毫升/瓶,3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0、22AJ021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編號:H111A065(四-25)),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13.9%。【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8頁反面至349頁正面、410頁正反面 24 四-26 剋蠅 42包 ①25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蠅」(編號:HI12A007(四-26)),約2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85至286頁 25 四-27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4箱 ①200毫升/瓶,154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66(四-27)),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11頁正反面 26 四-28 鋁箔袋裝粉狀 100包 ①25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2、22AJ0212(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67(四-28)),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丁基加保扶(carbosulfan )【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丁基加保扶(carbosulfan )、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8.50%。【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9頁反面至350頁正面、412頁正反面 27 四-29 鋁箔袋裝粉狀 12箱 ①400公克/包,5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68(四-29)),約5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0頁反面至351頁正面 28 四-30 鋁箔袋裝粉狀 17箱 ①1公斤/包,2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69(四-30)),約10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1頁反面至352頁正面 29 四-31 真蟎億 20瓶 ①5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真蟎憶」(H111A070(四-31)),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賜派芬(spirodiclofen)。【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2頁反面至353頁正面 30 四-33 絲了了 56瓶 ①1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絲了了」(編號:H111A072(四-33)),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14頁正反面 31 四-34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29瓶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73(四-34)),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灰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脫芬瑞(tolfenpyra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3頁反面至354頁正面 32 四-35 THE HELLENIC CHEMICAL PRODUCTS AND FERTILIZER CO.,S.A. 58包 ①5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THE HELLENIC CHEMICAL PRODUCTS AND FERTILIZER Co.,S.A.」(送樣名稱:The Hellenic Chemical Products and Fertilizer Co.S.A.,編號:H111A074(四-35)),約250g鋁箔袋裝淡青綠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含銅【感應耦合電漿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4頁反面至355頁正面 33 四-37 鋁箔裝袋粉狀 3箱 ①100公克/包,12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亮面鋁箔,編號:H111A076(四-37)),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賽滅淨(cyroma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6頁反面至357頁正面 34 四-38 鋁箔裝袋粉狀 20箱 ①100公克/包,10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77(四-38)),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賽滅淨(cyroma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7頁反面至358頁正面 35 四-39 穩治蟲 31瓶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穩治蟲」(編號:H1llA078(四-39)),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微灰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脫芬瑞(tolfenpyra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8頁反面至359頁正面 36 四-40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10箱 ①250毫升/瓶,4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79(四-4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9頁反面至360頁正面 37 四-41 剋蠅 9箱 ①200公克/包,10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蠅」(編號:HI12A008(四-41)),約2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87至288頁 38 四-42 白塑瓶不明農藥 4箱 ①1公升/瓶,2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編號:H111A080(四-42)),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0頁反面至361頁正面 39 四-43 白塑瓶不明農藥 11瓶 ①5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6、22AJ0226(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編號:H111A081(四-43)),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11.4%。【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1頁反面至362頁正面、416頁正反面 40 四-44 ETC Methomyl鋁箔袋裝粉狀 216包 ①2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7、22AJ0227(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Methomyl」(送樣名稱:ETC Methomyl(鋁箔),編號:H111A082(四-44)),約2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納乃得(methomyl)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納乃得(methomyl) 49.4%。【納乃得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C-3-14L)】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2頁反面至363頁正面、417頁正反面 41 四-45 嘉扶精(加保扶) 19瓶 ①5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8、22AJ0228(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嘉扶精(加保扶)」(編號:H111A083(四-45)),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17.3%。【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3頁反面至364頁正面、418頁正反面 42 四-46 鋁箔袋裝粉狀 120包 ①1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84(四-46)),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色微结晶粉末。  ‧檢驗結果:含萘乙酸(l-naphthylacetic acid)【氣相層析質譜法】;含萘乙酸(l-naphthylacetic acid)、吲哚丁酸(indole butyric acid)【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4頁反面至365頁正面 43 四-47 鋁箔袋裝粉狀 8包 ①2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0、22AJ023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85(四-47)),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丁基加保扶(carbosulfan )、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6.37%。【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5頁反面至366頁正面、419頁正反面 44 四-49 白塑瓶不明農藥 21瓶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編號:H111A087(四-49)),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黑褐色黏稠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6頁反面至367頁正面 45 四-50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9瓶 ①2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88(四-5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21頁正反面 46 四-51 剋蠅 67包 ①25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蠅」(編號:HI12A009(四-51)),約2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89至290頁 47 四-52 鋁箔袋裝粉狀 70包 ①1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89(四-52)),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賽滅淨(cyroma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7頁反面至368頁正面 48 四-54 白色結晶粉狀 2包 ①20公斤/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結晶粉狀,編號:H111A090(四-54)),約1000g夾鏈袋裝白色微結晶粉末。  ‧檢驗結果:含芐寧激素(6-benzyl aminopur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8頁反面至369頁反面 49 四-56 保天下 39包 ①15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保天下」(編號:H111A092(四-56)),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1頁正反面 50 四-58 固殺草原體95% 169桶 ①25公斤/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固殺草原體95%,編號:H111A094(四-58)),約1000g夾鏈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二四地(2,4-D)、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二四地(2,4-D)【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3頁正反面 51 四-60 蟲總剋 2箱 另加24瓶 ①250毫升/瓶,4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蟲總剋」(編號:H111A096(四-6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4頁正反面 52 四-61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14箱 另加24瓶 ①250毫升/瓶,4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97(四-61)),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賜派芬(spirodiclofen)。【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5頁正反面 53 四-63 鋁箔袋裝粉狀 12包 ①2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4、22AJ0244(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99(四-63)),約200g鋁箔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納乃得(methomyl)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納乃得(methomyl) 72.1%。【納乃得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C-3-14L)】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6頁正反面、426正反面 54 四-64 微生物殺蟲劑 200包 ①25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微生物殺蟲劑,編號:HlllAl00 (四-64)),约25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蘇力菌(Bacillus thuringiensis)、仙人掌桿菌(Bacillus cereus)。【微生物鑑定】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27頁正反面 55 四-65 鋁箔袋裝 34包 ①1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6、22AJ0246(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101(四-65)),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44.8%。【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7頁正反面、428頁正反面 56 四-66 剋腐爛 2包 ①250公克/包,取1包送驗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腐爛」(編號:H111A102(四-66)),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葉枯唑(bismerthiazol)。【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bismerthiazol(N.N'-methylene-bis-(2-amino-5-thiol-1,3,4-thiadiazole))為中國大陸登記農藥殺菌劑『葉枯唑(又稱賽枯唑、葉枯寧)』之有效成分,未於我國登記使用。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8頁正反面 57 四-67 稻寶 1包 ①250公克/包,取去送驗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稻寶」(編號:H111A103(四-67)),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葉枯唑(bismerthiazol)。【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bismerthiazol(N.N'-methylene-bis-(2-amino-5-thiol-1,3,4-thiadiazole))為中國大陸登記農藥殺菌劑『葉枯唑(又稱賽枯唑、葉枯寧)』之有效成分,未於我國登記使用。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9頁正反面 58 四-68 綠青 1包 ①200公克/包,取去送驗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綠青」(編號:H111A104(四-68)),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葉枯唑(bismerthiazol)。【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bismerthiazol(N.N'-methylene-bis-(2-amino-5-thiol-1,3,4-thiadiazole))為中國大陸登記農藥殺菌劑『葉枯唑(又稱賽枯唑、葉枯寧)』之有效成分,未於我國登記使用。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0頁正反面 59 四-69 蝶蝶嚇 100包 ①1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0、22AJ025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蝶蝶嚇」(編號:H111A105(四-69)),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44.7%。【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1頁正反面、429頁正反面 60 四-71 棕色寶特瓶液體 5瓶 ①1公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2、22AJ0252(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棕色保特瓶液體,編號:H111A107(四-71)),約1000mL褐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歐殺滅(oxamyl)。【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歐殺滅(oxamyl)12.9%。【94.11.4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3頁正反面、430頁正反面 61 四-72 鋁箔袋裝粉狀 8包 ①1公升/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108(四-72)),約1000g鋁箔袋裝淡黃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4頁正反面 62 四-73 鋁箔袋裝粉狀 231包 ①2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4、22AJ0254(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109(四-73)),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8.58%。【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5頁正反面、431頁正反面 63 四-74 粒粒大 16瓶 ①2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粒粒大」(編號:H111A110(四-74)),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無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32頁正反面 64 四-75 白塑瓶不明農藥 16瓶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編號:H111A111(四-75)),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 、脫芬瑞(tolfenpyra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6頁正反面 ◎附表四之1-1-2: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四-70 深棕色寶特瓶液體 15瓶 林世昌 ①1公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深棕色保特瓶液體,編號:H111A106(四-70)),約1000mL褐色塑膠罐裝淺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護谷(nitrofen)【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護谷(nitrofen)為禁用農藥,因致畸型於70年1月1日始禁止製造輸入加工,於72年1月1日始禁止販賣使用。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2頁正反面 ◎附表四之1-1-3:非偽、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四-1 米白色粉狀 (25kg/包) 128包 林世昌 ①25公斤/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4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米白色粉狀,編號:H111A048(四-1)),約1000g夾鏈袋裝淡褐色微结晶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01頁正反 2 四-4 加保扶原體 90%農藥 5桶 ①淨重100公斤/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加保扶90%農藥(玻璃瓶粉狀),編號:H112A001(四-4)),約50g透明玻璃罐裝微灰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70至271頁 3 四-5 大鋁袋粉狀 13箱 ①30包/箱,1公斤/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取1包開封送驗。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15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大鋁袋(粉狀),編號:H111A050(四-5)),約10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微結晶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03頁正反面 4 四-7 青青青 13箱 ①100包/箱,2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青青青」(編號:H112A003(四-7)),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74至275頁 5 四-24 青青青 13箱 ①200公克/包,10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青青青」(H111A064(四-24)),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09頁正反面 6 四-32 抗菌王(百拖芬)25% 59瓶 ①5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抗菌王(百拖芬)25%」(編號:H111A071(四-32)),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13頁正反面 7 四-48 開根素 570包 ①1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開根素」(編號:H111A086(四-48)),約100g鋁箔袋裝白色微結晶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20頁正反面 8 四-53 青青青 100包 ①2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1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青青青」(編號:H112A010(四-53)),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91至292頁 9 四-59 馬賽半成品 60桶 ①50公斤/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馬赛半成品,編號:H111A095(四-59)),約1000g夾鏈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24頁正反面 10 四-62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28瓶 ①5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98(四-62)),約500 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25頁正反面 附表四之1-2:(已入庫,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彰化縣○○鄉○○○00巷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15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3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世昌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他1067卷二第115至135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四-76 估價單 2張 林世昌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8(本院卷二第127頁) 附表四之2:(已入庫,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彰化縣○○鄉○○路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3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8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世昌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同意書各1份(他1067卷二第139至147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2-1 農藥包裝袋 1箱 林世昌 ①剋蠅、真清蠅、開根素、汽佳讚、尚利害、稻寶、滅蠅安、保天下、蟲總剋、滅蟲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9(本院卷二第127頁) 2 2-2 帳冊 1本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0(本院卷二第127頁) 3 2-3 收據 2紙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1(本院卷二第127頁) 4 2-4 租賃契約書 1本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2(本院卷二第127頁) 5 2-5 林世昌iPhone7 Plus 手機(含SIM卡) 1支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3(本院卷二第127頁) 附表五:被告林娟妹扣案物 附表五之1-1:(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彰化縣○○鄉○○路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0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娟妹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1067卷二第211至231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1-26 偽農藥標籤 (特攻隊+青青青貼紙) 6箱 林娟妹 ①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2(本院卷一第141頁) 2 6-1-69 林娟妹三星手機 1支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0(本院卷一第141頁) 3 6-1-70 林娟妹存摺 2本 ①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7(本院卷一第141頁) 附表五之1-2:(未入庫,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辦理沒入或責付林娟妹保管) 搜索處所:彰化縣○○鄉○○路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0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娟妹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單、責付保管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1067卷二第211至231頁;警卷一第128至129頁) 沒入: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30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扣案證物流向表、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9月19日雲法字第11163525200號函暨所附移交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本院卷二第175至185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3年2月21日雲法字第11363506270號函(本院卷四第75至76頁) 責付林娟妹保管: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30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扣案證物流向表(本院卷二第175至182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4月11日雲法字第11263512510號函、本院112年4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本院卷二第243至245頁) ◎附表五之1-2-1: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1-19 綠瓶蓋 1763瓶 林娟妹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9、22AJ0119(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綠瓶蓋(白身罐狀),編號:H111A019(C-19)),約250 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16.5%。【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3頁反面至314頁正面、391頁正反面 2 6-1-23 銀袋 29箱 共2900包 ①C1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3、22AJ0123(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銀袋(鋁箔袋),編號:H111A023(C-23)),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20.7%。【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7頁反面至318頁正面、393頁正反面 3 6-1-50 白色粉末 (60kg) 3袋 ①B區。原先責付林娟妹保管,嗣本案起訴後,已全數交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47、22AJ0147(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粉末,編號:H111A047(C-47)),約1000g夾鏈袋裝淡褐白色微結晶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100%。【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5頁反面至336頁正面、400頁正反面 4 6-1-57 桶裝成品 1桶 (扣案24桶,1桶檢驗出偽農藥-氯化三苯錫成分;5桶檢驗出其他偽農藥成分;1桶檢驗出禁用農藥成分;15桶未檢驗出農藥成份;2桶無樣品可供檢驗) ①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4月11日、112年5月31日、113年2月21日雲法字第11263512510、11263518220、11363506270號函暨所附鑑驗結果彙整表(本院卷二第243至244頁;本院卷三第423至429頁;本院卷四第75至76頁) 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1年3月31日、111年5月18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369、111262054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11份(警卷二第296頁正面、325頁反面至333頁正面、387頁正面、397頁正面至399頁反面) ④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29日府農務字第1130188842號函暨所附113年3月21日現勘資料、重新送驗清單、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3年5月15日藥試殘字第1134521111號函暨農藥檢驗報告20份(本院卷四第133至201頁) ⑤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乳白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23,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98至199頁 5 6-1-1 冠20% 14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芳苑鄉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冠20% (白色罐狀物,紅圈),編號:H111A001(C-1)),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97頁正反面 6 6-1-4 萬靈 3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4、22AJ0104(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萬靈(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04(C-4)),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藍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納乃得(methomyl)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納乃得(methomyl) 15.1%。【納乃得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98頁正反面、390頁正反面 7 6-1-5 好 55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好(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05(C-5)),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克凡派(chlorfenapyr)。【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99頁正反面 8 6-1-6 冠15%(膏) 26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冠15%(膏)(白色罐狀物,黃圈),編號:H111A006(C-6)),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0頁正反面 9 6-1-7 因油10% 6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因油10%(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07(C-7)),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mamectin benzoate B2a。【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mamectin benzoate B2a為殺蟲劑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之類似物,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1頁正反面 10 6-1-8 K10 4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K10(白色罐狀物,黃圈),編號:H111A008(C-8)),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2頁正反面 11 6-1-9 K20 12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K20(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09(C-9)),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3頁正反面 12 6-1-10 亞喜芬 545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亞喜芬」(編號:H111A010(C-10),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亞喜芬(acifluorfen)。【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4頁正反面 13 6-1-11 黑4.5% 9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黑4.5%(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11(C-11)),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黑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5頁正反面 14 6-1-12 因5% 4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因5%(白色罐狀物),編號:HI11A012(C-12)),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emamectin benzoate B2a。【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mamectin benzoate B2a為殺蟲劑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之類似物,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6頁正反面 15 6-1-13 因油15% 12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因油15%(白色罐狀物,黃圈),編號:H111A013(C-13)),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mamectin benzoate B2a。【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mamectin benzoate B2a為殺蟲劑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之類似物,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7頁正反面 16 6-1-14 因15% 9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因15%(白色罐狀物,黃圈),編號:HI11A014(C-14)),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橙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因滅汀(emamectinbenzoate)、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8至309頁正面 17 6-1-15 哈士奇 8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哈士奇(白色罐狀物,黃圈),編號:H111A015(C-15)),約250mL白色塑膠罐較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脫芬瑞(tolfenpyra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9頁反面至310頁正面 18 6-1-16 因油15% (大瓶) 4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因油15%(大瓶白色罐狀),編號:H111A016(C-16)),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mamectin benzoate B2a。【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mamectin benzoate B2a為殺蟲劑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之類似物,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0頁反面至311頁正面 19 6-1-17 因10% 4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因10%(白色罐狀,黃圈),編號:H111A017(C-17)),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橙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因滅汀(emamectinbenzoate)、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1頁反面至312頁正面 20 6-1-18 丙 21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丙(白色罐狀),編號:H111A018(C-18)),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灰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賽安勃(cyantraniliprol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2頁反面至313頁正面 21 6-1-20 加寶 314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0、22AJ012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加寶(白色罐狀),編號:HI11A020((C-20 )),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17.1%。【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4頁反面至315頁正面、392頁正反面 22 6-1-21 3瓜 120包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3瓜(鋁箔袋),編號:H111A021(C-21)),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派滅淨(pymetro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5頁反面至316頁正面 23 6-1-22 啊順藍色 18包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啊順藍色(鋁箔袋),編號:H111A022(C-22)),約250g鋁箔袋裝淡藍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6頁反面至317頁正面 24 6-1-25 蜂 5箱 共336包 ①C2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蜂(鋁箔袋),編號:H111A024(C-24)),約250g鋁箔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芬化利(fenvalerate)【氣相層析質譜法】;含貝芬替(carbendazim)【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8頁反面至319頁正面 25 6-1-27 冠水10% 9瓶 ①C3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冠水10%(白色罐狀,黃圈),編號:H111A025(C-25)),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9頁反面至320頁正面 26 6-1-28 蜂 (250g) 13箱 共766包 ①C3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蜂250g(鋁箔袋),編號:H111A026(C-26)),約250g鋁箔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0頁反面至321頁正面 27 6-1-29 汽 4箱 共210包 ①C3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汽(鋁箔袋),編號:H111A027(C-27)),約250g鋁箔袋裝淡藍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賽滅淨(cyroma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1頁反面至322頁正面 28 6-1-32 38 (200g) 13箱 共772包 ①C3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3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38 200g(鋁箔袋),編號:H111A030(C-30)),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2頁反面至323頁正面 29 6-1-34 剋蠅 24包 ①C4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3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蠅」(編號:H111A032(C-32)),約250g鋁箔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3頁反面至324頁正面 30 6-1-46 汽佳讚 6包 ①C6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3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汽佳讚」(編號:H111A033(C-33)),約1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賽滅淨(cyroma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4頁反面至325頁正面 31 6-1-51 不明粉末 (41kg) 6袋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4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H111A046(C-46)),約1000g夾鏈袋裝淡黃色微結晶粉末。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4頁反面至335頁正面 32 6-1-57 桶裝成品 5桶 (扣案24桶,1桶檢驗出偽農藥-氯化三苯錫成分;5桶檢驗出其他偽農藥成分;1桶檢驗出禁用農藥成分;15桶未檢驗出農藥成份;2桶無樣品可供檢驗) ①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4月11日、112年5月31日、113年2月21日雲法字第11263512510、11263518220、11363506270號函暨所附鑑驗結果彙整表(本院卷二第243至244頁;本院卷三第423至429頁;本院卷四第75至76頁) 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1年3月31日、111年5月18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369、111262054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11份(警卷二第296頁正面、325頁反面至333頁正面、387頁正面、397頁正面至399頁反面) ④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29日府農務字第1130188842號函暨所附113年3月21日現勘資料、重新送驗清單、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3年5月15日藥試殘字第1134521111號函暨農藥檢驗報告20份(本院卷四第133至201頁) ⑤檢驗結果: ❶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牛奶白液體,編號:H113A005,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米白色不透明液體 。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68至169頁 ❷檢驗報告編號:22AJ013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蛋22%(白色瓶蓋),彰化縣政府編號:H113A006,彰化縣政府送檢編號:H111A036(C-35),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6頁反面至327頁正面 ❸檢驗報告編號:22AJ013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K10(白色罐綠蓋),彰化縣政府編號:H113A015,彰化縣政府送檢編號:H111A036(C-36),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7頁反面至328頁正面 ❹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粉末玻璃罐裝,編號:H113A019,約20g透明玻璃罐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巴克素(paclobutrazol)。【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92至193頁 ❺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粉末玻璃罐裝,編號:H113A020,約5g透明玻璃罐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巴克素(paclobutrazol)。【氣象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94至195頁 33 6-1-58 K4 5箱 共150瓶 ①查獲地點:汽車BMV-7716。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4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K4 (白色罐綠蓋),編號:H111A045(C-45)),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3頁反面至334頁正面 ◎附表五之1-2-2: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1-57 桶裝成品 1桶 (扣案24桶,1桶檢驗出偽農藥-氯化三苯錫成分;5桶檢驗出其他偽農藥成分;1桶檢驗出禁用農藥成分;15桶未檢驗出農藥成份;2桶無樣品可供檢驗) 林娟妹 ①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4月11日、112年5月31日、113年2月21日雲法字第11263512510、11263518220、11363506270號函暨所附鑑驗結果彙整表(本院卷二第243至244頁;本院卷三第423至429頁;本院卷四第75至76頁) 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1年3月31日、111年5月18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369、111262054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11份(警卷二第296頁正面、325頁反面至333頁正面、387頁正面、397頁正面至399頁反面) ④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29日府農務字第1130188842號函暨所附113年3月21日現勘資料、重新送驗清單、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3年5月15日藥試殘字第1134521111號函暨農藥檢驗報告20份(本院卷四第133至201頁) ⑤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乳白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18,約100mL透明玻璃罐裝米白色不透明液體 。  ‧檢驗結果:含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為禁用農藥,因致畸型於86年9月30日始禁止製造輸入,於88年1月1日始禁止販買使用。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90至191頁 ◎附表五之1-2-3:非偽、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1-2 38:20% 9瓶 林娟妹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38:20%(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02(C-2)),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8頁正反面 2 6-1-3 38:10% 168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38:10%(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03(C-3)),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9頁正反面 3 6-1-24 白罐 11箱 共3014瓶 ①C2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罐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4 6-1-30 38 (500g) 3箱 共90包 ①C3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38(500g(鋁箔袋),編號:H111A028(C-28)),約5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94頁正反面 5 6-1-31 38 (200g) 10箱 共800包 ①C3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38 200g(鋁箔袋),編號:H111A029(C-29)),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95頁正反面 6 6-1-33 青青青 46包 ①C4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3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青青青」(編號:H111A031(C-31)),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96頁正反面 7 6-1-35 汽70% 43包 ①C4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包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8 6-1-36 蜂 (200g) 37包 ①C4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包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9 6-1-37 不明銀袋(粉狀) 211包 ①C4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包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0 6-1-38 藍粉 11袋 ①C5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1 6-1-39 藍色粉末 (11.46kg) 1箱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包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2 6-1-40 白色粉末 (214.12kg) 16袋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3 6-1-41 桶狀白粉 (15.39kg) 4桶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桶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4 6-1-42 白色粉末 (105.65kg) 7袋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5 6-1-43 袋裝白色粉末 147袋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6 6-1-44 中日合成化學粉末00000000 2袋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7 6-1-45 沉淀白炭黑粉末 2袋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8 6-1-47 青大生 23包 ①C6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包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9 6-1-48 不明粉末 25袋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0 6-1-49 白色粉末 (47.84kg) 6袋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1 6-1-52 不明粉末 (73kg) 3袋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2 6-1-53 加保扶 (200kg) 2桶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桶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3 6-1-54 不明油體 3桶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桶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4 6-1-55 沙拉油 3桶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5 6-1-56 不明液體 14桶 ①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6 6-1-57 半成品 15桶 (扣案24桶,1桶檢驗出偽農藥-氯化三苯錫成分;5桶檢驗出其他偽農藥成分;1桶檢驗出禁用農藥成分;15桶未檢驗出農藥成份;2桶無樣品可供檢驗) ①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4月11日、112年5月31日、113年2月21日雲法字第11263512510、11263518220、11363506270號函暨所附鑑驗結果彙整表(本院卷二第243至244頁;本院卷三第423至429頁;本院卷四第75至76頁) 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1年3月31日、111年5月18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369、111262054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11份(警卷二第296頁正面、325頁反面至333頁正面、387頁正面、397頁正面至399頁反面) ④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29日府農務字第1130188842號函暨所附113年3月21日現勘資料、重新送驗清單、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3年5月15日藥試殘字第1134521111號函暨農藥檢驗報告20份(本院卷四第133至201頁) ⑤檢驗結果: ❶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01,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62至163頁 ❷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03,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微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64至165頁 ❸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04,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淡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66至167頁 ❹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07,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微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70至171頁 ❺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08,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微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72至173頁 ❻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09,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微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74至175頁 ❼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10,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淡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76至177頁 ❽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深褐色液體,編號:H113A011,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淺紅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78至179頁 ❾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深褐色液體,編號:H113A012,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微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80至181頁 ❿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淡乳白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13,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無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82至183頁 ⓫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淡乳白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14,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淡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84至185頁 ⓬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淡乳白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16,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乳白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86至187頁 ⓭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淡乳白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17,約100mL透明玻璃罐裝乳白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88至189頁 ⓮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淺黃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22,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淺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96至197頁 ⓯檢驗報告編號:24D1072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淡黃色濃稠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24,約100mL透明玻璃罐裝淡黃色黏稠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200至201頁 27 6-1-71 C3白色不明粉末(疑似農藥原體) 1桶 ①約108公斤 ②責付林娟妹保管。 ③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8 6-1-72 不明粉末 73.66公斤 ①約21.9+51.76公斤 ②責付林娟妹保管。 ③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附表五之1-2-4:其他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1-59 砂磨機 (SW-15) 1具 林娟妹 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2 6-1-60 鎖蓋機 (CP-01) 1台 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3 6-1-61 充填機 1台 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4 6-1-62 攪拌機 1台 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5 6-1-63 粉狀攪拌機 1台 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6 6-1-64 包裝機 1台 C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7 6-1-65 粉碎機 (RT-50A) 1台 C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8 6-1-66 打氣機 1台 C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9 6-1-67 粉狀攪拌機 1台 C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10 6-1-68 磅秤 2台 C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附表五之2-1:(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街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56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2時3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娟妹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20至124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2-2 絕招(賜芬靈)標籤貼紙 1疊 林娟妹 ①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3(本院卷一第141頁) 2 6-2-3 攏ㄟ死(賽普滅)標籤貼紙 1疊 3 6-2-4 滅龜寶標籤貼紙 1疊 4 6-2-6 吊絲王標籤貼紙 1疊 5 6-2-7 吃絲死(蘇力胺)標籤貼紙 1疊 6 6-2-8 金光(賜克胺)標籤貼紙 1疊 7 6-2-9 掃落地標籤貼紙 1疊 8 6-2-10 夾鏈袋9號 3包 9 6-2-11 蟲界清(硫賜克)標籤貼紙 1疊 附表五之2-2:(未入庫,由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辦理沒入)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街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56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2時3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娟妹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單、責付保管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20至126頁) 沒入: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30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扣案證物流向表(本院卷二第175至182頁) ②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暨所附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27日府動防六字第1119900972號裁處書、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林娟妹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本院卷三第171至173、185至189頁) ③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動防六字第1129901044號函暨所附偽禁農藥沒入清冊(本院卷三第333至334、339頁) ◎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2-1 百蟲王農用藥劑 5箱 林娟妹 ①每箱30瓶 ②由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取回5箱,取樣2瓶,餘148瓶運送至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保管,由該管機關於111年10月27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7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百蟲王」(編號:I(F)-11107),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脫芬瑞(tolfenpyrad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59頁正反面 2 6-2-5 KC白色不明粉末(疑似農藥原體) 1桶 ①約重108公斤。現場責付林娟妹保管於彰化縣○○鄉○○路000號,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於111年10月2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6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原體,編號:I(F)-11106),約350g夾鏈袋裝白色結晶顆粒。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58頁正反面 附表六:被告陳丁元扣案物 附表六:(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8時58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45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陳丁元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32至136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5-1-1 陳丁元手機(含充電線1條、插座1個) 1本 陳丁元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9(本院卷一第141頁) 2 5-1-2 陳丁元台中銀行存摺 1本 ①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7(本院卷一第141頁) 附表七:同案被告凌清厚扣案物 附表七之1:(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高雄市○○區○○○路00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8時49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2時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凌仕曜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84至190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3-1 凌清厚手機(含SIM卡) 1支 凌清厚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2(本院卷一第141頁) 附表七之2:(未入庫,分別由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或責付凌清厚保管,農藥部分均已沒入銷毀。) 搜索處所:高雄市○○區○○○路00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8時49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2時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凌仕曜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單各1份(警卷一第184至191頁) 沒入: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30號函暨所附附件三: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8月31日雲法字第11163523530號函暨所附移交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本院卷二第175至176、187至189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2年5月15日防檢三字第1121488423號函暨111年1月12日聯合稽查檢驗報告清單(高雄市)各1份(本院卷二第379至380、397頁) ◎附表七之2-1: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3-2 無標稱白瓶(100cc) 178瓶 凌清厚 ①扣除抽驗2瓶,餘176瓶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日移交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已沒入銷毀。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C0201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無標示(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他1067卷二第425至427頁 2 13-4 金鋼掌 (250cc) 8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5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金剛掌」(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青綠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第滅寧(delta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可尼丁(clothianid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4頁反面至235頁正面 3 13-5 賜倍效 (1.1kg) 8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3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賜倍效」(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褐紅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畢芬寧(bifen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3頁反面至234頁正面 4 13-6 Etridiazole (1公升) 11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4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Etridiazole」(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0mL鋁罐裝淺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脫克松(tolclofos-methyl)。【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2頁反面至223頁正面 5 13-7 摧黃素 (100ml) 7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6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摧黃素」(送樣名稱:催黃素,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微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益收生長素(ethephon)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5頁反面至236頁正面 6 13-8 無標稱褐色罐 (約100g) 56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2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無標示(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g褐色玻璃罐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芐寧激素(6-benzyl aminopur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2頁反面至233頁正面 7 13-9 賜倍效 (550g) 22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1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賜倍效」(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褐紅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1頁反面至232頁正面 8 13-10 殺菌王 (200g) 30袋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袋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8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殺菌王」(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00g鋁箔袋裝淺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滅達樂(metalaxyl)、腐絕(thiabendazole)【氣相層析質譜法】;含滅達樂(metalaxyl)、腐絕(thiabendazole)、貝芬替(carbendazim)、甲基多保淨(thiophanate-methyl)【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3頁反面至224頁正面 9 13-11 治穀寧 (500ml) 32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7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治穀寧」(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百利普芬(pyriproxyfen) 。【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6頁反面至237頁正面 10 13-12 來滅草 (250cc) 27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9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來滅草」(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橙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亞喜芬(acifluorfen)。【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7頁反面至238頁正面 11 13-13 阿巴汀(褐色玻璃罐100ml) 17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1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阿巴汀,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mL褐色玻璃罐裝黑褐色黏稠液體。  ‧檢驗結果:含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氣相層析質譜法】;含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番茄生長素(4-chlorophenoxyacetic acid)【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為植物生長調節劑農藥『勃寧激素』有效成分之一。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5頁反面至226頁正面 12 13-14 治威菌 (100cc) 2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2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治威菌」(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mL褐色玻璃罐裝淺紅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撲克拉(prochloraz)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8頁反面至239頁正面 13 13-15 治威菌 (200cc) 18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0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治威菌」(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00mL鋁罐裝淺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脫克松(tolclofos-methyl)。【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4頁反面至225頁正面 14 13-16 治威菌 (250cc) 9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22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治威菌」(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黑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環克座(cyproconazole)。【氣相層析質譜法】;含普拔克(propamocarb hydrochlorude)【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9頁反面至230頁正面 15 13-17 殺草控籽 (500公撮) 5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3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殺草控籽」(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黑褐色液體。  ‧檢驗結果:含莫多草(metolachlor) 、丁基拉草(butachlor)、復祿芬(oxyfluorfe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9頁反面至240頁正面 16 13-18 ATP-30 (100g) 2袋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袋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4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ATP-30」(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賓克隆(pencycuron)、益達胺(imidaclo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40頁反面至241頁正面 17 13-19 萬蟲寧 (100cc) 4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5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萬蟲寧-80」(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克凡派(chlorfenapyr)。【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6頁反面至227頁正面 18 13-20 萬菌王 (250cc) 1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1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8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萬菌王」(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亞托敏(azoxystrobin)。【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42頁反面至243頁正面 19 13-21 剋萬蟲 (200g) 1袋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1袋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9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萬虫」(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43頁反面至244頁正面 20 13-23 莎莧香 (100g) 1袋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1袋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20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莎莧香」(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二四地(2,4-D)、草殺淨(ametry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二四地(2,4-D)、草殺淨(ametryn)、番茄生長素(4-chlorophenoxyacetic acid)【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44頁反面至245頁正面 ◎附表七之2-2:禁用農藥 1 13-3 無標稱白色粉末(1100g) 1袋 凌清厚 ①抽驗200g,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日移交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已沒入銷毀。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C0202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無標示(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g夾鏈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四氯丹(captafol)。【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經查農藥資訊服務網,四氯丹(captafol)為禁用農藥,因致癌性於76年10月22日始禁止製造加工輸入,77年10月1日禁止販賣使用。   ‧證據卷頁:他1067卷二第429至431頁 2 13-24 草籽 (250cc) 2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7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草籽」(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00mL白色塑膠罐裝褐红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護谷(nitrofen)、拉草(alachlor)、全滅草(chlornitrofen) 【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護谷(nitrofen)為禁用農藥,因致畸型於70年1月1日始禁止製造輸入加工,於72年1月1日始禁止販賣使用。全滅草(chlornitrofen CNP) 為禁用農藥,因致腫瘤於83年7月15日始禁止輸入,84年12月31日禁止製造加工,於86年1月1日始禁止販賣使用。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41頁反面至242頁正面 ◎附表七之2-3:非偽、禁用農藥 1 13-22 真殺蟎 (250cc) 5瓶 凌清厚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21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真殺蟎」(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無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8頁反面至229頁正面 2 13-25 管地下 (500cc) 1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1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6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管地下」(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橙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7頁反面至228頁正面 ◎附表七之2-4:其他 1 13-26 封口機 1台 凌清厚 責付凌清厚保管 2 13-27 磅秤 1台 責付凌清厚保管 附表八:被告陳慶鴻扣案物 附表八之1:(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雲林縣○○鄉○○路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8時30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0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陳慶鴻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77至181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1-1 陳慶鴻iPhone手機 1支 陳慶鴻 ①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1(本院卷一第141頁) 2 11-2 聯美農藥行進貨單 1本 ①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6(本院卷一第141頁) 3 11-7 果旺劑生長劑標籤500cc 39張 4 11-8 果旺植物生長劑標籤1000cc 20張 5 11-9 開根素農藥標籤 215張 6 11-10 克菌安農藥標籤 21張 附表八之2:(未入庫,由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辦理沒入) 搜索處所:雲林縣○○鄉○○路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8時30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0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陳慶鴻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77至181頁) 沒入: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30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扣案證物流向表(本院卷二第175至182頁) ②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暨所附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17日府動防六字第1119900936號裁處書、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陳慶鴻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本院卷三第171至173、217至221頁) ③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動防六字第1129901044號函暨所附偽禁農藥沒入清冊(本院卷三第333至334、343頁) ◎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1-3 開根素農藥 12罐 陳慶鴻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交扣押物品清單記載每瓶容量約1,000cc ②抽2罐檢驗,餘10罐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1日移交,責付保管在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1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開根素」(編號:I(F)-11111),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無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勃激素A3(gibberellic acid)。【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3頁正反面 2 11-4 果旺植物生長劑農藥500cc 10罐 ①抽1罐檢驗及備份用,餘9罐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1日移交,責付保管在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9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果旺」(送樣名稱:果旺500cc,編號:I(F)-11109),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褐紅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鄰硝基酚(2-nitrophenol)、對硝基酚(4-nitrophenol)、2-甲氧基-5-硝基酚(2-methoxy-5-nitrophenol)。【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1頁正反面 3 11-5 克菌安農藥 1罐 ①查扣當日逕由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攜回送檢,無其他封存。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8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克菌安」(編號:I(F)-11108),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橙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依普座(epoxiconazole)。【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0頁正反面 4 11-6 果旺植物生長劑農藥1000cc 12罐 ①抽2罐檢驗,餘10罐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1日移交,責付保管在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0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果旺」(送樣名稱:果旺1000cc,編號:I(F)-11110),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褐紅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鄰硝基酚(2-nitrophenol)、對硝基酚(4-nitrophenol)、2-甲氧基-5-硝基酚(2-methoxy-5-nitrophenol)。【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2頁正反面 附表九:被告廖安祥扣案物 附表九之1:(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路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1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2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廖安祥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96至201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3-1-1 日記帳本 (97年10月-109年3月) 2本 廖安祥 ①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1(本院卷一第141頁) 2 3-1-2 估價單 1疊 3 3-1-3 託運單 1袋 4 3-1-4 帳本(一) 3本 5 3-1-5 帳本(二) 3本 6 3-1-6 協議書 4張 7 3-1-7 廖安祥記帳資料 1疊 8 3-1-8 廖安祥存摺 6本 9 3-1-9 廖安祥配偶林鳳梅存摺 8本 10 3-1-10 廖安祥女兒廖慧雯(已更名廖婉伶)存摺 4本 11 3-1-11 廖安祥兒子廖哲毅存摺 2本 12 3-1-12 農藥販售札記 1本 13 3-1-13 廖安祥realme 7 5G手機(含SIM卡及充電線1條、插座1個) 1支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8(本院卷一第141頁) 附表九之2:(未入庫,由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辦理沒入)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路000號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1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2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廖安祥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96至201頁) 沒入: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30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扣案證物流向表(本院卷二第175至182頁) ②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暨所附雲林縣政府112年2月16日府動防六字第1129900119號裁處書、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廖安祥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本院卷三第171至173、177至183頁) ③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動防六字第1129901044號函暨所附偽禁農藥沒入清冊(本院卷三第333至335頁) ◎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3-1-14 不明罐裝溶液(1) 40瓶 廖安祥 ①1瓶採樣送驗,餘39瓶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1日移交,運送至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保管,由該所於112年2月16日辦理沒入。 ②每瓶約200g(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交扣押物品清單記載每瓶容量約220g)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C0301  ‧送檢單位: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  ‧送檢樣品:無標示,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他1067卷二第433至435頁 2 3-1-15 不明罐裝溶液(2) 10瓶 ①每瓶容量約220g ①10瓶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1日移交,運送至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保管,由該所於112年2月16日辦理沒入。該所於112年6月1日採樣1瓶送藥毒所檢驗。 ②檢驗報告編號:23F20401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編號I(F)-11186),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96至298頁 附表十:已入庫贓款(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326之2-1、2-2號 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贓款 3萬元 林世昌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紙(同扣4卷第6頁)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326之2-1號(本院卷一第95頁) 2 贓款 20萬元 林娟妹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當事人自行繳回不法所得應行注意事項通知書、贓證物款收據各1紙(偵604卷第89頁、同扣3卷第6頁)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326之2-2號(本院卷一第97頁) 附表十一:其他扣案物 附表十一之1:(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永裕行廠商基本資料表 1張 林聖鈞 ①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41號搜索票1張(聲扣2卷第111頁)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4;原扣押物編號2-1-1至3(本院卷一第141頁) 2 永裕行進貨單 1份 3 永裕行銷貨紀錄 1份 4 偽農藥標籤 7張 潘易澄 ①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41號搜索票1張(聲扣2卷第110頁)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5;原扣押物編號3-1(本院卷一第141頁) 附表十一之2:(未入庫,由苗栗縣政府辦理行政沒入) 搜索處所:苗栗縣○○鎮○○路0段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0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胡錫明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他1067卷一第493至499頁) 沒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12年3月25日保三壹警偵字第1120002295號函暨所附苗栗縣政府112年3月21日府農農字第1120073937號函、扣押物品照片、查扣非法農藥品名、數量各1份(本院卷二第163至171頁) ◎偽農藥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殺螺農藥(俗稱白藥膏) 311瓶 胡錫明 ①共計2箱,取樣3瓶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C0101  ‧送檢單位: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  ‧送檢樣品:無標示,約300mL白色塑膠罐装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他1067卷二第421頁反面至423頁正面 附表十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1 犯罪事實一 【謝慶陽】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罪,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何應昌】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販賣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謝慶陽】扣案如附表一之2-1編號4至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佰陸拾陸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何應昌】扣案如附表三之1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二 【謝慶陽】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3 犯罪事實三 【何應昌】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四 【林世昌】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林娟妹】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陳丁元】幫助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林世昌】扣案如附表四之2編號5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參萬元、擔保金陸萬肆仟捌佰元均沒收。 【林娟妹】扣案如附表五之1-1編號2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貳拾萬元均沒收。 5 犯罪事實五 【林世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6 犯罪事實六 【林世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7 犯罪事實七 【林娟妹】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加工禁用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8 犯罪事實八 【陳慶鴻】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八之1編號3至6所示之物沒收。 9 犯罪事實九 【廖安祥】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輸入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2025-01-22

ULDM-111-訴-510-20250122-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簡宏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世昌間離婚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家上 字第11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17號離婚等 事件之民國113年4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 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 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 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 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 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 90條之4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 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17號離婚等事件(下稱系爭 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為 當事人間改定親權另案事件,需參用系爭事件民國113年4月 3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理由,是其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 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HV-114-聲-16-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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