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1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113年度審易字第1130號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林志宗因妨礙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
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惟因告訴人湯素貞撤回告訴,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
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CTDM-113-簡-2626-20241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