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陳威仁即鴻宇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林杉珊律師
被 告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原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38,126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338,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24,16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TPDV-114-補-134-2025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