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被 告 張峻珏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張峻珏(原名:張
宏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52,425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7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4,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TPDV-114-補-757-20250324-1